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的范式(精选5篇)
科学研究的范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艺术学科;实证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19世纪末20年代初德国的德索瓦尔(1867-1947)出版了《美学与艺术学》一书,正式将美学与艺术学分开研究,同年创办了《美学与一般艺术学》杂志,标志着艺术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85-88艺术学从美学中独立出来之后,对于艺术学研究方法的探讨一直成为艺术学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有学者指出,如果艺术学要成为真正成熟的学科,当务之急要摆脱美学的、文本的、思辨的、摇椅上冥想的方法,而走向实证的实地考察,实现艺术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这也就是“范式革命”。[2]80-84
一、当代艺术学科实证研究的概述
研究范式是指科学群体在共同信念与价值取向的支配下,选择研究什么与如何研究的问题。托马斯?库恩(1922-1996)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首次提出“范式(Paradigm)”的概念,旨在阐述自然科学的发展,主要指“被科学研究群体所公认的一套有关科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规范及基本方法和工具”。研究范式可以分为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其中思辨研究主要源于哲学母体,是指研究者在个体理性认识能力及直观经验基础上,通过对概念、命题进行逻辑、演绎、推理,以认识事物本质特征的研究方法。思辨研究的对象是不可直接观测或调查的抽象概念,它重概念操作而不注重事实操作,让事实符合自己的概念而不是从事实中发现概念。
20世纪以来实证研究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人们所追求的一种学术研究范式。实证研究本着科学的精神,强调从问题出发,提出理论假设,然后用实验或者调查等方法加以验证。实证研究的中心在于获得经验事实并以此为基础解释经验事实,形成理论观点,它包含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库恩的科学范式理论对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启示,也为艺术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我国最早以学科建制的方式提出建立艺术学的倡议者是张道一先生(1932-至今),他提出的艺术学科体系建构的方式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3]7有学者认为,在构建艺术学科体系时,应坚持民族性与包容性相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哲学性与科学性相统一。[4]当代艺术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现象学方法、实证方法和历史研究法。但我国艺术学研究中还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一方面,很多学者把对美学和艺术学的研究混为一谈,艺术学的研究对象是艺术学,而不是美学。艺术学和美学的研究逻辑不同,所以,我们应该把美学和艺术学区分开来,进一步明确艺术学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许多研究者对于艺术学的把握实际上更多的是依靠直觉的感受,而不是理性的分析。[5]
近年来,实证研究不断得到艺术学科研究者的重视,如在设计艺术学、音乐学等艺术门类中,越来越多的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第二届(2005年)音乐心理学研讨会上提交的52篇论文中只有8篇(仅占总数的15.38%)属于实证研究,相比第三届(2008年)研讨会上实证研究则占到了32.31%。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并尝试利用认知神经科学领域先进的研究技术和方法,如脑电、事件相关电位和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等进行音乐心理学问题的研究。[6]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实证研究方法在艺术学科中的应用还刚刚起步,研究方法的发展是一个既紧急又重要的问题。
二、实证研究的发展历史,以及在其他学科的状况
实证作为一种主义始于法国奥古斯特?孔德(1798-1857),孔德在其《论实证精神》(2011)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实证主义的几条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科学性、肯定性和实用性,并促使实证主义成为一种哲学思潮。[7]29-30孔德强调测量与定量,他认为任何概念都可以测量或量化,不可测量或量化的概念在科学中毫无用处。20世纪以来,实证研究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学术研究范式。实证研究本着科学的精神,强调从问题出发,提出理论假设,而后用实验或者调查等方式加以验证。
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实证研究以遵循“科学方法”,注重量化分析或客观性的语言陈述,体现客观性、实证性等有别于解释性研究的特征,它被心理学、教育技术学、社会学、以及体育学研究者广泛接受和应用。
19世纪后半期,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深入即将诞生的心理学中,并成为心理学的方法论,从方法论层面深刻地影响了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受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威廉?冯特(1832-1920)用内省的方法研究艺术的元素和组成部分。对实证科学的顶礼膜拜在行为主义时代达到顶端,无论是以约翰?H?华生(1878-1958)为代表的激进行为主义还是以爱德华?托尔曼(1886-1959)为代表的温和行为主义都主张实证研究应贯彻在心理学研究中。实证主义在推动心理学自然科学化的进程中,也给心理学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实证主义忽视了人的内部心理生活和主观体验、否定了心理的主观性,使心理学的研究脱离了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要摆脱这种局面,心理学必须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在心理学的实证研究中更加注重本土化;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8]其实,这对拓展艺术学研究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教育技术学是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技术性学科,兼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特点。因此,教育实证研究在教育技术中的应用显得更有意义。教育实证研究是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展开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在19世纪,教育研究中的方法意识有所增强,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强调实证在教育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9]教育研究过程遵循假设-检验的逻辑,即在研究之前确定关于研究结果的假设,依据这个假设通过观察、调查和统计等方法去搜集相关的数据,并进行分析、总结和概括,对假设进行严格地检验。实证研究这种严谨、科学的研究过程为教育研究提供了相对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思路。[10]由此可见,我国教育技术学中的实证研究呈现逐渐递增的趋势,这说明人们越来越重视实证研究。但与外国相比,中文刊物上发表的实证研究类文章数占当年学术类文章总数的比例远远低于英文期刊。比较中国大陆的艺术学科研究,情形也与此相似。
社会科学对研究方法的探讨比较早、重视程度比较高,社会学通常采用的是定性研究方法或定量研究方法。[11]在社会学中,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那些外在的、客观的、不为人的意识所左右的现象,采用的是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当前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还面临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大量研究仅停留在经验的描述层次,仅是反映了社会生活中某一问题的状况而已。“很少社会调查能进入解释的层次。”[12]因此,当今中国社会学的发展需要科学化、学科化、规范化。艺术学学科的研究,也有这样的现实要求。
在我国的体育学科研究中,实证研究范式对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体育科学研究主要是以体育自然科学为主的,体育科学要自然化就必须模仿自然科学研究,追求研究的实证性与定量化,必须揭示各种体育现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规律。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出现过分追求数量化的现象,这使得我们只能看到现象的表面,缺乏对实施内部情况的全面了解,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在体育运动中的行为和关系。体育人文社会科学问题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研究范式都不可或缺,因为不同问题的解决需要不同的研究范式。[13]
总之,梳理认识实证研究的发展历史以及在其他学科的运用状况,可为艺术学学科的研究寻求和确立研究策略的新视角。
三、实证研究在艺术学科的研究范式
近年来,艺术学界开始出现以实地调查研究方法为核心的艺术学研究范式,在各艺术门类中,设计艺术学在研究方法上堪称引领者。许多研究者主张艺术学研究应避免大而空的研究,避免过于抽象和形而上学的方法,而应提倡实证的、田野的、具体的研究。
实证研究包含质的研究和量化研究。质的研究方法是一种非常传统又很新颖的研究方法,质的研究方法基于自然主义和阐释主义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整体地理解和解释自然情景。在实践应用中,质的研究还经常与其麾下的某一具体方法混为一谈,如解释学、田野调查、参与观察、人种志和人类学研究。目前国外正在兴起的质的研究一般基于解释注意的理论基础之上,强调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再现当事人的视角,以描述和解释为主,而不是将重点放在验证假设、提出政策建议和预测上。在质的研究的“术语丛林”中,居于首位的是“现象学”,其基本理念“回到事实本身”成为质的研究的理论原则。如有学者对艺术家村落的研究,参与观察研究无疑是一种恰当的方式。通过观察他们的艺术行为、现实生活以及交往、应酬等各种生存经纬,透视在社会变革期间这种边缘、独特群体的成因和意义。再如近年来,香港理工大学多次与内地的多所高校展开对于中国工业涉及用户调查的实证研究,尝试性地开发了一些新兴的质的研究方法,对于国内的用户研究多有贡献,其研究方法对于与之合作的内地高校的很多教师来说是一种冲击和启蒙。由此可见,质的分析方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还原了艺术或艺术现象的意义本身,更重要的是透过艺术作品或现象揭示了其背后所蕴含着的丰富的社会图景,也就是它往往呈现出通常单凭艺术研究方法所无法揭示的另面真相。[14]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质性研究多在实证研究不能实施的阶段和时候介入方法论与方法的支持。
相对质的分析, 定量分析更为科学、严谨, 也更为复杂。定量分析方法的特点是从一组单位中收集各单位的可对比的信息。只有对这种信息量化才有可能进行计算,并进而对资料作更广泛的定量分析。运用定量方法就是要对可比较的一组单位进行观察,这些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或机构。[15]这就决定了定量研究方法通常所针对的是一组客观的数据或被数据化后的某一对象进行的分析与解释。如古斯塔夫?费希纳(1801-1887)曾发起一个实验,有人收藏了两幅德国画家荷尔拜因的圣母像,这两幅作品十分相似,几乎分毫不差,为了检验这两幅圣母像中哪一幅是原作,哪一幅是复制品,人们把两幅作品放在同一美术馆内。费希纳在美术馆的门口放了一个本子,请每一个观众把他对这两幅圣母像的看法写下来。其中还要求他们写下喜欢这两幅作品中的哪一幅,等等。费希纳试图通过对观众的心理感受进行分类和统计,以期最终测定和检验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16]再如台湾设计协会的《设计学报》和云林科技大学的《商业设计学报》也开始大量刊登设计学实证研究的文章。在社会统计学中的“相关系数”、“因子分析”、“方差分析”、“一元回归”、“t检验”等相对比较容易掌握的研究方法,也开始大量应用在设计艺术学研究领域。[17]
要使艺术学领域的研究结果更加客观可信,研究者应对实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予以重视,采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以加强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实证研究有着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课题选择和文献查阅、提出问题和研究假设、研究的设计与实施、研究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综合、研究报告的撰写。在科学研究中,研究者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实际实验时,往往希望能用较简单的实验设计来达到实验所需要的精确度。要想达到这一目标,研究者就必须选择一个良好的实验设计,并对设计中的各种变量进行控制,以采取使误差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手段。
实验设计中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考察行为的内容,即研究者要考察假设中含有的行为指标的内容。通常一个研究不可能对一个行为指标中包含的内容都进行探讨,而只是选择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关心的变量进行研究。第二步:定义总体和样本。一个实验只能从总体中抽取出特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群作为一个样本进行研究,然后再把样本研究的结果推广到总体中去。第三步:变量选择与控制。变量选择是指研究者总是通过各种实验来探索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研究中所讨论的变量包括自变量和因变量、调节变量、控制变量、中间变量、无关变量。在实验控制中常包含对变量的控制、采用控制组对实验结果进行评价;在实验设计的研究中,研究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估计实验误差;在正式实验实施过程中可以采用被试间、被试内和混合实验设计。第五步:实验实施。在正式的实验实施过程中包括被试的取样与控制、创建实验材料、执行实验,获取数据。第四步:数据的处理与分析。通过各种研究方法收集到的数据,必须经过分析处理才能得出合适的结论。对数据的处理首先应该对数据进行整理、审核、剔除无效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编码、录入计算机;最后,通过恰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得出恰当的结论。
四、实证研究在艺术学科的应用前景
当代艺术常常是对一个相对普遍的社会问题的抽象、放大和表现,因此,如何将所涉及的问题、概念进行量化是当代艺术研究的关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艺术作品都能够进行定量分析研究。在一般艺术学的研究方法方面存在两种倾向:偏重于运用哲学的方法和偏重于科学的方法。[18]在倡导艺术学之初,德索瓦尔强调艺术学的科学与美学的哲学方法将有所不同,但一般艺术学研究的方法将部分地与美学重合。格罗塞在《艺术的起源》中讨论了“艺术科学”的目的与方法,是对艺术的性质、条件和目的的一般研究。[19]我国的艺术家马采、滕固、易中天分别对艺术学的研究方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使艺术学的研究方法开始走向具体,走向史实,并以此为基础上升到“综合研究”与“整体研究”的高度。近年来,研究者主张艺术学研究应提倡实证的、田野的、具体的研究。如徐习文指出,艺术学要尽快实现艺术学研究范式的转型。实证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大致包括:提出问题和研究假设。
总之,艺术学的诞生和发展是学科分化的历史必然,是学术进步的重要体现。实证研究是艺术学走向科学化的必然趋势之一,艺术学的学科特征越来越明显,研究方法越来越丰富,影响力越来越大,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也越来越强。实证方法运用到艺术学的研究中既向艺术学提出了挑战,也为艺术的科学化提供了方法。因此,艺术学要真正成长为独立的学科门类还必须注重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唯有如此,艺术学科才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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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范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意识; 认知科学; 范式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campaign of scientizing consciousne ss study,cognitivescience is regarded as the frontier of the 21st ?century intelligent revolution , which has become the main orientation of consciousness psychology study. consc iousness study as the pattern of cognitive science has encouraged many issues inbasic theory and leading advancements in research means and technology, gradual ly removing the state of “nothingness” and “obscurity” of traditional consci ousness study. the current violent transformation and steady reorganization of t he theoretical pattern of consciousness science might offer a generative opportu nity for theoretical innovation in consciousness psychology, and meanwhile facea dilemma of new advancement.
key words: consciousness; cognitive science; pattern
从认知心理学转向认知科学,是当代心理科学研究的又一次新的战略转移。认知科学作为一 门新兴的前沿交叉学科,不仅对新世纪的心理科学研究本身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在当代人 文社会科学、计算科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也发挥了思想先导与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 它已经被称作21世纪智力革命的前沿,成为当前西方国家科学发展战略计划中的“四大前沿 技术组成部分”。[1]在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所爆发的攻克意识难题的“文艺复 兴”运动中 ,认知科学也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认知科学先进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建树,不仅使人类对 意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也提供了知识技术和工程化的模拟支持。意识研究的认知科学 化,认知科学的意识研究化,已成为以自然科学途径研究意识问题的一个重要趋势。进入新 千年以来,认知科学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急剧变革和不断重组的新阶段。当前,认知理论正处 于分裂、重组和更新换代之中,出现了第二代和第三代的“认知科学研究形态”, 这必将对心理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过去50年里,心理学的发展就是在外部影响下不 断更新的历史。信息加工理论、乔姆斯基语言学、生态学、神经科学、计算机理论等,都为 人的思维提供了新颖的理论模型。”[2]因此,研究总结当代认知科学意识研究的 积极成果及其面临的问题,对于提升意识心理学研究的理论创新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 意义和应用前景。
一、 基于科学范式的意识研究:从认知心理学到认知科学
在当今意识研究的自然科学化运动取向中,认知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研究范式,已汇成为意识 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进路。认知科学是现代心理学、信息科学、神经科学、数学、语言学、人 类学乃至自然哲学等学科交叉发展的结果。这门科学是关于智能实体与他们的环境相互 作用原理的跨界硬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发现心智的表征和计算能力以及它们在人脑中的 结合和功能的表示”[3],即研究广义认知问题的新科学领域。认知科学的兴起 和发展,标志着对以人类为中心的认知和智能活动的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根本上讲,意识问题从认知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边缘地位进入理论研究核心,并逐步奠定 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认知科学研究范式侧重从科学的观点 重新探讨意识问题,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识问题在近现代经历了十分曲 折 的研究历程。马克思说过,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4]。在康德、黑格尔奠定的近代西方新哲学体系中,人类意识特别是理性意 识具有至高无上性。但是近一个世纪以来,“总是有许多人在贬低人类的意识现象,而且这 种事件在多次重复上演”[5]。近代自然科学在经典物理学的影响之下很容易地否 定了人的意识心理问题。如赫胥黎所说,意识是虚构、毫无用处的生物机能,真正的科学工 作者不会理睬这种“完全没有任何能力影响工作”的生物功能。“科学家如今正处在一种陌 生的环境中:一方面,他们面对着自己意识的存在,另一方面,又绝对无法解释它。”?? [6]同时,在物质科学 技术世界面前,精神和人的意识世界更显得脆弱和无能为力。而一向以研究意识为己任的哲 学和心理学长期以来又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现代西方哲学为摆脱笛卡尔身心二元分裂 难题和黑格尔的自我封闭的绝对意识理念困境,出现了一场终结意识的运动。心理学界有近 半个世纪的时间驱逐意识,以维护自身的科学形象。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学术界贬低意识现 象的历史悲剧的一再上演,也不是偶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客观科学”的方法来 研究人的主观意识现象,因而导致了哲学和心理学界关于意识研究的通病——虚无化和含糊 化,自然也就削弱了意识研究的独特性,进而使人类对自身意识的科学理解最终陷入了 自我解体的困境。随着20世纪中后期计算机科学和认知心理学运动的兴起,特别是现代社会 发展危机对人类意识的内在矛盾冲突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审视意识在科学中的地位作用。近 10年 来,自然科学的主流研究已经明显地发生了调整和转变,即对于意识问题已经“不再‘是否 ’而是‘怎样’解决这个美妙而又有吸引力的问题,‘是否应该研究意识的年代已经过去’ ”[7]。因此,对人的心智意识问题的再发现研究,更成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 来认知科学探讨的新焦点。
关于认知科学的发展,莱可夫等人在《体验哲学》(2002)一书中将之划分为第一代和 第二代这样两个演变阶段,认为第一代认知科学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第二代认知科学发轫 于70年代。近年来又有人提出了“第三代认知科学”这一概念。[8]崛起于20世纪 50年代的 认知心理学被视为认知科学发展的早期阶段,或第一代认知科学。西方许多学者将认知心理 学的出现,称之为“认知革命”运动兴起的标志性事件,而著名生理心理学家斯佩里则将认 知革命称之为“意识革命”。因为认知革命的兴起,间接或直接地推动了对意识问题研究的 重新回归。但是,认知心理学对意识的研究走过了一条间接、迂回的道路。 早期认知心理学研究者很少直接研究意识,有学者分析认为主要有 4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实证主义的方法论预设;二是研究领域的零散性;三是计算功能主义 的影响;四是非本质主义的观点和副现象论假设的干扰,认为意识只不过是一种自动操作和 自动控制而已。[9]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认知心理学或第一代认知科学只是“ 走近意识”论域,而第二代的认知科学才可以说“走进意识”研究。
第二代认知科学研究运动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核心标志是联结主义理论范式的出现 。虽然学术界公认“认知科学”这一概念最早由鲍布罗和柯林斯(1975 )提出,而1975年 美国著名的斯隆基金会率先对认知科学给予资助和1977年《认知科学》杂志的创立,则被视 为认知科学这门学科正式诞生的制度化标志。1979年在加里福尼亚大学召开了第一届认知科 学会议。此后美国许多大学相继将认知科学列入研究生的高级学位课程培养计划之中。这一 时期的认知科学研究主要有联结主义、生态主义、知识化工程主义和行为进化主义这四条 途径。第二代认知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直接将意识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中,如在第一届认 知科学会议上,著名计算机专家诺曼提出了“认知科学的12个课题”——信念系统、意识、 发展、感情、相互作用、语言、学习、记忆、知觉、性能、熟巧和思维。在阐述意识问题的 研究时,诺曼指出,“这个问题最早是威廉•詹姆斯于1890年就提倡了的。具体地向注意、 认知的控制或意图的建立等问题方面展开。最近进一步根据我们犯错误和意识的关系来分析 人类的过失,作为认知科学的现实题目,这点是引人注目的。无论如何,意识问题未解决的 部分是很多的,作为课题各方面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少。就这点说它是具有魅力的问题”?? [9]。巴尔斯也指出,联结主义范式的出现为意识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路 线。“神 经网络非常出色地模拟了某些意识现象,但对意识现象的大规模体系结构特性还没有反映出 来。前景应该是将神经网络与剧场模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杂交式的结构体系。”[10 ]第三代认知科学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哈娃德的观点,第三代认知科学的主要特征 是采用高科技脑成像技术和计算机神经模拟技术,阐释人的认知活动、心智能力与脑神经的 复杂关系,主要有神经影像学技术路线、心智主义路线、神经模块化主义和认知动力主义路 线,而认知动力主义汇成了新的研究潮流。早在90年代初期,老一辈认知心理学家布鲁纳和 奈瑟等人便开始提出,应该反思如何重建和恢复认知革命的原貌问题。 布鲁纳提出要将 认知革命复归于“意义建构”。在1992年,认知科学界曾掀起了一场物理符号论与环境作用 论的争论。一批年轻学者向老一辈人工智能大师挑战,他们一方面试图保留认知主义的成 果,另一方面又希望超越物理符号系统范式,强调认知决定于环境,发生在个体与环境的交 互作用中,而不是简单地发生于每个人的头脑中,需要将符号系统放到意义世界中,这对于 说明心理状态是关键性的概念。新近出现的认知动力主义者也认为,认知信息加工的物理符 号论和联结主义,揭示的都是“计算的心灵”,而目前则要研究“经验的心灵”。为此,福 德等人指出,计算的心灵与经验的心灵,是人 的完整认知的两个方面。对于人来说,处于主导系统的是调节系统,认知系统则服务于调节 系统。只有把认知系统与人的本性、生存和发展联系起来,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人的认知 是“具体化的活动”。心智的本源来自身体的经验。在他们看来,目前 认知科学的研究重点是心智的体验性、认知的无意识性、思维的隐喻性。“概念是通过身体 、大脑和对世界的体验而形成,并且只有通过它们才能被理解。”[11]这种具身化 的认知动力主义观点已成为目前认知科学研究新的理论进路。
当前认知科学范式的不断转换及持续创新,不仅提高了人类对自己意识的理解和认识水平, 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推进了意识问题研究力度。长期以来,如何以客观的科学方法研 究主观意识现象,一直是困扰心理学研究的主要难题。意识研究中最为核心的是寻找客观 感觉如何转化为主观知觉、意识问题,这就要求从研究方法上探索出一种操作性的概念, 以超越“意识是大脑活动的产物”这一含糊的概念。在许多认知科学研究者看来,目前有三 条途径可以完成对意识问题的科学说明:一是使意识联系到脑活动过程;二是意识能够以信 息加工的概念加以描述;三是将意识作为一种实验变量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完全可以从意 识 的“觉知性”这一特点开展实证研究。因为人在清醒时,绝大多数心理活动自己能够“觉知 到” 。实验心理学的分离技术研究也表明,可以采用科学的方法来控制意识与无意识的污染与分 离问题。为了进一步确立意识科学研究的地位,避免犯过去的低级错误,认知科学家塞尔指 出,需要建立一种新实在论的“意识的本体论定位”和新科学观。“今天,科学发现不能再 轻易地忽视意识的存在了,科学正处在范式的转型阶段,即争取把目前的范式进行延伸,以 吸收那些反常现象。”[12]进而有可能为意识这一极为困难的问题研究,建立起 一种新的理论范式。
二、 成就:认知科学对意识研究的实质性进展
当前认知科学研究者对意识问题探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零散性研究逐步走向系统化探讨 、从“ 自上而下”的经验分析转向“自下而上”的实证研究。以认知神经科学为主要代表的主流研 究范式,试图在一个已经开拓过的研究框架中开展具体的精细研究,以便更为精确地回答人 “怎样意识”的活动过程。近10年来,认知科学对意识的许多重要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 研究,其中比较突出的实质性进展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 对意识概念的发展
在意识的概念问题上,认知科学研究者提出了新的理解方式。早期的认知科学研究者认为, 意识仅 是一种认识作用,它不代表心理活动的全部,只代表“知”的一方面。意识涉及知觉、注意 、记忆、表征、思维、语言等高级认知过程,其核心是“觉知,觉知性是意识的最基本的特 征”。觉知也是意识中最容易进行实验研究的对象。研究证明,无意识与情绪有关,意识与 认识有关。而第二三代的认知科学家们除了重视意识的认知系统功能之外,更强调意识的 意向性特质,提出对某物的意识就是意识的本质所在。“意识和意向性有一种本质的联系: 我们只有通过意识才能理解意向性。”[13]理解人类行为的关键是意向性的概念 。意向性 是意识朝向某一目标的指向,正是由于自我意识的这种意向性,才使得杂乱无章的经验纯化 。如果说意向性是意识的“指示器”,那么认知和觉知则是“显示器”。意识状态中绝大部 分重要的特征是“意向性”。
在意识研究的理论建设中,对意识的结构与机制的研究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问题,这 有助于推进意识科学研究的纵深发展。在意识的结构问题上,罗兰德斯等人认为,意识的独 特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二元性结构,即意识具有对象(客观)和意动(活动)这样两种 经验。意识既是认识的合成物,同时也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意识具有混合性结构特征 。可能是一种“大现象”或“机体的心灵”。夏龙也提出,从现象性的结构特征看,意识主 要的 现象性特征是:(1) 主观取向与客观取向;(2) 身体与精神;(3) 焦点意识与边缘意识 ;(4) 稳定与变化;(5) 表征与直觉;(6) 行为与中介。人的意识的主观现象具有重 复性、一致性和结构的稳定性。其虽然没有形式化的结构,但也可以从功能上划分为感觉存 在、心理觉察、反思或元认知这样一些子系统。
关于意识与无意识的相互作用机制问题,一些学者提出意识与无意识分属两个不同的认知子 系统,它们遵循着各自不同的加工模式,有着特定的神经机制与行为指标。从内隐记忆到外 显记忆之间的随机独立性和功能独立性特征中,也可以体现出这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的存在 证据。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的关系不一定是一种因果关系,就像白天与黑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一样,而有可能是一种“伴随性”关系。同时,人的意识不可能一次完成,人的意识世 界实际上正是这两个方面不停地相互作用形成的。意识是通向巨大的无意识心理的通路,其 中交织了“意识—无意识—意识”三位一体的心理流活动。
2? 意识理论模型的建构
意识科学研究最为值得关注的一个趋势是许多理论建模热潮的出现。有论者提出,“科学中 的模型主题再一次成为认知科学研究的中心。理论模型在科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模型研究能够使得理论假设和实验设计获得一种比较稳定而严密的认识框架。认知科学的模 型方法对于从另一个侧面为从实验上彻底解决心身问题提供了可贵的参数。”[14] 目前在西方涌现出的意识理论模型中,主要有单因素模型、认知多重表征模型和心灵剧场模 型等“理想型”与“类比型”这样两种。
单因素模型是建立在认知神经科学的基础上的一种有影响的意识理论。沙赫特等人根据临床 上“盲视症”等患者表现出认知功能上的分离症状,提出人的意识活动具有模块化与一体化 性质。也就是说,在人脑中不存在具有两个分开的意识系统,人的意识无法同时进行许多不 同的思考。对于正常人而言,体验到的只能是一个单独的意识,虽然意识可以模糊地觉知许 多事情,但是,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集中于一件特定的事。“进化已经给予我们一个单轨的 心 理,同时有许多无意识事件发生,但是只能有一个意识流在进行。”[15]这一模型 的优点在于比较好地揭示了人类认知资源的有限合理。因为真正的意识经验就是一种 使人类认识到自身有限性的经验。同时,将有限性概念引入意识研究中也有积极的意义。有 限的容量便可以进行度量或测量,可以建立模型,即可以进行实证研究。
认知多重表征模型强调了意识的综合作用机制。表征是传统认知心理学的一大核心概念。现 代认知科学建立的意识表征理论模型,经历了一个从计算表征、语言表征到知识表征、意识 表征和神经表征这样的演进过程。杰克多夫等学者的意识多重表征理论则综合了这些内容。 认为意识水平有三个层次:一是最初阶的表征,属于前意识性的,由神经生物系统的同步激 活来支配;二是中阶表征层次,属于意识的层次,由人的认知觉察按照现实主义的原则来操 作;第三是最抽象的表征层次,涉及倾向主义和高阶觉察的内容,按照语义主义的规则来运 行。中阶水平的表征所体现出意识的状态最为明显,而在初阶和高阶的表征层次有意识的成 分比较少。
“心灵统一场说”是近年来西方最为盛行的意识模型,也即意识与无意识工作的统一场分布 模型。这一模型由巴尔斯提出。他认为,对于解释人的意识经验为什么如此丰富多彩,而任 一时刻的某一具体经历为什么又相对简单?就必须假设大脑需要有某种“综合空间”,这类 似于信息交换台,它可以使神经系统中专门化了的无意识处理器彼此进行相互作用,就像它 与剧场的舞台,或者教室里的黑板或电视屏幕一样。人类的意识活动是一个容量有限的舞台 ,其中共有5个认知子系统活跃在这一中央执行控制台上:工作记忆、意识体验、注意、有 意识和自动化的执行控制操作系统。[16]
当前,西方意识理论模型研究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这标志着认知科学在实证研究方面积 累许多新科学资料的同时,迈向了一个将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新阶段。
3? 意识与无意识的神经机制研究
第三代认知科学最大的贡献是对意识和无意识神经机制的研究。关于“无意识如何向意识 转化,意识如何向无意识转化,这些转化潜在的脑机制是如何发生的?其中包括脑的解剖和 功能结构、神经网络联结及其突触活动基础。认知神经科学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意识 与脑结构和神经网络的关系上”[17]。根据克里克等人的研究,意识是大脑整体活 动与特 异区域的产物。通过神经影像技术研究发现,人在意识活动发生时,会产生250-300ms并持 续发放40hz的高频振荡波。因此,他们把40hz的高频振荡波视为意识状态发生的信号,或者 说是“意识突现的神经相关物(ncc)”。爱德尔曼等人提出,意识活动的生物机制是脑 皮质向低层皮质及皮下层结构的再输入过程,其导致海马、丘脑联合皮层和感觉皮层之间 产生特定部位相互捆绑的40hz现象,这是意识产生的中心环节。而认知神经科学家邱恰兰德 认为,意识活动不依赖于感觉输入,而与个人的内在经验有关。意识活动主要体现在以网状 结构为神经基础的注意机制之上。只有注意到的刺激才能引起人们的意识,许多非注意的刺 激没能达到意识水平就不会被意识到。 有学者认为,无意识与意识有着不同的生理基础和 运行机制,大量的无意识是并行处理的过程,而意识活动是串行处理的过程。 无意识也是一种整体活动,其背后隐藏着一个专门特殊的处理器,这种专门的处 理器的特征十分类似于认知神经心理学上所讲的“模块”,其功能是统一的或者是模块化的 。
对无意识地位及力量的实证研究,是当前认知科学研究最为引人注目的成果之一。研究发现 ,人们日常活动大多数属于无意识性质的,不论是内隐认知还是自我认知,以及内隐社会活 动,“人们仅在5%左右的认知活动中是有意识的,因此,我们大多数的决定、行动、情绪和 行为都取于超出意识之外的那95%的大脑活动”[18]。同时,无意识活动也需要消 耗许多人 脑活动能量,例如静息状态便需要有40%的代谢能量消耗。国内有学者从内隐记忆、内隐 学习的角度研究了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的贡献水平,结果表明,无意识的内隐学习具有“高选 择力、高潜力、高效性”这样的“三高特性”[19]。在校学生普遍以无意识内隐的 学习方式为主。这一发现,无论对个人还是对教育界来说,对无意识的深入了解,意义都是 极为深远的。
三、 趋势:当前认知科学研究意识的新焦点
进入新千年以来,西方认知科学研究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2000年美国国家科学基 金会和商务部共同推出了“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认知科学”四大聚合技术研 究计划,其中提出:“最高优先权被给予‘人类认知计划组’,即通过多学科的努力,去理 解人类心智的结构、功能,并增进人类的心智。其他优先的领域还有:人性化的传感装置界 面、通过人性化技术丰富交际、学习如何学习、改进认知工具以提高创造力”。[20] 欧洲许多国家也推出了“人类认知科学行动计划”。2007年著名的《科学》杂志又发 表了10名科学家的倡议:开展“心智的十年”计划。我国近年来也兴起了一股认知科学的 研究热潮,已有10多所国内知名高校将认知科学及其相关研究列入“985工程”重点建设项 目。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也于去年联合启动了“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认知 科学被列为师范院校的优势学科之一。随着国内外认知科学运动的空前高涨,认知科学范 式的意识研究重心焦点也发生了一系列新的转向及变化:
1? 从认知功能性研究到意义世界和意向性的探讨模拟
从意识的认知功能性的研究证明,发展到对人类心智意义的探讨,是当前认知科学研究的一 个重要变化趋势。尤其是意向性概念的活跃可以说是对人的心理本质活动的又一次新的思想 认识。第三代认知科学研究者认为,心理活动机制不需要像计算机那样按照精确的符号逻辑 表 征方式来运行,人的意识活动可以根据对象性意义世界的支持,自主地调节个人的活动。为 了更深入地研究人的意义世界,许多认知科学家从人工智能领域对意识的“意向性活动”这 一著名的布伦塔诺难题发起了挑战。“布伦塔诺难题”是指人的心理活动机制主要是依靠“ 对象世界的内容和意义”来进行的。“心理现象”不同于物理现象,人的心理现象实际上是 指 “意识的意向内容”或“意向体验”。所谓意向性问题,即人的意识内容对外部世界的指向 性即意识的对象性、自主性和体验性问题。目前认知科学界出现了意向实在论和意向工具论 这样两种不同的主张。意向性实在论者提出,意识表征具有能够表达特定命题的功能。人的 情感、态度、意向性、信念等也是一种表征,也是一种实在的存在形态。人的心理意向性具 有宽与窄的内容。所谓窄的意向性内容是指单纯由意向状态持有者头脑中的状态和性 质所决定的内容;而宽的意向性内容是指意向状态持有者与所处环境相关的内容。这些不同 属性的意向性状态都具有因果性、功能性和一致性,能够反映出知识论的真值性质,最终会 成为影响人的意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意向工具论者则强调,心理状态、意向性、信念 与行为活动也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意识状态与物理机制 具有相似性和可塑性,甚至是机械严谨性。一些认知科学家基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立场,将 人的心理活动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基础性内容:“子个体认知系统”和“意向性状态系统” 。而意向性状态系统是一种具有自身经验现象的物理虚拟意识系统,通过对意向性的表征进 行新的建模,进而制造出具有自主性的新一代计算机。这一新的意向性理论成为当前人工智 能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
2? 从心脑关系到身心关系
西方认知科学研究意识问题的另一个新进路是从心脑关系到身心关系的转向。这一问题已成 为当代心理科学与神经科学的交汇点。新一代的认知科学研究者试图在对产生人的意识物质 基础的可靠性分析中,进一步审视身心问题、心物关系问题以及意识与大脑的关系问题,进 而深刻地揭示出人的心智和意识的工作机能。传统的认知心理学十分重视认知活动脑物质机 制的研究,也就是探讨意识与大脑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正如著名心理学家莫洛 夫所指出的那样:“心理和意识作为客观现实的反映,至少需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反映与被反映之间的关系,即主体知觉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反映与基质(大脑)之间的 关系;三是反映与机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反映与调节功能。一切心理活动都具有相应的神经 生理机制,心理精神现象通过神经系统的中介与外界囊括具有对应的关系。这样理解人类认 知机制,必须研究整个机体与大脑所反映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21]因而,“ 心理与大 脑的关系”问题也变成了“身心关系”的问题。这自然涉及对身心关系 这一笛卡尔难题的重新研究运动。当前认知科学十分关注人类认知活动的身体基础、身 体在认知活动中的首要作用问题。以莱可夫等人为代表的“具身心智观”提出了一种“通过 身体认知世界”的新观点。在他们看来,人脑、身体、周围世界之间的互动关系可视为一个 动态系统,其原理与其他物理系统相同。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将身体划归于客体一侧,把人 的身体视为无生命的机器。实际上,人的心智是脑、身体和环境彼此相互作用的动力突现的 具体结果。具身的心智不仅仅存在于脑中,而是体现在整个身体中,即整个中枢。心智是脑 、身体和环境彼此相互作用的动力突现的结果。而心智的意向性也发展到了身体的意向性。 目前人工智能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个由物理机器认知向自然生理认知领域研究的发展趋势,即 为了更好地模拟人的心理,使不灵活的机器灵活起来,迫切需要揭示“人类的智能实体与他 们的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问题,以更好地推进对人心智的模拟研究。
3? 从意识的理论模型建构到认知科学的行动研究
长期以来,认知心理学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研究比较深入,而实践应用则显得比较薄弱。建 构主义者波特曾经指出,认知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它通过强调认知过程和实体,而使研究者 脱离人们彼此所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他批评目前的认知科学研究仍然没有将人的实践行动 活 动概念化,未能认识实践的行动定向和协同建构功能,也未能说明实践如何通过人的分类、 公式化及定向等活动获得意义。波特提出,“要超越认知主义则需要强调在自然情境中实现 和认知的‘文本’的产生过程,这种文本又是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22]。然而近 年来认知 科学范式的意识研究在实践应用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观,出现了从意识模型建构到认知行动研 究的新景象。认知科学研究者认为,如果现有理论和范式难以解释变异情况时,超出了传 统观念和范式,当这些变化发生在实践领域时,就引发行动研究。目前认知科学中涌现出的 比较成熟的行动研究范式是计算仿真模拟路线。这一认知科学的行动实践路线主要由四个步 骤组成:步骤一是确定模型,即为了实现行动计划,需要建立一个综合而又灵活的分类系统 ,并把有关现象秩序化。步骤二是确定有意义的行动模式。要研究必须对已经选择作为有关 主题的认知实践执行进行分析、分类和计算编程等这样的行动。认知活动是符号的并由规则 、惯例和习俗来控制,因而这一阶段需要建立产生正确性和适当性的任务的相关标准。步骤 三是人工智能的模拟操作化,对认知任务的知识和运行工具之间的假说建立必需的桥梁。即 模拟仿真路径,既可以作为文化规则系统的抽象表达,又作为关于脑结构和实现过程的假定 。制造出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似“记忆机”和“意识机”一类的智能产品。步骤四为评价与校 正阶段。对理论模型建构关键是经过验证、检验。认知科学的行动研究不仅强调“大思想” 与实 践的对接,还特别重视“小思想式”的实践行动。这一发展方向最终是要对人类主体意识能 动性的形成机制提出新的方案,这必将会使当代的意识问题研究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综上可见,当前认知科学持续创新的思想力度之大,超过了我们许多人的想象。现代科学的 迅猛发展主要是由“思想驱动”与“数据驱动”这样两种互为联系的内生性知识资源推动的 结果。认知科学的意识研究在“思想驱动”方面给人的印象极为深刻,其中不仅有“大思想 ”的突破,更有“小思想”的积累。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三代认知科学研究队伍群体精英辈 出,人才济济,其中既有以布鲁纳、西蒙、爱德尔曼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大思想家” ,也有无数“小思想家”们汲汲于各科认知科技发明创新。罗默说过,在 科学世界里,“发现大思想与发现上百万个小思想结合在一起,才可能保持经济增长。思想 指导我们将有限的物理资源组合在一起,进行配置使变得更有价值”。[23]只有 思想知识 资源才具有不可限量的增长潜力。相形之下,我国学术界的许多领域往往难以持续地深入研 究下去。长期以来,我们不仅缺少突破性“大思想”的创新,而且也缺乏一个个有生命力的 小思想的积累。我们大多数人不可能成为“大思想家”,但却可以成为“小思想家”。目前 国内的认知科学大都沿用西方相对成熟的实验范式或因循其理论框架,普遍关注从硬件设施 方面推动学科建设。而“硬件设施方面相信可以很快与国外缩小差距,但在研究思想创新和 理论发展方面,我国学者的学术研究如果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恐怕是更难达到的目标”。 [24]这是我们中国任何一个力争上游的科学研究者面临的艰巨挑战。
四、 问题与前景:认知科学意识研究面临的难题
目前认知科学的意识研究固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中面临着许 多发展难题,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加以解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理论思想设计依托的限制 与研究技术方法的局限两方面的问题。
1? 理论思想设计依托的限制
当前,认知科学范式的意识研究大多属于切片性、平面式的成 果,整体性的理论建树还不多见。近20年来,西方意识研究的复兴主要是依托于当代科学发 展中最具有发展前景的生命科学、脑神经科学和计算科学的研究进展。从理论上讲,生 命科学与计算科学是21世纪最有发展活力和前景的带头学科。只有不断融合当前生命科学和 计算科学研究的新概念、新规范、新技术,才能为揭示人脑产生意识奥秘这一人类重大理论 问题提供更为精确的回答,并且在深层次上开辟意识研究的新模式。但问题在于,目前生命 科学与计算科学的发展前景尚难预测。如脑科学的进展并不令人乐观,近10年来世界各国在 脑科学领域投入了巨额的研究经费,可是真正具有重要突破意义的成果几近空白。美国推行 的“脑的十年”计划除了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舆论宣传之外,事实上在 基础研究方面并没有显著成效。以致一些哲学家提出,意识的神经生理学研究纯粹是浪费时 间。认知神经科学的模块化主张实际上不过是建构起了一个个先天获得装置式的“乔姆斯基 王国”。[25]而新一代的计算机只是在运算速度上有了突破,但模拟人的心智的人 工智能研究则停滞不前。人工智能的重要创始人明斯基曾说,以计算理论解释认知和智 力的数十年努力均失败了。这也加重了计算主义意识研究的悲观情绪,使得今后认知科学范 式的意识研究,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当认知科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性前提仍处于“ 争论”的不可靠情况下,要寻求意识研究自身的实体性理论的突破,其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2? 研究方法论的局限性
意识研究认知科学进路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研究方法论的局限性和不可靠性。近年来意识 研究已开始向实验科学靠拢,这是目前这一领域中最为令人满意的变化。但对意识和无意 识的实证研究几乎都是以“是什么的”相关分析为推测依据,而无法进行“为什么的 ”因果关系的解释性揭示。在研究方法上,“相关是一种很容易的科学研究,理论解释的差 距则更大”[26]。特别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引以为自豪的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方法 ——神经影像 学技术还属于宏观性质的研究,包括40赫兹在内的神经相关物研究仍然属于一种宏 观性质的成果,是一种“尚未完成体”,其仅仅注意了局部的神经生理特性,而且神经生理 学 家们也还并不清楚如何寻找ncc。正如查默尔斯所批评的那样,对脑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应 该 保持适度的期待。这一研究技术不仅难以寻求意识现象的因果解释,更无法揭示人的意识活 动的丰富特异性。另外,实验研究只能进行“是什么”的现象描述,而无法进行“应如何” 的价值探讨。如目前一些认知神经科学的意识研究发现“95%的行为是无意识占主导地位” 的观点,就属于一种现象层次的描述性研究,实际上这一结论并不利于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 实践。
关于意识研究的未来前景,英国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约瑟夫逊预测,在神经科学和人工智能 研究尚未取得实质性的重大突破的情境下,目前需要提倡多学科间的意识研究,以超越现在 的认知科学。“意识研究需要受惠于各种学科所能提供的营养”[27]。我们认为,未来认知科学能否给人的意识带来新的解释的关键是确立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 在意识的人工模拟领域寻求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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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范式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由体验式参与观察所获得的经验材料显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在现实中仍居于优势。相应地,认同犯罪首先或主要侵害了社会,将被害人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实体观念,在程序上便表现为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对以及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过度限制。但与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国际潮流相一致,与之相对立的观念、诉求在现实中已有所表达,这有可能成为理论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发展变化的先导。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地位和影响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程序法领域,强化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被告人的诉权达成适当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⑴不过,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及司法实务中,该问题因涉及多种价值判断,争议颇多,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及视角选定
顺应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历史潮流,我国于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虽“贵为”当事人却并不拥有当事人所当然享有的某些重要诉讼权利,无权发动公诉及上诉,⑵这种“自相矛盾的立法现象”被指摘为“诉讼逻辑上的不周延”,以及“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⑶不利于被害人实质权利的保障;而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之合理性出发,批评被害人的当事人化,认为若让被害人在诉讼中“自成一隅”,就会使原本就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处境更为恶化,有悖于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基本原则。⑷而控辩双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格局”,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本前提。⑸
总的说来,刑事诉讼法学在此问题上所形成的两派对立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也均存在某些论证上的缺陷,很难仅凭刑诉法之理论逻辑做出简单的取舍。在笔者看来,应否承认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能否赋予被害人某些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并非“纯粹的”诉讼法学问题。这些问题还涉及到,甚而更涉及到人们对犯罪本质、公民权利、国家职责等诸多实体性问题的认知。故而,从刑法学、乃至法理学的视角对之进行综合审视,是必须的。可以说,跨学科研究更能增进我们对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的洞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进化。
二、方法的确定及考察过程
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当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法律……‘应从科学获取指导’”。而不是“哲学”。⑹但既然是(经验)“科学”,就应当遵循(经验)“科学”的规范。在近年来出现在法学领域的诸多“实证研究”中,真正符合经验研究学术规范者并不多。就拿采用所谓“案例法”或“个案法”的研究来说,大多只是对研究者既有立场的“举例说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验性定性研究。说白了,这些“实证研究”只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⑺其对“案例”所可能存在的挑选和必然存在的剪裁,使经验材料沦为阐发论者立场的工具,极大降低了经验研究所应具有的学术价值。⑻
就本文议题而言,支持和反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双方,欲从各自挑选的案例中截取出对己方有利的片段,均非难事。问题是,这种“举例说明”式的“案例研究”,已完全背离了经验性定性研究的基本要求,没有将所意欲研究的对象放在所处情景中全面理解。以这种方法搜集到再多的“案例”,也只是己方论据的“堆砌”,与客观事实无关。鉴于此,笔者采用参与观察法,将自身作为事件中的一个角色,全程观察、体验了两例涉及被害人权利的典型案件。在此过程中,笔者力图在“尽量抛弃”或“暂时遗忘”本人既有观念的状态下,以马克斯·韦伯所谓的“投入理解”,全面感受、感悟事件中各主体的行为、立场、观念、诉求及其相互冲突,以此形成笔者对研究对象的认知及理解。
这两次参与观察的机会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获得的。案一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轮奸案,笔者所扮演的角色是被害人的诉讼人;案二是一起颇具争议的伤害案,笔者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两案均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观察,直至最终结案。案一持续时间为9个月,案二持续时间为7个月。在整个过程中,笔者完全以普通律师身份参与,未向观察对象透露研究身份及研究意图,未给观察对象施加“观察压力”。具体观察情境主要有: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亲属在律师事务所等较为正式的场合交换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在办公室与办案人接触沟通,参加开庭等常规的诉讼活动等。另外,笔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多次与当事人家属吃饭聊天,并在结案后通过朋友安排与相关办案人“联络了几次感情”。
以这种“体验式”方法展开研究所可能招致的最大质疑就是,研究者已将自己设定为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其观察理解问题的角度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其研究也就必然有失偏颇。但正如Danny L.Jorgensen所说,“通往真实最直接的途径,便是让研究者亲身体验目标研究现象——也就是成为目标研究现象。”⑼更何况,两次差异极大、立场对立的角色体验,为研究者提供了两个相异的视角,所获材料具有相当的立体感。
三、考察的结果及主要发现
(一)关于案一
案一中的两名被害人均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于同晚在学校寝室内被闯入的8名未成年男性(5名本校学生,3名校外人员)轮奸,持续受害时间达4小时。其中,A女被害时17岁,遭6人轮奸;B女被害时18岁,遭2人轮奸。被害后两被害人一度精神失常,先后入院治疗,后被迫休学。以下是笔者参与观察的记录摘要。
1.代表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出对被害人被害后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遭拒。理由是,“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如有必要自然会做”。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办案单位同意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办案单位未依法将结论告知被害人。电话询问此事,答复:“检察院、法院会依法处理,你们不必操心。”
2.多次请求警方、检方帮助联络协调加害方的家属及律师,争取促成该案赔偿部分的和解,但未有回应。办案人C警官在闲聊中透露:“对方家里都是农民,不富裕,没有一个向我们提赔钱‘争取态度’的事。反正犯法坐牢,我们只能尽这个职责。”为其中一名被告辩护的D律师因与笔者的一位朋友关系不错,私下里说得更直白一些:“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我们)都是律师,你应该理解。”
3.既然加害方没有赔偿意愿,现行司法解释又明确否定刑事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⑽被害方只得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委托笔者以被害人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以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惩罚。但当笔者前往法院递交参加诉讼的相关委托手续时,主审该案的E法官却说,“你们不提附带民事诉讼,还来干什么?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多此一举。”开庭前,E法官又绕过笔者对被害人家属说,“这是刑事案件,不比民事案件需要自己举证、辩论、谈判、协商,犯罪分子该怎么坐牢,法院自然会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判,你们请律师完全是浪费钱。”
4.该犯罪团伙除本次犯罪外,还实施了结伙抢劫等其他犯罪。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重要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基于本案被告均为未成年人(15至17岁不等),便作出了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判决,⑾这引起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取得该案主诉检察官F的支持之后,笔者代为提交了两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但最终遭到拒绝。据F检察官私下介绍,近两年该地政法委协调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在此氛围下,轻判、降格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较多。虽说检察院领导也认为这个案子判轻了,但他们在抗诉问题上历来都是求稳,除非有十足把握,一般不会轻易出手得罪法院。
5.经笔者斡旋,因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而对两被害人遇害负有一定责任的校方向被害人A女赔偿1.5万元,向被害人B女赔偿1.3万元。该数额大致相当于两被害人因入院治疗等事项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遭到了拒绝。
6.出于维权成本及胜诉可能性方面的考虑,两被害人于案发9个月后,被迫放弃了进一步的刑事申诉和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H女士说:“我们当然知道犯了国法自然要由国家处断,但毕竟是我们受了害呀,一点发言权都没有,太不公平了。”另一位被害人亲属I先生曾历过一次交通事故,他说:“被车撞了倒可以和对方协商,提要求,最后获得相应赔偿;被强奸了,(对方)犯了这么大的罪,(被害人)受了这么大的伤害,反倒没地方提要求了,他们(司法机关)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好像与我们(被害人)没关系。”
(二)关于案二
案二被告人I与被害人J发生纠纷后,请被告人K帮忙“挽回面子”,“吓唬一下,不把人搞伤了”。某日,I、K二人找到刚喝完酒的J“问话”。J“不买账”,K便上前踢了J一脚。不料这一力度不大的打击,却让已处于醉酒状态的J仰面跌倒,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两被告见状忙将J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J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以下是观察记录的节选。
1.据L警官透露,该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专案组内部分歧较大,若能及时就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有可能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2.在看守所,I对笔者表示愿先行支付5万元给J家属处理善后,并请笔者积极促成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期宽大处理。
3.与被害人J的家人接触,发现J上有60多岁的老母,下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J妻没有工作,J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J的家人表示,人已经死了,又是“被失手打死的”,I坐不坐牢对他们没意义,他们只希望得到赔偿,把两个孩子拉扯大。
4.将加害被害双方愿意和解的意愿通报给L警官。一周后,L警官回复:“分局领导还是决定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说是按重罪搞错了,检察院可以改;但如果把人放错了,⑿轻纵犯罪的责任就得由公安负了。”
5.将警方的态度反馈给I父,I父不愿“花冤枉钱”,与J家的协商就此中断。其间,J家聘请的M律师多次联络笔者,希望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解J家的经济窘境。
6.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从承办该案的N检察官处了解到,检察院内部在该案定性上也存在分歧。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到N检察官,希望在I家赔偿J家损失的情况下,检方从轻处理该案。事后,笔者通过一位与N检察官关系很好的朋友打探消息,N检察官透露:“领导也说这个案子在‘两可之间’,但前期公安已把人关了好几个月,检察院要是把人放了,就等于说公安办了错案,所以还是以伤害罪起诉为好。至于赔偿,领导让当事人到法院去解决。”
7.一审阶段,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主审该案的O法官沟通,结果与在检察机关的遭遇大同小异。事后,O法官对笔者说,“我在审委会汇报时给领导说,如果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期就没办法轻,被告人就不会赔钱,被害人一家老小就没了着落。领导说,可在附带民事部分判。我汇报说,被告人本人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协商,被告人的父母兄弟都愿意筹钱;如果强行判,判了也执行不了。结果领导说,那不是我们的问题。领导说,检察院在定性上有明显错误,当然要改,但这种案子‘模棱两可’,要是改了,公安、检察下不了台,肯定对我们有意见。弄不好,还会说我们放纵犯罪。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8.被告人I、K一审均被判以较重刑罚,被害人家属亦未得到实际赔偿。判决出来后,I父抱怨道:“我们愿意赔,被害人家属也谅解,又不是什么杀人放火,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9.二审期间,M律师、J妻多次找主审法官P交换意见,笔者应邀陪他们去过一次。那次,J妻对一审判决很是气愤:“我们老百姓不懂什么法,但一审判的我们实在想不通。K失手把人打死肯定要坐牢,但这不是I的意思,他没打,也判这么重,愿意赔钱也要判,弄得我们娘儿母子以后生活都没得着落。既然是我们受了伤害,法院这么判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东西……”P法官当时对J妻的话未置可否。据M律师事后讲,P法官曾找他向J妻“宣讲法律”,做“疏通工作”。P法官的大致意思是,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犯的是国法,负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儿,要由国家来定;至于民事赔偿能否执行到位,那是另外一码事儿。
四、“超脱理解”及理论分析
在分别以被害人诉讼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身份完成对研究对象的“投入理解”后,就应“跳出角色”,在尽量客观、中立的立场上重新审视研究对象,以达到“超脱理解”的目的。⒀在“超脱”过程中,笔者发现,程序法领域在被害人诉讼地位、权利等问题上的争论,其实与某些关于犯罪的实体法观念密切相关;而那些或复杂或简洁、或强势或弱势的犯罪理论也大多能在日常情境中找到各自的“生活原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看似“位卑言轻”的非学术话语,却因根植于真实的社会生活,极可能孕育着某种推动理论及实践进步的巨大力量。
(一)两方法律关系与三方法律关系
在应然层面,刑事诉讼的构造应该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还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四方结构?此问题与人们对刑事法律关系本体结构的理解息息相关。简单地说,如果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仅只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双方,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那么,由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与被告方相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的三方构造说就更为可取。从而在理论上,也就更可能倾向于否定被害人的当事人化,反对赋予被害人更多的实质性诉讼权利;相反,如若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外,还应包括被害人,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那么,刑事诉讼的四方结构便更易于接受,从而也就更可能倾向于认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在本文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实务部门的态度基本属于前者。
案一中,侦查人员将是否对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司法鉴定,视为与被害人无关的“公安机关的事情”,鉴定结论也未依法及时送达被害人;警方、检方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关注的只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未提供、也未试图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该案主审法官更是认为,“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被害人参诉是)多此一举。”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出于对案件性质的朴素理解及其对各自利益的现实考量,形成了强烈的和解意愿。但警方考虑的重心只是国家对犯罪的有效追究,不能“把人放错了”;⒁检方关注的焦点则是尽量维护同为国家机关的公安部门的权威;而法院领导则认为,“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显然,在侦查、公诉和审判人员看来,被害人并非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如何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无关(至少是关系不大),在刑事诉讼中无需考虑(至少是无需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诉求。有意思的是,这一存在于实务部门并最终决定了该两案走向的观念,正是目前学界的主流。
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界大致有国家与犯罪人说,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说,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说等五种主要观点。就基本倾向而言,大多数学者均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一般也仅只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⒂在此主流观念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条逻辑线索: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内容(法理学上一般称之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⒃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刑罚权的行使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故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双方。既然犯罪人是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向被害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将被害人排出在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⒄这是国家垄断刑罚权,废止私刑权的必然结果。作为实体法观念在程序法领域的反映,反对刑事被害人(实质上的)当事人化,否定被害人拥有能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发挥更大影响的程序权利,便也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力观点。尽管如此,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对、与学界主流相悖的观念,在实际案例中也有顽强展现。
案一中,被害方在主审法官的反对下(至少是不支持),仍坚持委托律师代表己方利益参与刑事诉讼,试图以此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刑事处罚;在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请求遭拒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抛开被害人意见处理案件的做法表达了强烈不满。这些言行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被害方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主体意识,以及他们意欲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之确定发挥影响的诉求。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多次进行和谈,共同请求司法机关对加害方从轻处理,以达成双方和解。事实上,加害方已将被害方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认为与被害方的和解能够减轻己方的刑事责任,而被害方对此亦持相同看法。正是基于这种观念,他们才会在司法机关漠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而强行下判后认为,“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三方刑事法律关系的主张已对处于主导地位的两方法律关系说形成了一定冲击。这一冲击首先来自被害人恢复自己受损权利的客观需要,其次也来自加害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三方说”的背后,还蕴含着人们对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
(二)侵害社会(国家)与侵害个人
犯罪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还是对个人的侵害,抑或兼而有之?与两方法律关系说相关联的倾向性答案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故犯罪人需向国家(社会)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不发生刑事法律关系;而与三方法律关系说相对应的倾向性答案则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从而被害人也当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应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如此,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犯罪侵害了什么,犯罪所侵害法益的终极归属等问题,便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发生了勾连。
案一中,为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的D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既然犯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由此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之相对方就只能是国家。犯罪人若欲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其最佳选择似乎就不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是积极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人员)协商。⒅案二中,为了能让被害方理解、接受司法判决,P法官表达了他的立场: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触犯的是国家法律,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情”。既如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自然也就与被害人关系不大了。
很明显,支撑两方法律关系说的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害了社会(国家)的犯罪本质观。与这一观念在实际案例中所显示出的优势地位相似,其在学界也立于通说地位。
首先,经典作家对犯罪(主要、首先)侵害社会(国家)的观念持肯定态度,这在相当程度上为我国的犯罪研究预设了“理论元点”。“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我国的刑法学、犯罪学就是以这两个著名论断为起点展开研究的,其间所出现的诸多“不同观点”只是对这一元点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已。犯罪是对“阶级统治关系”的破坏也好,是对“社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破坏也罢,将危害“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设定为犯罪本质,是毫无争议的。⒆易言之,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由于该行为破坏了一定的“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侵害个人的行为是因为同时侵害了“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才被规定为犯罪的。在此理论背景下,犯罪的本质特征被描述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⒇犯罪的客体被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21)刑法分则章节的编排也突显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要性,(22)国家动用刑罚权的目的更被学者明确表述为“维护现存社会制度”。(23)虽在理论上可将犯罪对个人的侵害理解为对国家认可之社会秩序的侵害,在立法及司法上也可在“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的同时惠及到受损的被害人利益,但经典作家为我们所预设的理论元点毕竟已成为我国刑事理论、立法及司法工作者“集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在考量任何犯罪的现实危害时,这些握有话语权的“发声者”都会倾向于首先关注犯罪对社会、国家或“统治”有无危害、有何危害、有多大的危害。至于犯罪对被害人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那是可以被包容在“社会危害性”中评价的。
如果说经典作家的论断对我国刑事理论和实务的影响具有某种“中国特色”的话,那么,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相关争论中所选取的论证角度则表明:将犯罪(主要或首先)视为对社会(国家)侵害的观念,在相当长的时段及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是一种常识性话语。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与综合说的争论。(24)以启蒙主义人权思想为背景的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国家只能处罚侵害权利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规制国民内心的恶意。此说的要旨在于以权利侵害概念限制国家权力的肆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保障市民自由。(25)其后,为克服权利侵害说在说明某些犯罪时所遇到的困难,法益侵害说将犯罪视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但该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与权利侵害说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伴随着国家主义的抬头,义务违反说得到支持。该说认为,行为纵然没有侵害权利或法益,但只要违反了对国家(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也可成立犯罪。而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则将犯罪定位于“国家不能放任的重大反道义行为”。(26)显然,义务的模糊性、伦理规范的多元化并不利于限制国家的肆意及保障国民的自由,后两说与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在基本立场上存在着尖锐对立。作为调和,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兼采社会伦理规范违法说或义务违法说的综合说开始出现。然而,不论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于权利侵害、法益侵害,还是定位于义务违反、伦理规范,或是“兼收并蓄”,各方所关注的焦点均在于:刑法应在何范围、在何程度、以何方式,赋予国家惩罚权、限制国民自由;各方通过论争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均是:如何对待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看待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如何划定国民、尤其是被告人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的界限。实际上,这里所贯穿的争议主线是:犯罪侵害客体的性质是什么(权利、法益、义务或伦理),而非犯罪侵害客体的(终极)归属是谁(社会、国家或个人)。至于后者,因未引发太大争议,结论似乎是不证自明的。
在我国,随着97修订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矛盾冲突的争论,有关是否以法益侵害概念替代社会危害性概念的争论,迅速升温。然而,与上述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问题的论战相似,我国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反思与维护也基本是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刑罚权滥用、保护国民自由的角度展开的。(27)有关犯罪侵害客体(终极)归属的问题,亦未能成为该轮学术研讨的争点。
然而,就本研究所观察的案例来看,有着切肤之痛的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却与司法机关及学界主流存在着极为尖锐的观念对抗。案一的被害人亲属认为,遭受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权利受损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影响是不公平的;案二的被害人家属也认为,既然犯罪伤害的是被害人,司法判决就应该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否则“法律保护什么”就值得怀疑。可见,站在被害人的立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其次才是社会,由此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理当有被害人一席之地,被害人拥有足够的程序手段影响司法进程及结局是有效维护其实体利益的需要。这种源于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看法能否对当下稳固的主流观念形成冲击,甚而导致理论方向的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的改变,那是要由历史来检验的,难以因循某种法学逻辑予以求解。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将问题进一步放大,在某种更为广阔的视野下预先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整体主义、权力本位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
一般说来,若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倾向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那么就有可能倾向于认同犯罪(主要、首先)侵犯了社会(国家)的观念,主张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说,不支持被害人享有作为当事人的一系列实质性程序权利;反之,若倾向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则更可能在此问题上选择相对的立场。在本研究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与实际处理结果相对应,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思想观念始终居于上风。
案一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此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几乎成为警、检工作的唯一目的,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并不为他们所关心;法院在判决中所考虑的也只是当地政法委有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政策,(28)其大幅度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做法能否为被害人所接受,(29)亦不为法官所关注;而检察机关在认为一审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仍拒绝了被害人有关抗诉的请求,在被害人个人权利与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之间选择了后者。
案二中,当案件性质出现疑问时,警方首要的考虑是不能轻纵犯罪,不让社会利益受损,而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理加害方以换取赔偿的诉求则未能顾及;在审查起诉阶段,最终决定检察机关抉择的,不是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或被害人的实际利益,而是同为国家机关的警方“不办错案”的“权威”;在法院的内部讨论中,对证据的推敲、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亦未成为该案定性的关键,法院决策层对警检权力或自觉或不得已的维护最终战胜了办案法官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关切。
与实务部门在工作中所显露出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不同,当今法学界极少有学者自称为整体主义者或权力本位主义者。这当与“二战”之后全球范围内社会思潮的整体走向有关。保持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距离,尽量与之切割,似已成为许多学者标明其“政治正确”的学术策略。然而,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是否在所有领域的所有问题上均处于实然的弱势,尚需具体分析。
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罪刑法定主义的展开与贯彻可谓近现代刑法学,尤其是晚近中国刑法学演进的重心。从沿革上说,该原则是为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其用意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对刑罚权的恣意行使,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看,主要是罪与刑需由国民民主决定而非由“国家”或其统治者决定的“民主主义”,以及“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尊重人权原则。”(30)可以说,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过,该原则所关照的个体和权利却不是全方位的,是有其特定范围和角度的。就目的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所要确保是犯罪人免遭法外施刑和不公正的刑罚处遇,所要防止的是普通国民遭受刑罚的不当侵犯或威胁,所要实现的是刑法作为“犯罪人大宪章”及“善良人大宪章”的“人权保障机能”。至于刑法“法益保护”的一面、法益的“终极归属”问题、个人法益的地位问题,则非罪刑法定题中应有之义。如此一来,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思想在刑法研究领域的贯彻,就更多体现于对犯罪人权利的维护。而在法益保护、被害人权利维护等方面,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则更为有力一些。陈兴良教授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径直称为“社会保护机能”,亦肇因于该机能整体主义的理论基础,(31)这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犯社会(国家)以及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主张的观念背景。
与实体法领域的观念格局相对应,程序法领域的态势与此基本一致。在刑事诉讼中,较之于以国家为后盾的控诉机关,被告人居于明显弱势。为防止国家权力对被告权利的侵害,确保诉讼公正,以被告为中心而建立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遵循了这样的基本思路:为被告方赋权(利),对控诉方限权(力),追求控辩力量(形式上的)均衡。就此而论,该体系具有强烈的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向。但与实体法的局面相似,这一倾向也仅只或更多惠及了被告一方。在有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争论中,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点出发,否定被害人“实质性”诉讼权利(32)的观念依然强大。以反对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主流观点为例,除了担心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使原本弱势的刑事被告境况更为恶化这一形式化的理由而外(33),更为实质性的理由则是: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造成上诉案件的剧增,导致诉讼延迟、滥诉,并由此产生所谓“公诉转自诉”等问题。(34)这些实质理由的考量基点显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上的便利(35)及其决断的权威,(36)至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那是须让位于“代言”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权力的。在这里,所谓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冲突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更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