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1

  (一)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没有缴纳公积金可以根据这个变变就可以了。

  (二)

  致中国银行____支行:

  兹证明____先生/女士( 已婚 未婚 离婚),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 正式 临时 兼职)在职员工,其现在我单位担任____职务,____职称 ;已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我单位性质为________ 。

  其月均总收入为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 )。

  对以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我单位负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所填写姓名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2、所有文章文字书写规范,无涂改;选择项以“√”表示。3、盖章为公章或劳动人事部门印章有效,加盖完整、清晰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及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毕业,目前在我

  单位担任________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 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 :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年,学历为_____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_____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元,(大写___万___仟___百___拾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 (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办房贷如何开具房贷收入证明范本?

  问:最近购房要办商业贷款,银行需要提供夫妻收入证明,我想了解下收入证明怎么开以及收入证明的内容?另外收入金额是月供的2倍为宜还是越多越好?

  答:1.每家银行对于收入证明的要求不同,有的是银行有统一的格式,有的没有要求,您问一下贷款银行,如果有统一的格式就让他们给一份,如果没有,就写清楚收入情况就可以了。比如以下: 收入证明 *****银行: 我单位员工***的月收入为****元,特此证明。 ***单位 然后盖章就可以了。

  2.收入证明一般是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是财务部门开具,加盖公章。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2

  收入证明范本(手写格式)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任职______,月收入_______元人民币,特此证明.

  主管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入证明范本(表格式)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行政事业类企业类

  1基本工资 1计时工资

  2工资性津贴 2计件工资

  3各类生活补贴 3生活补贴

  4各类奖金 4各类奖金

  合计:合计:

  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收入证明范本(银行特定格式)

  个人收入证明(交通银行专用)

  交通银行江岸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先生/女士)系本单位_________(1.正式工、2.合约工、3.临时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_____年,目前在本单位担任_________职务.目前该职工的最高学历为________,身体状况_________.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单位在承诺以上情况是正确属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而导致贵行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人事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个人向银行贷款是有条件的,贷款时,必须具备: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3)担保人;

  (4)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地产权证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银行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2、贷款时需要的个人收入证明,银行会给你提供收入证明的标准格式,只要按照这个格式填写相关的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就可以了。

  说明我没在单位上班 也没营业执照

  工资证明应该是由你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其证明的主要内容是你的月工资是多少,并且要证明在此护理期间单位没有给你开工资。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3

  [论文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方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7年初进行了自行申报纳税。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国共有163万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一情况虽然基本达到了税务机关预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施的起步阶段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积极的对策,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及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以进一步促使纳税人规范申报、依法纳税。

  一、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技术处理上的困难。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收入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比较典型的是:(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具体数额及扣除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若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为个人申报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各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应计入收入的项目及其标准。因此,往往难以做到准确申报。(2)一些项目收入的归属尚难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计入某一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这类收入是否允许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3)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所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财务知识、金融知识的局限,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所得项目的具体数额尚难以准确确定。例如,纳税人进行股票投资,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人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确定这部分年所得的数额存在一定困难,甚至部分纳税人不能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税方面的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计人申报数额无从掌握,这些因素都使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纳税申报,在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些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措施。如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有关申报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变更申报地点、选择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人及时申报、便利申报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某些规定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纳税人可以变更申报地点,又不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且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对策

  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纳税申报成

  本过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纳税人不能依法申报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推动依法纳税,并为实施综合课征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加以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及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办法。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有困难的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2、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的纳税申报基础。首先:加强对纳税人和人员的培训,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积极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完善税务制度,推广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机构和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宣传,如在完税凭证、发票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新闻媒体宣传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这些人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现实或潜在的纳税人)必须向纳税人宣传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发放办税指南,进行个别提醒;每年选择一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反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建立和落实税法进校园活动等。通过广泛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税务机关广泛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避免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某些措施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有关纳税申报提醒的规定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程序产生歧义而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3、进一步强化对自行申报管理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缴申报质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可能不够完整,但这些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针对性很强,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取得支付个人收入信息越准确,纳税人少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就越容易暴露。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其次,加大对不申报、少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提高处罚威胁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十分有效的措施。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防止处罚滥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从者受到处罚的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使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较低,加大处罚力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现和惩处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时。对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的诚信纳税人,在相关涉税事务的处理中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关心、支持,普遍纳税意识得以增强。

  三、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自身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将趋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需要在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管理的同时,构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1、大力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2、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

  3、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其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人纳税状况反映一个人是否能够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否具有诚信的品质;而且纳税状况可以成为很多情况下个人经济实力、能力及经历的一种证明。我国应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目前情况看,可以考虑将个人纳税状况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进而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一,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收入状况的证明。个人购买住房或汽车等大宗商品到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期付款消费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需要证明其是否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达到一定收入水平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 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唯一证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职或受雇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由于存在某些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而相关部门又难以核实的情况,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的相关业务需要了解或证实个人收入状况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依据,并建议银行、公司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都采取这一做法。

  第二,个人收入补偿应以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申报纳税的收入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因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需要对个人进行收入补偿时,目前一般是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来计算补偿数额,这一办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以个人实际收入为依据进行收入补偿。具体操作是,以个人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上载明的申报纳税的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以此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由于是“补偿”,在执行中可以从高确定补偿数额,即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补偿。

  第三,个人求职时,应以过去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证明其工作经历或收入水平。某些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需要求职者有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一个最好的证明就是提供原任职或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凭证或个人完税证明、个人纳税申报单。个人求职、受雇或提供劳务,要求一定标准的工资或报酬时,同样以完税证明来说明其过去的工资或报酬水平。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采取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第四,其他需要证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情形,应提供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交个人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或进行个人房产公证时,除提交房屋产权凭证外,还需要交验房产的契税完税证明;进行合同公证,要求合同上必须贴有印花税票或交验印花税完税凭证。

  第五,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的纳税状况在融资上给予相应的扶持。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一种普遍现象,政府如何在其融资方面提供帮助是各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实际上,政府可以根据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的纳税状况给予相应的扶持。凡是没有偷逃税记录,能够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符合一定的融资条件,可以按照其在过去若干年的纳税规模,由政府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一贷款或小额优惠贷款,扶持其发展。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可以获得的优惠贷款或担保贷款额度与其纳税规模直接相关。同样,对于个体经营者或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自主创新等活动,政府都可以结合其纳税状况及规模给予相应的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扶持。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一些官员贪污、受贿等现象开始蔓延,不时爆出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巨贪”,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据透露,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总金额70.79亿元。这些腐败案件显示,财产不明已成为问题官员“症结所在”。遏制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把其家庭财产、直系亲属就业及资产状况等核实并公布于众,成为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一直以来,人们将“公示官员财产”看作是解决中国腐败问题的“杀手锏”。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施行结果证明:这一制度对扼制官员的腐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可以随时查看官员们的纳税清单。但在中国,有关党政官员的财产申报虽然探讨已久,而且舆论汹汹,却一直是只打雷不下雨。最近,这一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终于在新疆阿勒泰以法规的形式破壳而出。

  财产公开,乃人心所向

  据《新疆日报》报道,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规定》中的“收入”除工资外,还包括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等都属于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工资、奖金、福利,以及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灰色收入一直是公务人员秘而不宣的“隐私”。新疆阿勒泰地区敢于“兜底”,将官员的财产全部公之于众,这是一种勇气,表达了他们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决心。该法规的出台,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乃人心所向。

  香港《南华早报》评论说:“官员财产申报是使腐败无处藏身的良好举措。” 香港《星岛日报》网站对此评论说,阿勒泰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不愧为思想解放的重要举措,反腐倡廉的阔步前进,值得大大嘉许”。

  全国政协委员张贤亮建议:一定级别公务员家庭财产及收入应定期申报,这样不仅对腐败有约束力,还能带动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普通公民主动申报并纳税。

  不少网友表示,“新疆阿勒泰地区政府好!为全国开了好头!走出了前进的第一步!希望全国能够全面施行。”“将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公示于众,是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群众监督的最有效方式。”

  有网友建议,“只要官员家里的东西价值在3000元以上都要公示,如字画、古玩等收藏品。”“公职人员应申报的财产,还应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虽然阿勒泰的举措引来掌声一片,不过也有网友怀疑措施的可行性,担心该制度能走多远:“没用,人家可以定期给国外亲戚寄钱,那么多亲戚总不能一个个查清吧?”

  有人担心,这种制度到底能有多大作用。“贪官不会报真实材料的,不如让纪委、检察院多查几个人实在。”“这个办法是根本没用的,官员的隐性收入要多于工资表收入的”。

  “怎么能搞清一个人的真实收入呢?如果他是清白的、廉洁的,当然可以自己说清、别人查清。他若是腐败分子,除非他进了监狱,不然怎么搞清呢?操作上太难了。”

  财产公开需要立体监管

  《中国青年报》与新浪网的联合调查显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公开官员财产状况”,持此愿望者达77.5%。另外,越来越多的官员腐败案例反复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牌”,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有望成为这个“免死牌”的克星。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条文,正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不能落实的产物。无论是什么新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关键在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如果新疆阿勒泰地区的这一法规得以顺利实施,对国家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必将起到借鉴作用。

  确保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施行,要有配套的监督措施。而目前的监督多半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一般由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来执行,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外部的监督力量:一是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从公布的官员收入中发现腐败的蛛丝马迹。比如某官员的收入不足以购买豪宅和靓车,可让媒体去挖出其来源,不管监督对象的官职有多高,都进行调查和报道,才会对官员的腐败起到遏制作用。二是扩大政府官员的差额选举。对被选举官员事先进行收入公示。舆论和选票结合起来的监督,会形成比较完整的监督。其实,最清楚的应该是官员身边的官员,应该是官员们的下属,应该是送钱送物给官员的商人们。客观地说,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的检举控告,又有多少是这些最熟悉情况的人提供的?

  《星岛日报》网站《官员收入公示以后怎么办》一文指出,重要的是配套的措施,如银行系统的监管、纪检部门的督察、审计部门的核实与群众舆论的监督,这些才是“公示以后”的关键点所在。

  国外以及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

  据有关人士估计,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香港整个警察集团每年从黄、赌、毒场所获得的贪污贿金达10亿港元,就像贪污分子、原香港警司韩德所总结的那样,“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香港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在反腐方面取得了十分瞩目的成就,香港的反腐经验值得借鉴。

  为了彻底根治腐败,香港成立了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的廉政公署。《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其他任何人指示和管辖。廉政人员的招聘独立于政府,经费由政府从财政给付,具有较大的弹性。此外,先后颁布了《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贪污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接受任何利益、滥用职权或公职接受利益、维持生活水平或拥有或控制的财富与其公职薪酬不相称而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均属于违法,并予以处罚(最高罚款达港币100万元及十年监禁)。同时,实行公民举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具有实施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优点,能够将公民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目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惯例。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属于新加坡总理公署,下属四个调查组,一个特别调查组,另有一个情报组,值得一提的是情报组归一名助理局长领导,他人不得染指,专司线人卧底、跟踪,这部分人常年在外,除分管的助理局长外,无人知道他的身份。赋予廉政公署超然的职权。包括经法庭批准特别搜查、扣押财产和扣留权(48小时)、拘捕、查询银行资料、令嫌疑人提供资料及使用武力权、特别调查权和检控权。

  世界上反腐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大部分都有十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对金融财产、不动产、股权、动产都实行严格的财产实名制,对纳税申报实行综合纳税制,对任何未进行申报的巨额财产,都视为非法财产,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反腐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强化审计与立法监督。合法性审查是确定违法的性质,审计的责任是确定违法的数量。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社会公共资金进行严格的年度审查和公开制度,也是防止政府、国有企业腐败的有效手段。

  早在230多前,瑞典就制定了“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又称为“阳光法案”。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官员贪腐较少的国家,制度健全是主要原因。自1978年美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来,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必须按时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由联邦道德署负责收存,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要吃官司、蹲监狱。

  在韩国总统和所有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在韩国是一种例行公事。这种例行公事,是基于1988年3月卢泰愚作出的修订《公务员伦理法》的指示,1988年4月22日带头公开了总统财产。如此,官员财产申报才成为例行公事。前不久,韩国政府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平均资产达到22.8亿韩元(约合230万美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亿韩元(3560万美元)的资产高居榜首。李明博资产3560万美元居榜首的信息源自韩国政府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公开的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明细,资产数额为政府官员及其配偶共同拥有的现金和不动产总额。

  法国政府在前总统希拉克即将卸任时公布了他的财产清单,希拉克夫妇银行存款合计74140欧元。另外,家具、收藏艺品项目总值20万欧元。依照法国法令规定,总统当选和卸任时应公布财产清单。

  阿勒泰财产申报规定将成“范本”

  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权力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对于一些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来说,支持这项制度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归纳起来,原因有几种,一是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二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三是认为将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四是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恐得不偿失,五是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

  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实际上是一种胆怯的表露。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人。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是针对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其次,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行使权力的唯一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公务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廉洁性质要求公务员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

  这些年,从一些落马的官员犯罪足迹分析,腐败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秘,越来越复杂。新疆的举措,虽然对“官员财产公开”尚在研讨阶段,但新疆地方政府已以实际行动显示出对建立类似制度的支持。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5

  贷款相关资料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

  确认消费行为的相应资料或文件(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可从申请行的销售网点获得);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4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放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_________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七条 还本付息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

  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

  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_________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九条 借款担保

  甲方必须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一)甲方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诺

  1.保证担保范围

  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期届满甲方没有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债务从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3.保证期间

  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保证效力

  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人承诺担保条款的效力。

  5.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或乙方有其他证据证明甲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同意承担。

  (二)甲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抵押人应与乙方另行鉴定《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列明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应办理登记;

  (三)甲方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出质人应与乙方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财产清单”列明的质押财产须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四)乙方认为抵押物、质押财产在担保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质押财产在担保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五)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六)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七)设定的质押财产出现非乙方因素的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向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即出现本合同第七条(二)项逾期贷款的,乙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万分之______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

  (三)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4.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第(五)(六)(七)项约定情况而甲方未提供新的担保的;

  7.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0.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五)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抵押人不妥善保管抵押物或拒绝乙方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的;

  2.乙方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而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

  3.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将损害赔偿金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的;

  4.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6.抵押人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六)质押期间内,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乙方要求出质人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而出质人>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文秘网!

  2.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转让质押财产,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七)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日息万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签订;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足额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6

  公司餐厅承包合同范本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市路号,面积共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餐厅承包合同范本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调动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提高经济效益,为城乡市场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副业的项目、内容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2.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3.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其中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公斤____,____公斤____);。(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

  2.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第五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指标和其他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篇7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相比,计算较为简单,费用扣除额较宽,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标准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目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说来,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地原则。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得实际支付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

  当然,劳务活动地原则和所得支付地原则是存在矛盾的。当出现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行为时,就会出现在一国发生劳务活动,而在另一国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从而导致两国对同一跨国工薪所得的重复征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一个时间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其在另一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虽然没有固定基地,但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或虽然没有超过时间,但取得劳务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由另一国征税,否则,另一国对其所得没有征税权。因此,对于跨国劳务报酬所得来说,也存在划定征税范围的问题。

  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按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计税采取超额累进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相关金额之后的余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不属于免税“退职费”的范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领取所得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运营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准予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中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是指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即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收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资本性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个体户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平均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同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所谓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该税率从《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年换算月)中查找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既有工资、薪金性质,又含生产、经营性质,但考虑到个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到的是经营利润,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已经扣除,所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会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遇这种情况,应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时,如果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就应当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具体规定,主要是: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缴纳税额是应纳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