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男子组织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获刑1年9个月
韶关一男子以提供吃住、作案工具及给零用钱的方式,组织、教唆未成年人陈某等4人盗窃。笔者19日从韶关市曲江区法院获悉,该区马坝镇居民刘某辉组织、教唆陈某等4名未成年人盗窃作案,日前被该院一审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2016年1月至2月23日间,被告人刘某辉以提供吃住、作案工具及给零用钱的方式,组织、教唆未成年人陈某等4人,先后窜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二路商业局大院、仁化县丹霞街道某酒店停车场、曲江区马坝镇城东邮政储蓄银行等地,盗窃他人宝马等高档车小轿车的后视镜及车内烟酒等财物,盗窃所得财物均交由被告人刘某辉保管、处理和分配。
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曲江区刘某辉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了铁锤、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以及盗窃所得的汽车后视镜13副、芙蓉王香烟1条、茶叶1盒、白酒2瓶等物品。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售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汪次安 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