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1051)【未检之声】这场座谈会,筑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保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成刑事案件的被告时,法律援助都会向未成年人伸出援助之手,为他们提供专业律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强化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近日,沙市区检察院未检部门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相关部门就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召开联席座谈会,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针对如何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措施。
未检检察官史娅霖
“辩护律师尽早参与诉讼环节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更有利于充分了解和客观评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准确把握批捕案件和公诉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区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副队长刘宏表示
“为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取得实效,将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统一由法制部门联系法律援助机构。”
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琪表示
“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律师库,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申请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指派法援律师。”
此次座谈交流,加强了各方的沟通协调,同时针对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一致意见:一是细化法律援助职责。公检双方应合理利用引导、监督和协作的辩证关系,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职责,做好侦查、公诉、监管的衔接工作,有效破解当前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率低的困境;二是提升法律援助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优秀高效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制度运作的基本前提,办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指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律师,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利;三是建立三方定期联系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交流沟通,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化解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援助不缺位。”下一步,沙市区检察院将继续落实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益,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配套工作体系,真正把保护未成人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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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编辑:威名远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