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法律问题分析
最近,由于新冠病毒疫情的原因一直呆在家,都快要无聊得发毛了。相信大家也都差不多,哈哈。这不,前两天收到朋友的信息,他朋友家的8岁孩子在家玩游戏的时候充值了8000元人民币,这差不多是孩子父亲两个月的工资(疫情期间工资照发,良心企业啊)。后来经过查看,发现孩子注册游戏的账号所使用的信息是他父亲的身份及电话信息,充值游戏的银行卡也是他父亲的工资卡(不知道孩子怎么知道密码的),游戏公司在充值之前发过确认信息(被孩子完成确认了)。现在朋友问我事情怎么办,我个人建议他尽全力和游戏公司调解,向公司说明具体情况,尽量提供公司所需材料。目前,这种情形最好的解决办法估计也就是如此了。
那么,今天我就和大家探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法律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个人解答,希望大家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轻点喷)。不当之处也请多多指教,以求共同进步,谢谢。
1.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法律效力分析
1.1 游戏充值的法律性质
游戏充值合同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上明文规定的合同种类之一,所以又被称为“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法律对于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5条第2款之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使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未规定游戏充值这一类合同,故该类合同应当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笔者的案件检索的结果,该结果显示在实践判例中,绝大多数法院将该类纠纷案由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只有少部分认定为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笔者认为该类合同更应当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1.2 游戏充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目前游戏态势的蓬勃发展极大促进了游戏行业的扩大和繁荣,越来越多的游戏企业参与到游戏的开发和运作之中。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其需要更多的消费者进行消费,困于目前的技术限制,游戏提供者在提供游戏充值服务时无法与充值请求人面对面交易,而是通过网络或者信息的方式对双方的充值合同进行反复确认。
充值请求人通过网络手段向服务提供者发出交易的要约,游戏服务商通过发送短信或者邮件的方式对充值请求人的要约进行确认,在充值请求人确认信息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系统之时即完成要约,游戏服务提供者发出的支付请求到达充值请求人时则视为服务提供者进行了承诺,双方合同就已经成立且生效(该部分存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游戏提供者的支付请求到达充值请求人系统时双方合同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待充值请求人完成支付时合同才生效)。
1.3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法律效力
根据2017年的《民法总则》第19条“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以及《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在未成年人充值合同纠纷案之中,我们需要区分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游戏充值合同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游戏充值合同应当区分其游戏充值的数额是否属于其年龄智力能够认识和处置和范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款之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该规定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充值金额都是不同的。每个阶段可以充值的金额也是与该段未成年人的智力相适应的。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符合该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超出该范围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等待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2.未成年人游戏充值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低年龄的人群能够接触到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而这些内容的健康性和可观赏性又不能得到准确地划分和规范,所以目前有着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问题。当然这可能是时代的发展趋势,但是这种发展方向如果得不到控制或者正确的引导,将会对整个社会的精神状况尤其是未成年人这类心理和精神辨识力和抵抗力较低的群体造成不可逆转的误导和损害。那么在这个过程之中,往往会出现监护人和游戏服务提供方两造对立的情形。
2.1 监护人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原因,家长们对于孩子的关心程度和陪伴时间都是远远不够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那些心理和生理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很容易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难以控制的。所以对于监护人或者家长来说,尽量花时间陪伴孩子并且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这才是避免孩子做出不当行为的根本解决方案,当然这同时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进行辅助。我们不能一出现问题就将问题甩给信息的提供方,责怪提供方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游戏充值时正规的游戏厂商会发送诸多的确认信息对交易进行确认,但是由于家长的监护不到位,导致出现未成年人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完成充值,家长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尽管游戏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很大程度的审慎义务,但是鉴于目前的技术手段和交易的特点,我们无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做到滴水不漏。鉴于这种情况,希望监护人和家长能够起到家庭教化的作用,正确引导未成年人。
2.3 游戏服务提供方的问题
由于交易的过程都是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双方的隐蔽性较强,无法像普通交易一般进行面对面的审视双方具体情况。就算这样做也将会带来交易成本的上升,不利于交易的促成,所以就要求对交易的准入门槛进行提高从而限制一部分不合理和不正当的游戏充值。《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第十二条之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第十三条之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上述的各种规定对游戏充值的主体、内容和方式进行限制,遏制一部分不能掌控的交易。目前有些游戏提供商使用信息确认、邮件确认和身份信息核实等方法进行确认,但是依然存在未成年人使用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信息进行游戏充值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之下,游戏服务提供商无法准确判断从而完成交易。所以目前退出了视频确认等方法,完善充值服务。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值得推广和普及的。
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钱款追回及后续工作
根据上文中写到,未成年人实施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指认,如果法定代理人并未同意或者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充值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之下,游戏服务提供方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经过笔者的案件检索发现,大部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纠纷的案件判决都让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一定的责任,有时家长或者监护人责任比例达到50%甚至60%以上,极少数案例全额返还并且全额返还的判例之中游戏服务提供商存在着重大过错。因为在绝大多数这类案件之中,家长或者监护人存在监护缺失的问题较为严重。
3.1 游戏充值钱款追回的法律分析
根据上文中写到,未成年热在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之下自始无效。合同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且由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但是在实践之中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第二款“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富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翻译过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家长或者监护人主张未成年人进行充值超出其能力范围从而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并且互相返还这两个诉讼请求,那么家长或者监护人就必须举证该充值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完成。我们可以通过游戏注册的身份信息来确认,如果注册游戏使用的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则容易达到证明目的,如果游戏注册使用的身份信息为成年人则在实践之中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
那么如何证明未成年人使用了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完成游戏充值呢?根据笔者阅读的文献以及案例的分析,笔者总结了如下方法:
如果游戏注册信息和付款账户信息不一致,则应当提交“注册软件的账号、身份是孩子的,但是付款充值的账号是家长的”这类证据。
目前,发生未成年人大额的游戏充值及打赏行为时,最好的方法是以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既能够节省金钱和时间,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累。
3.2 目前主流游戏厂商的应对方法及操作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完善,许多游戏厂商都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化的处理,也提供了一些救济的渠道。例如腾讯游戏平台及网易游戏平台对于未成年人大额充值的退款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我们可以通过微信或者客服电话与其沟通,说明相应的情况,积极配合。如下图:
3.3 监护人的后续工作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是一项由完美时空、腾讯、盛大游戏、网易、搜狐畅游、巨人网络六家网络游戏企业共同发起并参与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指导,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参与网络游戏,和谐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公益行动。随着这项工程的完善,家长能够通过该项工程了解自己孩子的游戏情况以及充值情况,并且能控制游戏时间和内容,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每个网络游戏平台基本上都与都会有家长监护工程,如下图示例:
游戏其实就是在创造另一个世界,在另一个世界里玩家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但是我们要认清游戏与现实的区别,正确对待两者的关系,不要过分沉迷游戏。未成年人由于其精神抵抗力和控制力较弱,很容易受到不良游戏观念和方法的误导,形成不正确的游戏理念,并且最终造成一定的问题。最近腾讯游戏退出儿童锁认证,要求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要在家长完成解锁之后才能够进入游戏,其中解锁方式包括身份关系证明、视频确认等方式,这种方式将极大地降低未成年人的不当消费,促进理性游戏和消费的理念,值得推广。
未成年人进行不当的游戏充值不仅是游戏服务提供商未尽审慎义务的后果,还是未成年人家长没有尽到正确的心理疏导及沟通的后果。只有家长和游戏服务提供者双方共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引导,这类问题才能够被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