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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与医药伦理学
第一节 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①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
②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
③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2.规范内容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3.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行为规范》
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界定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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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
和其他人员。
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
民健康服务。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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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不收回扣和红包,不做黄牛,不广告)
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四、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概述
(一)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界定
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学技术人员是医院药学工作的主体,承担着
药学部门各项关键性专业技术工作。
(二)我国有关法规文件对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
药师以上: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010年12月原卫生部颁布的《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规定:
1.三级医院药学部、二级医院药剂科:药学专业不得少于总人数8%
2.三级医院药学部:本科学历不少于30%,二级医院药剂科本科不少于20%
3.三级医院药学部:副高不低13%,教学医院应当不低于15%,二级医院药剂科则不得低于6%
4.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 ,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5.三级医院药学部负责人: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
6.二级医院药学部负责人:专科学历+中级职称职称
7.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中专以上+药师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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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
1.调配处方调配处方
2.提供药物信息
3.科学管理药品
4.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五、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五、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2.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
代用。
审核内容包括: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处方用药与
临床诊断的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剂量、用法的;③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重复给药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⑦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