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成年人部分)新.pdf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及标准

  (成年人部分)

  前 言

  体质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不断采取有效措施

  增强人民体质,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并施行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10个有关部门对3-69岁的国民进行了首次全国性体

  质监测,获取了20世纪未我国国民体质状况资料。此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利用

  这些翔实的数据,在《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民体质测定标

  准》(以下简称《标准》)。

  制定并施行《标准》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等进

  行测试与评定,科学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发挥体育对增强人民体质的积极作用

  的有效手段;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面向

  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党的体育方针,坚持

  体育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为规范《标准》的施行,保证施行工作科学严谨、健康有序地开展,我们编写了《国

  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供有关人员使用。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做好《标准》的施行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

  标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2003年4月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工作,

  指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适用于 3-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

  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四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

  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国务院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

  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

  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

  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全国城市体

  育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

  作用,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九条 县、乡镇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农村医

  疗卫生工作结合,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为农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组织、有制度地开展体质测定工

  作。

  第十一条 体质测定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试项目要求的器材和场地;

  (三)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护的条件;

  (四)有测试数据处理及健身指导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二条 开展体质测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

  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注册并接受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