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心理行为问题,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nd

  未成年人心理行为问题,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 problem

  1)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 problem未成年人心理行为问题

  1.A New Solution to 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r Problems:Family Assistant Program解决未成年人心理行为问题的新模式:家庭辅助计划

  2.General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sychology Depression Issue among the Minors in America and Russia;美、俄未成年人心理抑郁问题概况及特点

  3.A Trial Discussion on the Civil Action s Ability of Minors of Ten Years and Over;浅谈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4.On Organizing the Minor Violating Public Order Management Crime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探析——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背景

  5.Teenagers' Problems Should Be Adult's Problems论未成年人问题实质上是成年人的问题

  6.Studies on Some Theoretic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Law of Preventing Minors from Committing Crimes;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7.On the System of "Appropriate Adult" Presenting at the Scene of Interrogation--Focusing on the juvenile suspects;“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中心

  8.Causes of Mental Health Problems in Young Soldiers;对青年军人心理健康问题的成因探析

  9.Th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 and Rescue about the Wandering Juveniles;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与心理救助

  10.The illicit sale of alcohol to minors is becoming a problem in our area.非法出售酒类给未成年人已成为我们这个地区的一个问题。

  11.Reflection on Minors' Ideological and Moral Education: Research on Rural Minors in Empty Nestle Families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问题的思考——以农村空巢家庭的未成年人为研究对象

  12.Standing Working Party on Offences against Minors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常设工作组

  13.Research on Minors Criming Again and Its Prevention Question;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

  14.Study on the Issues of Judiciary of Young Criminals;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5.On Problems in Penalty Adaptability to Juvenile Delinquency;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若干问题刍议

  16.On the Application of Minors Recognizance: Problems and Prospecting;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适用:问题与前瞻

  17.Research 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Minor Offenders;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

  18.Performance, cause and remedy on minors’ bad conduct;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表现 成因及矫正

  teenagers' problem未成年人问题

  3)minor child未成年行为人

  1.As far as guardians′ responsibility is concerned,their minor child′s misdeeds have great influence on it.在监护人责任中,未成年行为人的过错对责任的承担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在监护人责任中要考察未成年行为人的过错,并以"理性人"或"善良家父"的标准作为判定未成年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监护人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未成年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4)psychology and behavior problem心理行为问题

  1.Study on mode and its effects of consultation and treatment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behavior problems.;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咨询矫治模式及其效果研究

  5)mental behavior problem心理和行为问题

  6)mental or behavior problems心理或行为问题

  1.At present, students mental or behavior problems are brought about by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目前学生心理或行为问题的表现及其产生有其主客观的原因;心理健康的标准应从敬业、乐群和自我修养三个方面来概括;心理健康教育应坚持六个原则;心理健康教育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教育途径;积极搞好教师队伍与学校心理学家队伍的建设。

  《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0年第 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1年10月5日公开签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联邦德国、 奥地利、法国、 葡萄牙、卢森堡、瑞士、荷兰、南斯拉夫。在批准国家之间,这个公约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