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消灭前科:青春伤疤如何抚平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也就意味着“受过刑事处罚”是实施前科报告制度的前提之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罪的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而一般的行政处罚都不会被纳入“前科”的范围之内。前科既是犯罪者的“污点”,也是对其的警示,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总则规定,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地处理。

        

  世界范围内,各国通过对未成年犯加大缓刑的适用,实行工读学校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有些少管所实行的回归教育等等方法贯彻这一理念。中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合议庭审判长曾说,未成年罪犯在主观上都具有作案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可以说,有效的教育可以促使其“改邪归正”,且较之严刑峻法所付出的社会成本较低。

       相比于专业技能指导等辅助措施,扫清回归社会过程中制度性的障碍才是法治文明的切实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消灭前科制度就此确立,并成为世界共识。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在《刑法》修改之前,我国多地法院已经开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的尝试,2011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在第100条增加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