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私愤恶搞他人照片 少年法庭认定被告侵犯肖像权
未成年人因私愤恶搞他人照片
少年法庭认定被告侵犯肖像权
《红领巾法学院》第二季第五期
带你走进“侵犯他人肖像权”模拟法庭
本期模拟案件
某中学同学李昊(化名)因一次交作业晚了,随后被学习委员张婉(化名)告到班主任处,班主任因此批评教育了李昊。最近张婉因感冒生病未来学校,李昊为了报复张婉,将她的个人照片PS成新冠患者,并发布到班级QQ群里,给张婉同学的心理造成较大伤害。
案件分析
关于本期案件,我们应对以下几点进行关注分析:
01、关于肖像权,法律是如何认定的?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化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此次模拟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就是用信息技术将原告的照片进行变造、丑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02、将个人照片PS成表情包在微信群内传播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丁辉律师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以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将他人的肖像用来盈利,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019条做出了新的规定,没有经过他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利用同学肖像PS成表情包并公开在微信群内,本质上还是制作并公开他人肖像权的情形,是违法的。这也提醒同学们,不要未经他人同意,随意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
03、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是否也要负法律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被告的母亲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承担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04、侵权案件中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主张进行精神赔偿?
“精神赔偿”在法律上叫“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118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侵权案件中,有三种情况受害者或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因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例如爷爷去世前送的唯一礼物受到侵害而灭失的;
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比如因拐卖儿童,造成骨肉分离的悲惨结果;
③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的。
这三种情况对当事人的伤害都是比较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5、是不是任何情况下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都构成侵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06、参与传播扩散的人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还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个案件中,除了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以外,其他进行转发、转载传播的同学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虽然本案原告作为权利人只起诉了始作俑者被告,但并不意味着其他进行转发、转载传播的同学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由西影传媒承制,第一季的播出引发热烈反响。经多方精心筹备,《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二季全新升级,增设演员选拔、校园模拟法庭排演环节。模拟审理案件类型涵盖纵火案、盗窃案、侵犯他人名誉权案等,极具实效性和典型性。特别节目全国首创视障、听障学生走进法院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走出了一条特殊群体与普法教育结合的新路径,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法治建设工作。
《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二季在西影视频、西部电影频道、学习强国等平台同步播出,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