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是否需要归还

恋爱期间,互发红包和微信转账是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方式,分手后本该一别两宽、互不相欠,但却有不少情侣因微信红包和转账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薛某(未满十八周岁)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二人因琐事时常争吵,感情破裂导致分手。随后任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薛某及其父亲诉至稷山县人民法院,请求薛某及其父亲归还借款及利息。
任某称,在二人交往期间,薛某用各种理由多次向其借款,出于对薛某的信任,任某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方式向薛某借款共计一万余元,并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一张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任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借条可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已通过电子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被告薛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任某借款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薛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薛某无力偿还,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任某明知薛某为未成年人仍将款项借给薛某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对任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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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标题:《【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是否需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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