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吴晓山 摄)

  2016年6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肖开提·依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肖开提·依明介绍说,关于儿童进清真寺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明确规定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7条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肖开提·依明指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自治区没有出台过对妇女和儿童不准信教的规定,但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18岁之前要接受义务教育。

  肖开提·依明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