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需担责
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未成年人侵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系邻居,2022年3月23日原告徐某发现其院内水池景观石被盗、瓷砖及多肉等物品被破坏,徐某发现系被告孙某的儿子孙某某(8周岁)造成的。原被告就损失沟通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院内水池的景观石及马赛克修复费用损失8000元。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被告孙某释明法理,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的监护职责,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孙某表示理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也与原告徐某协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远亲不如近邻。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缺乏对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认知能力,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也缺乏清晰的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在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约束与管教。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形,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法律法条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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