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一拍文案十篇

  拍一拍文案篇1

  (一)故事梗概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夏天,天津地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行署专员张子善等人,带领地委干部视察灾情,研究对策。正当地委开会时,却被外院的吵嚷声打断了,原来,地委方秘书进城后要遗弃原配妻子,引起了石家大院家属们的公愤。

  在机关食堂里,张子善和刘青山对胡秘书在报告中写了工作中的缺点很不满意,批评了她。同时,周大兴的胃病又犯了,刘青山心疼地看着周大兴,命令伙夫老尹即刻“加伙食”。老尹很为难,赵子平立即提出伙食补助由机关生产处支出。同时提出要为刘、张建立特需费,刘、张同意了。

  几天后,刘青山进津开会时,却在饭店里巧遇赵子平和文仪等资本家,一道吃喝起来。回到杨柳青后,刘青山大发感慨,这时林克俭领着田大爷来到石家大院,打断了刘青山的牢骚,话题也转到了修堤治河上。

  治河工程开工了,正当刘青山带领地委干部们深入第一线,在工地上流连忘返之际,赵子平等人以天津市医院的名义打来电话,让刘青山进津住院。原来,进城后,天津的个别资本家把眼睛紧紧盯在了刘青山、张子善等人的身上。他们紧紧拉住蜕化变质干部赵子平,在刘青山的病上大做文章;故意夸大病情,好让刘青山小病大养,尽情享乐。

  与资本家的接触日益频繁,刘青山对物质享受由看不惯到泰然处之;对机关生产和做买卖赚钱越来越热心;对赵子平挪用河工粮款由姑息到支持到鼓励。而与此同时,“以工代赈”给河工的口粮质量越来越差,甚至用霉米代替好粮,给河工的口粮数量也越来越少,甚至最后干脆让拉粮车放空回工地。民工们对此由谅解、忍让到议论纷纷。地委副书记林克俭为此几次与刘、张冲突。然而刘、张执迷不悟,居然在抗美援朝战争即将爆发之际,挪用杨村机场修建费、倒卖军用物资“马口铁”。事关重大,林克俭为此专程赶赴天津,与刘青山做了长时间推心置腹的交谈。谁知刘青山当面说谎,矢口否认挪用机场修建费一事,暗地里却和张子善一起授意赵子平加紧活动,尽快做成“马口铁”生意。结果,由于文仪作祟,“马口铁”落入资本家的手里,天津地委机关生产处遭受极大损失,刘青山、张子善也陷入泥潭。

  为了弥补“马口铁”生意亏空,刘青山、张子善变本加厉地克扣河工粮款,倒卖木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为了挽救战友,林克俭数次向刘、张告诫无效后,向省委汇报了天津地委存在的问题。

  年关到了,河工们还在工地上挑灯夜战。林克俭赶回石家大院请求干部、家属支援,得到了干部及家属们的热烈响应。电影、饺子送上工地了,可周大兴却在这个三十儿的晚上,手捧一个发霉的窝头悄然逝去。林克俭揣着致周大兴等人于死命的霉米饭团赶到马场道18号,正碰上刘青山在大宴资本家。林克俭愤怒地掀翻了桌子,怒斥刘、张二人蜕化变质,丧失党性。

  “三反”运动开始了。刘青山、张子善罪责难逃,被保定公安厅拘留审查。又一个年关来到,林克俭要去保定监狱看望战友,却碰上欲落井下石的小人赵子平。林克俭痛斥赵子平,命令警卫员看起赵子平。之后,他来到保定,在监狱门前,才从省委领导口中得知刘、张已被中央批准执行死刑,痛心疾首中与昔日的战友做了最后的诀别。

  1952年2月10日,保定东关大校场的两声枪响,向全党敲响了警钟,也为后人留下了永久的反思。

  (二)主要人物介绍

  刘青山:

  1931年参加革命的红小鬼,新中国成立后任天津地委书记,后调任石家庄市副市长。在和平环境中,在资产阶级的拉拢腐蚀下,成了糖衣炮弹下的牺牲品,在“三反”运动中被枪决。

  张子善:

  是一位知识分子出身的中共高级干部,新中国成立后任天津地委行署专员。在和平环境中,他和刘青山一样成了糖衣炮弹下的牺牲品。在“三反”运动中与刘青山一起被枪决。

  林克俭:

  工农出身的中共高级干部。天津地委副书记。对于刘青山、张子善的变化,他看在眼中、痛在心里。然而这位战争年代曾与刘青山、张子善换过命的战友,曾多次与刘、张进行斗争,却没能在糖衣炮弹下救出自己的同志。

  文仪:

  剧照:资本家文仪和赵子平、刘青山

  建国初期资本家的典型代表。她聪明、漂亮、能干,却又阴险、狡诈。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她可以出卖一切,包括自己的肉体。这是一个被铜臭浸透了的灵魂,也是一枚杀人不见血的糖衣炮弹。

  (三)职员表

  编 剧蓝夫 卢冰 肖`(执笔) 石玉新

  改 编东 明

  导 演高天红

  摄 影安治国

  美 术张 岩

  作 曲秦咏诚 吕常伟

  录 音顾克坚 张凤侣

  编 辑谢燕南

  剪 辑毛 丽 马彦彦

  副导演刘 娟 乐英捷

  副摄影马伟业

  照 明白 智 吴济刚

  制 景丁来福 才福臣

  化 妆卢化民 单祥索

  服 装盖俊杰

  道 具李凤文 刘凤学 贾玉成

  拟 音赵小林

  烟 火于振平

  制 片刘志诚

  (四)演员表

  剧中人扮演者

  刘青山李国华

  张子善李永田

  林克俭杜 源

  文 仪于小慧

  周大兴鲍海明

  赵子平张立军

  田大爷吴桂林

  姚 堤张 元

  胡四爷尹铁光

  三 头刘 彦

  克俭妻孙培筠

  谷 子黄蕾蕾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长春电影制片厂摄制。1992年12月30日审查通过,国内外发行)

  二、长春电影制片厂

  关于《新中国第一大案》剧本的请示报告

  (90)长影办字第52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

  由我厂总编室和导演室组稿扶植的电影文学剧本《新中国第一大案》(初稿)是反映新中国建国初期党中央和河北省委处理天津地委张子善、刘青山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事件的一部纪实性剧本。该剧以两条情节线构成:一方面揭露刘青山、张子善受腐蚀而违法乱纪;另一方面表现了党中央和河北省委对这一重大案件的严肃处理。作者和导演意欲通过这部剧本反映党风建设的重要性。剧本初稿在厂内有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时,看法认识不一。剧本所反映的事件是我党在建国初期已做定论的重大事件,作者以纪实性的笔法再现这一历史事件,其真实性、准确性如何;今天如何再现这一历史事件;题材重大,纪实性强,反映这一题材是否适宜,我们感到吃不准不好把握。

  现特将该剧本呈送局领导审阅。认为该剧本有进一步修改的基础,我们再与导演和作者磋商,将该剧本修改完善;如认为该题材的反映有难度不宜表现,我们遵照局领导的意见,做好作者和导演的工作,妥善处理。

  请领导指示。

  此致

  敬礼

  长春电影制片厂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三、长春电影制片厂通知

  (92)长影办字第20号

  电影文学剧本《新中国第一大案》(编剧:东明、翼城)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二日厂务会议讨论通过,作为我厂任务投入生产。

  特此通知。

  厂长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四、《新中国第一大案》导演阐述

  (高天红,1992年7月27日)

  面对祖国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我们在准备拍摄这部反映中国共产党英明决策和丰功伟绩,并对今天改革开放事业有重大借鉴意义的电影作品时,如产生些许犹豫彷徨,都是卑鄙和渺小的!

  伟人曰:知难行易。

  然而,事情太难做,又怎么容易呢?

  我们应该知道,我们是在越过共和国四十几年历史的长河,扑向那共和国初期艰苦创业的激流!(开国元勋们放大的头像;支援抗美援朝的动人情景;百万解放大军的南下;的进行;“三反五反”运动的如火如荼,不法奸商用金钱美色拉拢腐蚀干部的实例;刘青山、张子善伏法时万头攒动的欢呼场面;百废待兴,全国人民轰轰烈烈地投入经济建设的宏伟壮丽的画卷……)

  我们是在浓缩历史。是要共和国的童年在我们的胶片上定格!要让人民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让人们知道:东关大校场的两声枪响,是中国共产党以其亘古未有的远见卓识和气魄,冲出了黄炎培先生所疑虑的洪秀全、李自成重复的“周期率”,终于使贫穷落后的旧中国,以它崭新的面貌,屹立在世界东方!

  然而,“历史往往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四十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似乎又与她童年所经历的考验产生了一定意义上的重叠!”正因如此,西方资产阶级以“和平演变”为主要战略,于1988年出版尼克松论述美国全球战略的著作《1999:不战而胜》,这种挑战绝不仅仅是嚼着口香糖的等待,而是以各种手段将他们的“梦呓”变为现实。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变化已经向我们敲起警钟!

  居安思危,1989年6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共中央十三届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公报指出:

  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四件大事,其中之一就是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决不辜负人民对党的期望。

  1989年6月24日,中纪委举行第四次全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继续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集中力量查处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党员违纪案件,惩治腐败分子,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形象。紧接着,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们的借口,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这不禁又使我们忆起40年前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那穿透历史的声音:“……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这,也就是我们之所以拍摄此片的原因所在。《新中国第一大案》这个题材本身,就决定了它的主题、主题思想、形式和风格。

  这部影片的主题是:“反腐败。”

  这部影片的主题思想,是告诫人们:“要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部影片的形式是:“政治性很强的悲剧。”

  这部影片的风格是:“明快中透视着历史的凝重感和纪实性。”

  基于以上思考,对各主要创作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1.摄影部门

  《新中国第一大案》影片既然是“纪实性”风格,就要求“复合的摄影机运动”(仰俯拍、摇摄,手推车移动摄影、升降机摄影),如生活那样自然、流畅,沿着人物思想命运发展的轨迹,把握它的运动节奏,人物内、外部的运动节奏,以更好地揭示人物的内心世界、展示人物性格。

  有选择地使用摄影机镜头,对于影片内容的形象表现,具有重要意义。镜头不仅具有不同的放大效果,而且各具特征,对构成有意义的与导演构想密切相关的影像及空间的改变,有着重要的作用。据不同内容选择不同镜头具有重要的阐释作用的特点,这种光学调整是重要的。影片《新中国第一大案》中所发生的事件,是以真人真事为基点的“纪实性”影片,真实性是这部影片的生命。所以,镜头的使用应以标准镜头为主,长、短焦镜头为辅,以更接近生活。

  电影艺术,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称之为“造型艺术”。而光的作用,则举足轻重。

  《新中国第一大案》的光处理,要自然、朴实,要讲究光源又不拘泥光源,自然光与人工照明相结合。要在人物方面下大力气,环境光要生活、自然。但是,“复合的摄影机运动”,往往要引起光、动作设计和时间长度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因此,光在运动镜头中的难点,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

  光的重要性在于突出和塑造出拍摄对象的线和面,创造空间深度,表现情绪和气氛,以及某些戏剧性效果。因此,在用光上就成了专门学问,根据《新中国第一大案》的内容,希望摄影师与照明师有个光处理的完整设想。

  在摄影领域内,与艺术相比,技术较容易,因为它是具体的、有形的、客观的。难的是摄影艺术,它是一个难以琢磨的概念,因为它是不具体的、难以确定的、主观的。它包括对摄影机的位置、拍摄角度、被摄体的距离、影像大小、透视关系、画面因素的并列和重叠、反差范围和影调层次、彩色和色彩的配置、画面比列等等因素,也不可能给它下一个确切定义。但“摄影构图”却囊括了这些因素,因此除了光的运用,构图则是摄影艺术中的主要表现手段。

  影片《新中国第一大案》的拍摄,要打破“学究式”的构图的清规戒律。因为“遮幅”画面的比例已经无视“黄金切割率”或“黄金中项”的戒条。因此,根据“彩色遮幅”的画面特征研究合乎影片内容的构图方式是必要的,在构图形式中,有静止构图、对称构图、中心构图、动势构图、倾斜构图、不规则构图等等,但不管怎样的构图,都有它的构图因素即一幅由线条和形状、灰色明暗层次及色彩、亮面和暗面组成的两度空间的画面。这些画面结构上的大块材料,就是构图的因素,但归根结底,是两种因素组成,即“影调和线条”。如何把握《新中国第一大案》影片的构图,采取哪种构图形式对表现内容更有利,也请摄影师作一次认真研究。

  2.美术部门

  电影是由两个重要部分组成,即画面与音响,而画面与音响又由电影的各个基本元素组成。作为这些元素之一的“布景”以各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内景或外景、实景模型或实物与模型相结合的等等)存在,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某种复杂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总体布景而存在,在摄影机面前或观众眼里完整地再现出环境、气氛、格调、色彩结构、画面结构和画面内容之间的一切微妙关系;在另一方面则作为蒙太奇“布景”、作为电影所特有的视像现象而存在,且通过影片的各个镜头零分细割地再现出环境、气氛、色彩结构和画面内容。根据电影美术的这一性质,影片《新中国第一大案》的布景、服装、化妆、道具等,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合乎历史时代要求的、完整的构想。而且要与人物身份、爱好和生活方式、性格的研究结合起来,这对于全片人物塑造、整体色彩基调的协调和统一是至关重要的。

  电影不同于照相,是因为它的画面是运动着的,因此是设计和选择,要估计到摄影机的运动和演员的表演区、镜头焦距调节的可能、单镜头内部照明的变化和灯的位置等因素,这样才可能使景的结构和外部表现在影片拍摄的每个阶段中,都充分表达出所希望的内容。

  当然,也希望在设计和选择及道具安排方面,给摄影在角度选择和演员表演空间上有更多余地。

  3.音乐部门

  电影中的音乐是非理性含义的主要传导者。用它来创造和引导情绪或心理状态,加强影片的艺术感染力,加深影片的思想内涵,揭示人物的内心世界,是非常重要的。

  音乐对这部影片来说,绝不仅仅是用做某一场或几场戏的对位或评价,更不是象征性和阐释性,而是塑造人物、加深主题思想内涵的重要手段。所以,《新中国第一大案》应该有它的音乐主题和旋律,应以谱曲为主。在烘托时代气氛的某些场次,亦可利用场面本身提供的“有动机音乐”以加深全片的历史感和时代氛围,如插入电台播放的具有时代特点的歌曲:《两条道路由你挑》《解放区的天》《王大妈要和平》《志愿军之歌》等。

  《新中国第一大案》的音乐与全片的总体艺术构想、风格、基调是相一致的,应该是明快中透出浑厚的凝重,且具有鲜明的、与整个作品相一致的节奏。

  此片音乐不宜用电子合成器演奏,应以乐队演奏为好。

  4.录音部门

  后期制作是一部影片艺术工作中的重要阶段,也是录音师创作中各个阶段中最集中、最繁重、最富于创造性的阶段。

  《新中国第一大案》影片的声画合成,必须是“纪实性”的。其音响效果应当和音乐一样,可以改变对时间的感受以及观众对故事发生地点的概念。还可以像音乐那样具有一种次理性的以及更为正常的理性含义。

  音响效果要根据《新中国第一大案》影片的思想意图而创造情绪和气氛,并起到情感反应、传达信息和扩大某些场戏的意义。

  音响效果的声源除特殊情况外,都应根据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声音有选择地运用,并对整部影片的主导声带有全面构想,但这里所说的“有选择”,决不意味着脱离现实、不顾预期的或“真实”的音响。

  《大案》很可能是非同步对白,但在后期录音中,必须做到生活而又同步,绝不允许有修饰性声调出现。

  在音质音量、音调音色等方面,要打破某些所谓“科学”、实际已“脱离现实”的戒律,而以人的正常的视听稍加夸张为宜。

  音响的并列(即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和画面之间的关系),对于影片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如游行中的各种声音、广播电台的新闻、鸡尾酒会上的唱机唱片等,有的音响,原仿佛是一场戏的主观组成部分,但只要改变它在影片中和一场戏的关系位置,就会具有一种客观评价的功能。因此,也就能改变客观群体对那场戏的理解。而对位音响,亦即在音响的节奏、含义或方向上与画面处于相反的情况,可以用来激发讽刺和嘲笑的感觉,或引起客观群体对这场戏的内在含义的注意。《新中国第一大案》的录音工作,对这种音响并列,应当看做和画面并列同样具存的意义,并加以重视,但归根结底,所有音响都不能脱离开生活中的声源而制造一种与生活中声源毫无联系的音响效果,当然,特殊要求除外。

  5.演员部门

  演员是银幕的中心,选好演员对一部影片来说,是成功的一半!

  随着电影艺术的发展,电影表演艺术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电影演员中,通过他们的实践,就表演理论的研究也日益频繁,但还没有谁就中国电影的表演技法有一个系统而又全面的研究和总结,更没有如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那样,成为表演艺术体系。可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就是创造活生生的、具有个性色彩的“这一个”人。塑造影片中的人物,应该使他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的含义都完全清楚明白,使得客观群体把他当做他们当中的一个去爱他、恨他或蔑视他!那么你的表演无疑是成功的。因此我不准备就演员塑造每个角色给他规定什么,而是就他们自己的创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启发,因为他们是表演艺术家――塑造各种不同性格人物的人。

  但是,我只有一个要求:创造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新中国第一大案》所表现的那个具体历史时代的人!

  大家应该有思想准备,《新中国第一大案》的历史内容所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是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廊坊管道局供应处”

  设备科刘铁骑的第一封来信

  高天红导演:

  您好!从天津《今晚报》得知,为“再现昔日天津特大贪污案始末”《新中国第一大案》将投拍,我作为刘青山的儿子郑重向您提供曾向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的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犯案件”申诉材料,敬请参阅斟酌。并附今年6月10日写给电影局滕进贤书信一封。

  关于拍摄这部影片,您是否可以走访与此案有关的一些老同志,包括当年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和案件所株连的人,另外刘青山张子善的原夫人均健在,您可以得到许多真实情况,有利再现“刘张冤案”的实际情况。

  我觉得只要有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总有一天“刘张冤案”的真相会大白于天下的!

  谨告,请慎重参考。

  刘铁骑 1992.6.20

  六、影片《新中国第一大案》开拍后险些夭折

  《新中国第一大案》开机不久,厂领导突然通知我:“剧本出现了岔头。要立即去一次北京,寻找有关方面负责人,询问一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并设法解决。”我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厂领导谨慎严肃地回答:“《大案》当事人的子女上京告状。此案是否有新的结论还说不定,电影已经开拍,如果出现了这方面问题,电影是否还能继续拍下去……”我又问:“我到北京去找谁呢?”回答:“先去电影局负责剧本的艺术处,然后再去负责生产的制片处问一下!有什么情况随时与厂里联系。”

  我到京后,赶到电影局,找到有关负责人后,得知当时全国的形势是:对中的冤假错案已经进行了。同时也有些人翻出前甚至更早的案子要求纠正。刘青山(《大案》主犯之一)的儿子刘铁骑(石油系统,廊坊某单位职工)也就此事上告到中央,要求为其父的“案子”昭雪,同时还将告状信寄到电影局、文化部、等单位,要求停止影片《大案》拍摄。听到这一消息后,我当即表态:“这不是冤假错案,怎么可能翻案呢?再说了,刘青山、张子善的案件是、党中央亲定的,怎么能翻案呢?!”

  电影局艺术处的史东明主任亦有同感,他说:“既然此事已有告状信,为慎重起见,还是请示一下有关部门为好。”我按照指示,决定去找最高人民法院,再找、文化部等领导请示此事。当天下午我赶到最高人民法院,高法影视办公室主任薛健同志在电话中说:“此案是经黄克诚等中央领导审阅的,这是铁案,永远也翻不了!”他让我回去转告厂领导和导演,继续拍摄此片,我当时很高兴,但我心中没底,因为没拿到“尚方宝剑”和正式“批文”。所以我要求进去和薛主任面谈,并提出给我写个书面意见。见到他以后,他再次明确地告诉我:“此案是翻不了的,铁证如山,中央有关领导已审批了,没有问题。”我再次申明我厂领导和艺术干部对反腐倡廉的决心,他表示理解与支持,并给了我一张名片。他说:“如果你们领导还不放心的话,请他直接打电话问我好了。”我又问他:“告状信还告到了及文化部,我是否还去和文化部?”薛主任说:“不必了,这事不涉及别的政策问题,告状的事,全归到法院了。你去和文化部,他们也得让你上这儿来问。”我这才感到心中有了底,又赶回电影局,将情况向史东明主任作了汇报。他当即就给薛主任挂了电话,落实了细节问题,并表示感谢。

  我还到制片处做了汇报,并请制片处处长当即给我厂厂长阎敏军挂电话通告了此事。我也向厂长做了简单汇报,当晚返回长春,影片才得以继续拍摄。

  七、长春电影制片厂通知

  (92)长影摄字第88号

  彩色故事片《新中国第一大案》剧本经厂务会议讨论通过,要求在一九九二年年内完成,该组于8月9日结束筹备,8月10日正式进入拍摄阶段,现将该摄制组职演员名单公布如下(略)。

  厂 长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八、高天红1993年1月9日―22日的日记片断

  1月9日

  我同剧务王英乘60次列车,携带标准拷贝《新中国第一大案》影片,进京进行修改后的技术审查。

  1月10日

  抵京后,上午将影片送电影局技术处审查。当天技术处盖章通过。

  电影局局长滕进贤让他的助理兼文艺处处长柳城同志,通知《电影通讯》主编李文斌、阎晓明同志对《大案》进行宣传。

  1月11―14日

  一直等待厂宣发处印刷的影片《大案》的宣传材料。经我再三催促,宣发处处长吕文玉同志告知:“盛红莲已带宣传材料进京了。”

  1月15日

  盛红莲到京,带来了不像样的宣传材料。

  电影局《电影通讯》主编李文斌和阎晓明等同志,已同北京发行放映公司联系好记者招待会的地址。

  1月16日

  上午九时,在北京发行放映公司小礼堂召开了驻京各报记者招待会,与会者100余人。电影局局长助理柳城同志代表局长滕进贤讲了话,看了影片《新中国第一大案》之后,全场掌声热烈,一致好评。

  拍一拍文案篇2

  2、八月人间,菊与枫叶

  3、相约八月,相逢云端。

  4、等风来,不如追风去。

  5、红尘太浅、思念太深。

  6、江湖险恶,不行就撤。

  7、来如风雨,去似微尘。

  8、家人闲坐,灯火可亲。

  9、身着白衣,心有锦缎。

  10、雾失楼台,月迷津渡。

  11、凡是过去,皆为序章。

  12、自是年少,韶华倾覆。

  拍一拍文案篇3

  一、泸州市拍卖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泸州市拍卖市场发展较快,现有本地注册拍卖企业8家,外地拍卖企业常在我市举行拍卖现场会的有4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全市拍卖企业员工总人数49人,注册拍卖师8人,其它专业人员41人。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共举办拍卖活动101场,成交拍卖金额43588万元。

  泸州拍卖市场总的发展趋势是健康有序的。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培育,拍卖企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在促进市场繁荣,盘活不良资产,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拍卖企业规范较小,内务管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市拍卖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

  一是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庞晓龙任副组长,工商、商务、监察、公安、物价、文化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市场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了《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二是及时召开“两会”,迅速布置专项整治工作。6月24日,市政府在市工商局七搂会议室召开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市工商、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为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拍卖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拍卖市场环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联合,于20__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并讨论通过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在会上对整治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二要强化措施,扎实开展,严格依法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三要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6月27日,由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了由泸州市拍卖企业参加的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会上学习了《四川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是:1、清理和纠正违法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2、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3、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4、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5、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7、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8、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9、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

  转让拍卖经营权的;10、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11、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12、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13、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三是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拍卖市场经营活动,支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召开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和动员会的同时,邀请了泸州市电视台、泸州广播电台、泸州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参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深入拍卖企业分送有关资料,主动向他们宣传讲解拍卖法的有关知识,让拍卖企业全面了解拍卖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从而更好的从事拍卖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拍卖经营活动,支持参与泸州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落实具体措施,为每个阶段整治工作打下基础。一是开展认真摸底调查,摸清泸州市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泸州市共有拍卖责任有限公司8家,他们均具备经营拍卖业务的资格,但在经营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拍卖企业拍卖情况自查表”,下发企业自查填写,要求拍卖企业自查报告,限期报送整改情况,逾期则按相关规定从重查处。8家企业自查报告均已完成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职能。

  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既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商务局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要求企业每月上报拍卖情况统计表,对于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没有经营业绩、严重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加强了对拍卖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拍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拍卖企业建立健全拍卖管理制度,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备案,依法查处各类拍卖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拍卖企业登记、年审等工作中共同把好拍卖企业的准入关。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公安、文化(文物)、监察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今年1-11月拍卖企业到工商部门共办理拍卖备案141件。今年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在强化备案的同时,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今年共实施现场监管17次,现场监管次数较过去有明显增加,促进了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夯实了基础。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拍卖市场具有特殊性,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加强对拍卖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我市突出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管:一是规范拍卖公司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时间、公告方式、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提前七天提交拍卖“标的”的相关备案材料,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才能到媒体刊播、公告。对有争议的和国家禁止拍卖的物品一律不予备案,并通知其禁止拍卖;在拍卖成交七日内,还要将拍卖完毕的“标的”、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保护拍卖活动竞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以来所有的备案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查企业的相关制度及人员资质等档案资料,维护拍卖活动严肃性。今年共实施现场检查21人次,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强监管拍卖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重点加强以下拍卖活动的监管:1、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土地、房产等公物拍卖;2、国家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的拍卖;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拍卖。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对重点的拍卖活动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五是查处违法违规拍卖活动。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正联合查办一起案件。现初步查明:刘昭阳等21名竞买人在竞拍一宗国有土地之前,共同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现场拍卖时由刘昭阳以240万元应价成为该宗国有土地的买受人。之后,21名当事人又在龙马潭区一茶馆内对该宗土地私下进行竞购,最后又是由刘昭阳以300万元应价竞买成功。这两次竞买的差额为60万元,由刘昭阳拿出平均分配给其他的20名竞买人,每人3万元。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的21人立案侦查后,因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现已移交工商部门办理,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人员多,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曝光。

  为切实增强拍卖市场的监管实效,我市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面对新问题,寻求新方法。工商部门将市场巡查与拍卖现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紧密结合,细化巡查内容,科学划分巡查类别,为规范拍卖行为奠定基础,促进职能到位。针对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积极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对内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注册、公平交易等业务科室间及时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不按规定备案、恶意串通竞买等违法违规拍卖行为。建立巡查督导制度,在市场巡查中,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内容和重点,

  督促巡查监管到位,做到巡查必到场、到场必检查、检查必记录、记录必录入的原则,健全完善拍卖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三、我市拍卖市场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拍卖行业的复杂性,监管的艰巨性,目前,我市拍卖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恶意竞争拍卖资源。有的拍卖企业抱着“先拿下标的再说”的心态,盲目取得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之后长时间无法将标的卖出,使委托方利益无法实现,拍卖从业者信誉受损。无序竞争、相互抵毁、恶意压低佣金、操作不规范的拍卖行为时有发生。

  2、恶意串通现象比较严重。在土地、房产、废旧机器设备拍卖的现场,竞拍者串通以底价成交,因串通不成发生纠纷,甚至暴力事件的情况也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给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公物拍卖活动极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价值增值率很低,多数拍卖以“对价”成交,公物拍卖实质意义的拍卖并不多。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委托人、拍卖人授意限制他人参与合法竞买,或授意在外地媒体拍卖公告,以便达到自己或亲友从中得利的目的。

  4、拍卖成交后的移交、过户工作比较困难,买受人拍卖成交后违约现象较多。因一些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瑕疵,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缺乏灵活性,给拍卖标的产权转移、尤其是不良资产的成功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5、零佣金现象有所发生。当前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有的委托人选择拍卖公司不是优质的服务和拍卖师的拍卖水平为标准,而是以低廉的佣金作为条件,由于极个别拍卖公司的恶意竞争,出现了零佣金的怪圈,由于减少了佣金收入,拍卖公司势必降低拍卖成本,草率拍卖,导致拍卖质量日趋下降,伤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

  6、拍卖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我市拍卖企业规模较小,内务管理薄弱,存在内部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拍卖活动的档案资料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经营场所设施等方面还亟待提高。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我市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管,促进我市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持对拍卖市场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2、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拍卖市场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氛围。要通过电视、报刊、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拍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的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和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4、引导全市拍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全面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拍一拍文案篇4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拍一拍文案篇5

  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艺术品收藏的活动大概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2年10月11-14日举行的“92北京国际拍卖会”,共成交文物艺术品260件,成交额300万元人民币。这也是中国大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开始。1992年至今,中国大陆地区的艺术品市场已经发展了20年,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历史上曾有过多次收藏热,分别在北宋、晚明、康熙盛世、清末民初。中国大陆地区最近一次收藏热与我国的艺术品拍卖活动是同步发展的。之前虽然也有关于邮品,钱币、艺术品等收藏活动,但是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影响上看,都算不上一次收藏热。真正的收藏热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开始的。

  艺术品收藏活动涉及到很多法律。随着收藏热的出现,收藏中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有些问题还很突出。其中艺术品的真伪及鉴定问题就是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大、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收藏拍卖第一案:“炮打司令部”

  目前能收集到的、最早的与艺术品收藏有关的典型案例发生在1993年,即吴冠中先生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这个案件也是最早涉及艺术品真伪鉴定的典型案例。起因是一张《肖像》水墨画,标题是“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因此也被称为“炮打司令部案”。因其发生在我国艺术品市场起步的1993年,原告吴冠中当时是全国政协常委,因此该案又被称为“收藏拍卖第一案”。

  1992年12月,上海朵云轩(画店)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于1993年3月(春季)和9月(秋季)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双方还对拍卖品的选择、鉴定、商定底价和保险费、手续费以及利润分成等具体事项达成了协议。

  1993年7月,双方开始筹措秋季书画拍卖会事宜。同年7月27日,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属其所有的书画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

  10月2日,在港公民赵某与香港永成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委托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35万港币。双方还就拍卖品所有权、担保、风险投保等作了明确约定。

  10月上旬,香港永成公司将其征集的和朵云轩提供的书画共382件印制成《图录》,封面上载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其中第231号图页载有一幅署名吴冠中的《肖像》画,右上角起首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该作品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万-35万港币。

  香港永成公司除以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上海朵云轩提供了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上海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经审视《图录》,认为其中署其名的两幅画(另一幅为《乡土风情》)均系伪作,尤其是《肖像》一画,其从未画过,落款创作日期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设法制止这类不法行为。

  1993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沪文社字(1993)第95号文通知上海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

  对此,上海朵云轩作出三点答复:1.该画非朵云轩提供,系“香港永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2.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公司”;3.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公司”撤下该作品。

  上海朵云轩同时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由该考察组向香港永成公司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香港永成公司接到上海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非常重视,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作品的创作特点、纸质、墨色、题款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他们还找来了此作品的担保人,由其介绍了购买《肖像》画的情况,并且担保来路清楚,拍卖没有问题。据此,香港永成公司作出决定,根据其拍卖行规则及委托人提供的情况,鉴于委托人是此作的所有权者,他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继续拍卖《肖像》画。此外,香港永成公司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因此,香港永成公司未从《图录》中撤下该系争作品。

  1993年10月27日下午,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如期举行。署名吴冠中的《肖像》画以30万港币起拍,几经竞拍,至48万元落槌,加佣金以52.8万港币成交。买家据说是一位台湾商人。

  吴冠中得知后,当即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伪作拍卖前后》,揭露真相。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则咬定此画确是吴冠中所作。于是吴冠中委托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于1993年11月30日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

  1994年4月18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该画的真伪问题。

  吴冠中认为伪作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人民日报》是1967年8月5日头版套红发表的《炮打司令部》,1967年之前不可能出现同名和同题材的作品;第二,“”期间。批判个人主义,谁的作画也不署名,何况在这么重大的政治题材上署名。作为被剥夺创作权的反动学术权威的吴冠中,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可能在画上书写自己的姓名。第三,吴冠中称从未用水墨画过肖像。其30年代曾学过传统中国画,但以临摹山水、兰竹为主,从未画过人物,在油画中则主要画人体。40年代后便没有接触水墨工具。留学返国后,70年代中开始探索彩墨画创新,画面与传统中国画程式差距甚大,其表现手法完全不适合表现受对象局限较大的肖像画。伪作张冠李戴,一味为获利而存心欺蒙,根本不顾及风格手法之迥异。

  香港永成公司负责人出具了个人对《肖像》画的评定意见:认为从画的线条、用色、笔法等多方面的观感与角度来看,该画出于吴冠中之手笔。

  上海朵云轩专家小组经回忆后也出具了《关于署名吴冠中一画的六点鉴定意见》:认为从作画年代、绘画能力、作品墨色、纸质等多方面分析,该画他人不可能作伪。

  这次开庭没有作出判决。但是法律专家们认为此案主要是侵犯著作权,于是吴冠中又于1994年7月16日向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理由是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著作权案立案后,吴冠中撤销了第一个诉讼。吴冠中在状中除了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为其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其非法所得52.8万元港币退补原告并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名誉损失费。索赔标的如此之高,在当时的同类案件中名列榜首。

  为了赢得诉讼,1994年5月5日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申请公安部第二研究处对系争之画的落款字迹是否吴冠中亲笔所写作鉴定。经该处检验,画上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年”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二者字迹的书写风格不一,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最终的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肖像》画上书写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

  开庭时,是年已74岁高龄的吴冠中先生没有亲自到庭,全权委托的人在庭上宣读了他个人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我本人从未画过领袖及名人肖像,美术界的同行和我单位的领导及同事都知道。说《肖像》系我所作,在内行人前是笑话”。第二,“在外行人前,1962年就炮打司令部,也是历史常识性错误”。(1966年“”才开始。)第三,“1965年至1968年我患肝炎,医院要求全休,而且我还要接受批判,完全丧失创作能力和创作自由”。第四,“我从事水墨画创作是从70年代中期才开始的”。人在庭上还宣读了几位吴冠中的朋友、同事、学生的证词,以佐证吴冠中学的是西画,直至70年代中期之前从未画过国画,家中连毛笔、砚台都没有,不可能有此画作。

  被告香港永成公司没有应诉。朵云轩一方的人对上述证词提出异议,引用了大量见诸报端的材料后指出,事实上吴冠中早在40年代时就师从国画大师潘天寿学习国画,临摹了历代国画精品,对中国画有很深的研究,这是他的绘画获得重大成就的重要原因。吴冠中说他从事水墨画创作是从70年代中期才开始的并不真实。朵云轩一方的人还根据《名家翰墨》第22期发表的李铸晋写的《吴冠中的艺术发展与理论基础》所提供的材料指出,由于“”开始时,吴冠中转到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才两年,与同事之间并没有积怨,因此没有成为红卫兵所打击的对象,事实并非吴冠中所说的完全失去创作能力和创作自由。

  上海朵云轩一方认为,画中落款是直写的,一九六六年中的第二个六字作者用了重文号“:”,而重文号在中国画上是常用的,吴冠中本人在直写的体式中也有用重文号的习惯。朵云轩一方还在法庭上选读了上海朵云轩专家小组对此画鉴定的结论:在绘画技法上,这是一幅中西结合的产物。任何纯粹的中国画画家或者纯粹画西洋画的画家都不可能创作出这幅画来。吴冠中先生的经历,正使他具备了创作此画的中西绘画能力之双重条件。说是他的创作,也有理由相信。

  针对被告方针锋相对的辩驳,显然处于下风的原告方却抛出了一枚“重磅炸弹”,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画院一级画家王为政提供的题为《双料伪作中国画(炮打司令部)构成双重侵权》的证词。

  王为政说:“中国画《炮打司令部》是我在1967年创作的,当时我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装饰绘画系学生。该画用一张半文二匹宣纸画成,高一丈二尺,宽九尺;画面为主席半身、半侧面、一手扶案、一手执笔的形象;右上方为集手书‘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左下方印有朱文印章一方,内容为词句:‘要扫除一切害人虫,全无敌’,系由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杨永善先生所刻;按当时的普遍做法,此画无落款;而以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名义,于1967年10月展出于中国美术馆,发表于1968年第2期《中国建设》杂志……我拥有此画的著作权,任何人未参加创作,不经我许可,无权署名、复制、出售,更无权歪曲,篡改、假冒。事隔26年之后出现的伪作《炮打司令部》,从内容到形式都抄袭、剽窃了我的原作,但尺寸不符,摹仿拙劣,歪曲篡改,与原作对照,真伪立判。”

  王为政认为:“这起双重侵权的制作、拍卖伪画案,践踏了国家法律,对我和吴先生都造成了极大伤害,我对作伪者的恶劣行径极为愤慨,对永成公司和朵云轩公然拍卖此伪作提出严正抗议……我支持吴冠中先生依法提出诉讼,并且保留本人依法追究作伪者和伪作经营者的由侵权行为而应负的法津责任的权利。”

  这一“杀手锏”立即使原告变守为攻。被告方并未乱了阵脚。人胸有成竹地辩驳道:“‘’时期画家创作领袖肖像成为时尚,‘炮打司令部’是众多画家创作的题材,难道仅有王为政先生拥有创作‘炮打司令部’的专利吗?这两幅‘炮打司令部’画法有差异,我倒要向原告提出:吴冠中的这幅画创作于1966年,而王为政的这画创作于1967年,究竟是学生摹仿先生还是先生抄袭学生?”

  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公司公开拍卖《炮打司令部》是否构成侵权,也是本案纷争的焦点之一。

  原告方以《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为据指控两被告侵权。被告方则认为,由于拍卖是一种商业行为,故应该适用商业行为的法律并参照国际惯例。被告方指出,按照国际惯例,拍卖行与委托人皆具有拍卖权;第三人对拍卖品真伪有异议,可以声明,但无权干涉拍卖;拍卖行不对因拍卖物品由第三人所引起的争议承担法律责任。拍卖行为并未“干涉、假冒、盗用”公民的姓名权,何况朵云轩无权决定《炮打司令部》画作的撤与不撤的问题,何来构成对吴冠中的侵权之罪?被告方进而指出,原告所说的名誉损失以及要求索赔100万元人民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是,在本案发生前,吴冠中先生是全国政协委员,在本案发生后,吴冠中担任了全国政协常委。如果他的名誉和社会形象确实受到严重损害的话,会从委员晋升到常委吗?他有什么依据要求赔偿100万元才能弥补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呢?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一打就是三年。吴冠中先生曾于1995年元旦写了《黄金万两付官司》表达其不满:我起先将事情看得很简单,以为很快就能解决,然而一年多的时光流去了,事不息,人不宁,我依然不能恢复正常的创作生涯。一寸光阴一寸金,75岁晚年的光阴,实在远非黄金可补偿。黄金万两付官司,我低估了人的生命价值!

  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书,即(1994)沪中民(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时有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权利,公民的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肖像》画,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次拍卖,两被告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公司订有共同主持拍卖的协议书,在其《图录》中载明为“联合主办”,且实际拍卖时又共同主持整个拍卖活动,表明拍卖为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拍卖书画的行为是一种包括征集书画、刊印发行《图录》,以及实际竞拍清帐的系列行为。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的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吴冠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1.朵云轩、香港永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

  判决后,上海朵云轩不服判决,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主要理由有三:1.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着重大错误和严重失实;2.法律适用错误,应适用拍卖地即香港地区的法律;3.判决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公司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不公正。

  香港永成公司也参加了诉讼,提出:1.朵云轩曾数次向该公司转达有关方面及作者对系争画的意见;2.该公司在征求作品委托人意见及邀请有关书画鉴定家对该画全面鉴定后,作出了继续拍卖的决定。此决定既是非常慎重的,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本案争论的焦点不是署名的真伪而是作品的真伪。该公司之拍卖行为发生在香港,一切行为准则均应依香港法律。

  这次审理期间,上海市高院通知了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研究员詹楚材出庭作证,就鉴定中的有关问题做了说明。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因侵权行为人之一“朵云轩”在大陆,载有系争作品的《图录》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对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是完全正确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是没有根据的。

  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直接接受委托,“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香港永成”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有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996年3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1项: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肖像》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2项: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3项“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3000元”,其中上海朵云轩赔偿吴冠中27000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吴冠中46000元。

  这场官司在法学界也引发了不小的震动。法学界关注的是法律判决对侵权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即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公司的行为是侵犯了吴冠中的姓名权?还是侵犯了吴冠中的著作权?一种观点认为是侵犯了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侵犯著作权,因为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是“有作品”。

  判决后,朵云轩坚决不向吴冠中公开道歉,也拒绝向社会声明所拍是假画。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0日在《人民日报》及《光明日报》登载了公告,宣布此案的经过与结果。

  受这次联合拍卖的启发和影响,朵云轩于1993年2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我国首家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并于当年6月20日成功举办了我国大陆地区首次真正意义上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会。在朵云轩成功拍卖的带动下,中国嘉德和北京翰海两家拍卖公司在北京先后成立,并于1994年在北京举行了首场文物艺术品拍卖会。1995年,北京翰海春季拍卖会成交额创造一场拍卖会过亿元(1.05亿元)的纪录,其中成交额过百万元的有10件,过千万元的有一件,掀起中国大陆艺术品拍卖的第一波高潮。

  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公司案

  “炮打司令部案”对吴冠中先生的影响是很大的。他始终不能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令来自画家本人和文化管理部门的力量都无法制止假画的如期拍卖?并发誓再不对外鉴定自己的作品了。可惜他没有忍住,2008年他又对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油画作品《池塘》进行了鉴定,结果又引发了一场对艺术品市场影响深远的诉讼。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生效实施。这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随着文物艺术品收藏市场的日益火爆,鉴定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赝品”引发的收藏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案件就是原告苏敏罗诉北京翰海拍卖公司“吴冠中《池塘》假画案”。

  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2005秋季油画雕塑拍卖会”上,上海苏敏罗女士作为竞买人看中了一幅吴冠中的油画《池塘》。拍卖图录对这一作品的介绍说明是:“画于1972年,时年53岁。十年后,他又将此画修改一下,并在画上题写‘抽暇改老画,好似故地重游。一九八二年。’”当时,这张《池塘》放在翰海的拍卖宣传册的封面第二张。另外还有一套八张安徽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版的明信片,其中一张就是这幅吴冠中的《池塘》。

  和当时的许多企业家一样,苏女士也是在股市、楼市不景气的时候开始进入艺术品市场。2005年12月11日,她从上海飞到北京,参加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在嘉里中心举办的秋季拍卖会。这时她进入艺术品市场才刚刚4个月。苏女士发现,前面拍卖的画小的都要400多万,而吴冠中的这张油画《池塘》很大,尺寸是90×60厘米,起价才180万,“价格很便宜”。在没有太大竞争的情况下,她很幸运地捡了个“漏”,以230万元的价格拍到这幅画。加上拍卖行收的佣金23万元,共付出了253万元人民币,高高兴兴把画捧回了上海。

  让她高兴的是,《池塘》买回来刚半年,就有拍卖行找到她,说吴冠中的画大幅度升值,建议她出手。她把画提供给拍卖行做拍卖手册的封面。没想到,对方看到画以后说这幅画有问题。有人建议她把这张画藏起来,别声张,等吴冠中去世后再拿出来,有可能卖个天价。后来又有一家拍卖行到苏敏罗家里收画,看到《池塘》,希望她能够把这幅画拿去拍卖。苏敏罗说:“你就别拍了,我是253万拍回来的,你帮我按这个底价卖掉就可以了。”这家拍卖行的人很高兴,直接联系了专门收藏吴冠中作品的收藏家郭某某。

  没过几天,画被拍卖行退回来了。而且雅昌艺术网上还出现了郭某某的文章,说《池塘》是“伪作”。指出《池塘》有许多漏洞,如年份、地点、风格、题材、题字、尺寸、材质。但最大的漏洞是画的质量,有眼力的收藏家是能辨出真伪的。

  在这种情况下,苏女士想通过私下交易挽回损失已无可能。于是她找律师与翰海交涉。网上流传的交涉结果有两个。翰海方面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退拍卖佣金,由委托人索卡画廊老板台湾人萧富元退给她一半画款。委托人提供的方案是:萧富元愿退给苏120万元,另外133万元由翰海在一两年内以帮苏卖画的方式从佣金中扣除。两种方案本质上其实相差不大。但是苏敏罗都没有同意。

  2008年5月11日,《南方周末报》的记者至吴冠中家中采访提及《池塘》时,吴冠中明确告知这幅作品是假画。同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池塘》到吴冠中家中,吴冠中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

  苏的律师从安徽工商局查询了“安徽美术出版社”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9月25日,而翰海公司用来作拍卖品辅助说明的全套明信片是1982年3月出版的,可见这套明信片是虚假的,苏最终确定《池塘》是一幅假画。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返还拍卖款及佣金等费用。具体诉讼请求有三: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05年12月29日关于原告购买萧富元委托翰海公司拍卖的作者署名为吴冠中、作品名为《池塘》的拍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拍卖款人民币230万元,判令翰海公司向原告返还拍卖佣金人民币23万元,且被告就前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翰海公司在《拍卖公告》、《拍卖图录》以及拍卖中一再表示《池塘》是吴冠中的作品,这是一种对拍品真实性的承诺和保证。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吴冠中接受采访的录音,以此证明《池塘》系伪作。

  被告萧富元称,委托拍卖的画作是以120万元从一名新加坡人购得,不知道该作品是伪作。并辩称:吴冠中如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是鉴定人,则需有鉴定资质。因为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画家本人鉴定存在弊端,不符合司法规定,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北京翰海公司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翰海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作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拍卖会前,拍卖公司要求包括苏敏罗在内的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告知《拍卖规则》内容,苏敏罗也书面认可。拍卖师在拍卖前还宣布了《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免责条款再一次告知。拍卖结束后,翰海履行了签署成交确认书、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翰海认为油画作品《池塘》的拍卖活动是有效的。

  翰海还提出,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因此《拍卖法》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未作任何规定,并且该法第61条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关于翰海公司所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免责条款,翰海认为,这并非是该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独家创意,而是法律赋予所有拍卖人的权利。该条款的制定,就是提醒竞买人注重自身的竞买行为,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范畴,并未另外加重竞买人责任。翰海公司认为,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作出对真伪画作的鉴定,至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是否可以成为佐案的证据,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法律为拍卖人规定了免责条款,既符合拍卖活动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池塘》画作拍卖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苏敏罗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原告苏敏罗在庭审中称,翰海公司曾提供一套署名为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第1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三)》明信片,其中第5张为“吴冠中、池塘”。根据苏敏罗提供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安徽美术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9月25日,证明明信片是伪造的。对此,翰海公司与萧富元均否认曾向苏敏罗提供过该套明信片。翰海公司称该公司提供的是安徽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二》明信片,而非安徽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明信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了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且在对诉争拍品的介绍中亦未采用足以免责声明的真确性描述或虚假宣传。为此,此案中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2008年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苏敏罗基于诉争拍品系伪作,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连带返还拍卖价款及佣金,并赔偿律师费、调查取证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称:我国《拍卖法》虽然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同时也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翰海公司在拍品介绍中对该画创作过程的描述,并未对拍品“保真”,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苏敏罗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告苏敏罗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8日,该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炮打司令部案”与“池塘案”之比较分析

  “炮打司令部案”与“池塘案”是我国近20余年来艺术品收藏市场上的两个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几乎涉及到文物艺术品鉴定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它们是研究艺术品真伪鉴定问题时无法逾越的“活标本”。两个案件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这两起案件有几个共同点:

  1.两案涉讼作品均署名为“吴冠中”;

  2.两案都源于原告的“伪作”主张;

  3.两案争议的焦点都是作品的真伪;

  4.两案都涉及到艺术品的鉴定问题;

  5.两案中的被告都是拍卖公司;

  6.两案都经过了一审和上诉审;

  7.两案判决中均回避了对作品真伪的认定。

  两案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1.作品方面,一个是人物中国画,一个是风景油画。

  2.原告身份方面,一个是艺术家,一个是买受人。

  3.发生时间上,一个是《拍卖法》出台之前,一个是在之后。有无《拍卖法》对案件有多大影响,是我们现在研究的问题。

  4.案件性质上,一个涉及著作权,一个涉及财产权。

  5.鉴定方面,一个是刑事司法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被采纳)、一个是艺术家自己的艺术鉴定(未采纳)。

  6.受理法院,一个是上海法院,一个是北京法院,正好反映了我们国家二十年来的艺术品搜集的趋势,早期上海是中心,再到广州,再后来到北京。

  7.判决结果,一个胜诉,一个败诉。艺术品纠纷的案件和地域有没有关系?如果换在今天,把北京法院换成上海法院,吴冠中先生能不能上诉?我想结果不一定一样。因为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太多了。

  8.法院审理的思路,一个是署名真伪,把艺术品真伪的问题变成了落款的签名的问题,很巧妙地判决吴冠中先生赢;一个是程序瑕疵,只考虑翰海在这个拍卖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严格遵守了拍卖程序。

  9.艺术家的角色,一个是当事人,一个是证人或鉴定人,不同的角色对鉴定结果来讲是不同的。

  10.拍卖公司的态度,一个坚持保真,一个声明不保真。

  艺术品真伪鉴定为何难?

  艺术品作伪不是个新问题

  艺术品作伪是有悠久历史的。《韩非子·说林》中记载了一个故事:齐伐鲁,索谗鼎,鲁以其雁(赝)往,齐人曰:“雁也。”鲁人曰:“真也。”齐曰:“使乐正子春来,吾将听子。”鲁君请乐正子春,乐正子春曰:“胡不以其真往也?”君曰:“吾爱之。”答曰:“臣亦爱臣之信。”乐正子春是鲁国声名显赫的艺术品鉴定专家,鲁国国君表示太喜欢谗鼎,不能把真品送给齐国,希望乐正子舂告诉齐国国君送过去的就是真品,但乐正子春说“臣亦爱臣之信”,我是讲信誉的,我不讲假话。这个故事说明,艺术品鉴定的问题早就有了,艺术品鉴定家的问题也早就有了。可是当年的鉴定家和现在的鉴定家不一样,那时的鉴定家非常爱惜个人的名誉和声望,不说假话,今天的鉴定家就不好说了。

  艺术品具有非标准化特征且种类繁多

  艺术品与一般的批量生产的物品不同,诸如食品、服装、家电等物品可以标准化,而艺术品之所为艺术品正在于其“个性”,无法标准化。无法标准化的东西鉴定起来其标准就不统一,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

  另外,即使同一艺术家不同时期的艺术风格也有差异,加上艺术品种类繁多,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可以100%地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鉴定问题。

  法律上的真伪不等于事实上的真伪

  经常有人抱怨国家法律为什么不规定“艺术品鉴定谁说了算”?为什么不能指定一些官方鉴定机构来解决艺术品鉴定问题?其实,即便有法定的鉴定机构,也只能解决法律上的真伪,事实上的真伪仍然不能解决。比如在“炮打司令部案”中,法院可以依据公安部笔迹鉴定的结论判吴冠中胜诉,但在判决中法院也只能表述“非吴冠中本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而不敢说“非吴冠中所做的美术作品”或“伪作”。该画作的真伪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

  艺术家自己的鉴定结论效果有限

  先不说过世的艺术家无法行使该权利。就是在世的艺术家,一方面不是每个艺术家都愿意鉴定,另一方面,如果艺术家是诉讼当事人,其鉴定权便会丧失,如“炮打司令部案”;即便艺术家不是当事人,由于其与作品的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的效力也比其他证据的效力弱。

  鉴定手段有限

  我国历史上并无艺术品登记制度,也没有健全的交易记录或传承档案制度,更没有艺术品数据库。目前常见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大概包括专家目鉴、文献佐证、仪器辨伪三种。其中文献佐证与仪器辨伪的效果非常有限。主要还是依靠专家凭经验进行鉴定,但其权威性仍然较低。

  法律上关于鉴定的制度安排

  我国《拍卖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即第23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这意味着,拍卖公司只能拍卖别人的尔西。既然不是自己的东西,拍卖公司自己既未拥有过,也未使用过,那他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拍品(包括真伪)。可是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活动,买家的利益也要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拍卖的是别人的东西,拍卖公司就可以“不了解”为由免除其担保责任,从而使买家利益受到损害,得不到法律保障。这就将拍卖公司置于一个“两难境地”。方面自己不了解拍品,另一方面却要为自己拍卖的东西承担品质和真伪等瑕疵担保责任。于是《拍卖法》就赋予拍卖公司一系列了解拍卖标的的权利: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27条,委托人心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43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同时,《拍卖法》也规定了拍卖人的瑕疵披露义务:第18条,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这里的瑕疵包括艺术品的真伪。拍卖人应当说明自己知道的瑕疵和应当知道的瑕疵。

  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艺术品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一方面,有时候即使委托人和拍卖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由于技术和能力所限,可能会存在他们无法掌握的瑕疵(包括真伪);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法定的鉴定权威,有时候,即便拍卖公司认可的专家进行了鉴定,买受人随时可以找其他专家来对艺术品的真伪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对拍卖的艺术品保真,结果是:一方面,对拍卖公司而言有些“强人所难”,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强迫人们承担其无法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会导致在拍卖前竞买人对拍卖人的过度信赖,把艺术品当做萝卜白菜一样对待,但拍卖成交后又可能对艺术品真伪产生异议而引讼纠纷。这样的制度安排非常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最终会因交易成本太高而使整个艺术品拍卖制度失效。因此,拍卖法必须赋予拍卖公司一个例外的权利。这就是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即所谓的“声明不保证”条款。“池塘案”中,法院就是据此判原告苏敏罗败诉的。

  翰海公司在《拍卖图录》上刊印的业务规则中,第八条规定: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买家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公司任何人或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公司可以考虑撤销交易并向买家悉数退款:1)从拍卖日起二十一日内,买家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品为赝品;2)收到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本公司收回该拍卖品,该拍卖品必须保持拍卖当日原状;3)买家提出的依据能令本公司确信该拍卖品为赝品;4)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出售。

  在苏敏罗于2005年12月11日签署的《竞投登记单》中载明:买方已认真阅读翰海公司的业务规则,并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上述业务规则中的一切条款;买方同意所有拍卖会成交之中国字画、瓷器等其他拍卖品均无需附带真确保证。因此一中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

  但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无义务之权利,也没有无权利之义务。如果《拍卖法》仅仅授予拍卖公司“声明不保证”的权利,而拍卖公司不需要为享受该权利履行任何义务,则该权利就成了“特权”,其合理性将不复存在。因此,拍卖法规定“公告义务与展示义务”来对应这也权利:第45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拍卖公告;第48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也就是说,拍卖公司可以“声明不保证”,但是应当保证竞买人自己了解标的的机会和权利。

  从上诉规定可以看出,拍卖法在立法时,实际上是在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做权衡的,即把保证标的真伪的义务配置给拍卖人呢?还是配置给竟买人?配置给拍卖人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能100%地做到保真,二是容易使竞买人产生过度依赖,三是会导致更多纠纷。最终的结果是交易安全无法保障,买家的权益最终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如果把了解标的真伪的义务配置给竞买人,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是竞买人可以找自己信得过的鉴定人来鉴定,事后不宜因真伪异议而产生纠纷,交易结果比较稳定;二是如果竞买人不放心,可以通过谨慎竞价或不竞价来保护自己。

  “池塘案”中原告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她在拍卖前未行使自己的“了解标的”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进入艺术品市场仅4个月),过度信赖拍卖公司对标的的介绍而导致的。正如法院判决中分析的: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作出竞买选择之时亦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艺术品拍卖中的收藏策略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归纳一下通过拍卖进行艺术品收藏的注意事项:

  一、艺术品收藏投资不同于股市、房地产。“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艺术品鉴定评估水平。

  二、在拍卖前要充分行使自己了解标的的权利,必要时学会利用专家。如果要听艺术家的意见,一定要在拍卖前听取,切忌马后炮式维权。更莫轻信拍卖公司的宣传和介绍。

  三、慎重对待艺术家的意见和鉴定结论。艺术家无权阻止拍卖进程。除非其提讼采用司法手段。1999年北京翰海“99迎春拍卖会”油画专场上,当拍卖第6号拍品、署名为吴冠中的一幅《风景》作品时,吴冠中的委托人在观众席上起身向买家声明,吴冠中说这幅画是假的,但这件假画最终以22万元人民币落槌成交。

  拍一拍文案篇6

  关键词:环签名;电子拍卖

  随着科技信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拍卖交易也开始从传统模式向电子模式转变,电子拍卖便应运而生了。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拍卖是现实拍卖形式的在线实现,买卖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完成拍卖商品交易,这样既方便了买卖双方也节约了拍卖成本,因此受到越来越人们的关注。当前的电子拍卖主要有英式拍卖,最高价秘密投标,最二高价秘密投标三种形式。根据标价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式拍卖系统和密封式拍卖系统,除了英式拍卖中可公开拍卖外,绝大多数的拍卖是采用密封式拍卖的,这要求在规定时间前,投标者的标价是秘密的,在规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规则选中投标者。为了保证投标者匿名性的密封拍卖,电子拍卖系统在安全性必须需要满足:1)公开可验证性:任何人都可以验证所有竞拍者中的最高出价方及其有效性;2)不可伪造性:任何人都不可伪装成已注册竞拍者进行竞拍也不可修改竞拍者竞价;3)匿名性:在公布竞拍结果前,任何人都不可获知竞拍者的身份及竞价;4)公平性:任何人都可注册参加竞拍;5)不可否认性:获胜竞拍者不可否认已经提交的最高出价,而且还可以明确查到竞拍者的身份。

  现有的电子拍卖方案中,环签名是一个针对保证投标者匿名性密封拍卖的重要工具。所谓环签名是指:某数字签名的签名者来自于一个指定的签名者集合,但验证人不能指出谁是具体的签名人,可以实现无条件匿名,即不能够找到签名人的身份,非常适合电子拍卖方案中的保持匿名性场合。

  1 环签名

  环签名最初是由Rivest等人提出来的,因签名中参数Ci(i=1,2,…,n)根据一定的规则首尾相接组成环状而得名。其实就是实际的签名者用其他可能签字者的公钥产生一个带有断口的环,然后用私钥将断口连成一个完整的环。任何验证人利用环成员的公钥都可以验证一个环签名是否由某个可能的签名人生成。

  签名者选取的成员数目越多,则环签名的匿名性就越好。假定有n个投标者,每一个投标者Bi,拥有一个公钥yi和与之对应的私钥Si。签名是一个能实现签名者无条件匿名的签名方案,它由下述算法组成:

  1)签名sign()。一个概率算法在输入消息m0和n个环成员的公钥L={у1,у2,...,уn}以及其中的一个成员的私钥Si后,对消息m0产生一个签名σ=(m0,L,c1,e1,...,en)。其中:ci=(i=1,2,…,n)作为初始值和结果值根据一定的规则首尾相呈环状。

  2)验证verify()。一个确定性算法,在输入(m0,σ)后,若σ为m0的环签名,则返回true;否则返回false。

  2 环签名的电子拍卖

  2.1 机构介绍

  1)注册服务器(RM)。可信的注册中心RM,负责投标人的注册,管理密码系统和公告牌,其私钥为SRM,公钥为yRM,RM生成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