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否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01.  案例介绍

  蒋甲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与蒋乙于2015年年初起诉离婚,双方于2010年生育婚生子蒋甲。在曾某与蒋乙离婚诉讼期间,蒋甲被北京某某小学录取并办理了入学手续。

  2016年7月1日,蒋甲被其父亲蒋乙从北京某某商场的辅导班接走后带至浙江省A市居住。2016年9月,蒋乙未能让蒋甲按时入学,且拒绝说明孩子去处,也不带回孩子入学。2017年2月曾某在浙江省A市乡下的一个幼儿园找到孩子并带回北京,其间孩子由爷爷奶奶租房照顾,蒋乙未照看蒋甲。曾某认为蒋乙非法藏匿孩子,拒不让孩子上学,且长期放弃对孩子的监护,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现孩子新学期入学在即,需马上办理入学手续,为了保护蒋甲的受教育权及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权,蒋甲的法定代理人曾某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判决如下:禁止蒋乙在未经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蒋甲带走。

  02.  雅歌专家解读

  雅歌志愿者、律师:李赟波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表面上看,本案申请人蒋甲虽然没有遭受或者面临被殴打、捆 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侵害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被申请人蒋乙因与申请人蒋甲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之间的婚姻纠纷,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蒋甲就读哪所学校的问题产生争议,蒋乙为了获取蒋甲的抚养权而不顾蒋甲的个人感受将其带走,并未按时就读已经办理入学手续的北京某某小学,作为监护人之一没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行为已经给蒋甲带来精神层面的损害,故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出发,从源头上预防父母在离婚、抚养、探望问题上分歧升级以及为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执行奠定基础的角度考虑,本案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作出禁止蒋乙在未经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蒋甲带走的裁定是十分合适的。

  法律小知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含哪些?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