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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有哪些?

  (1)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体现了属地原则)

  ①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②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③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④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体现了属人原则)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3)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体现了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主要包括海盗、毒品、劫持航空器),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倘若罪犯犯罪后出现在我国,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在中国起诉),要么引渡(不在中国起诉)。

  (5)四个管辖原则的是适用有先后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指优先于)

  2.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以及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2)根据《刑法》第 13 条对犯罪的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也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社会、他人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形式特征,也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 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 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3.我国《刑法》第 13 条中“但书”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第 13 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但书”的意义:

  (1)“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2)“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与《刑法》第 13 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俳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的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4.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定罪处罚,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5.危害行为的分类和含义是什么?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由于刑法绝大多数是禁止性规范,如不许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所以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作为。

  (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遗弃罪的行为,表现为不抚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尽抚养义务。

  6.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不作为构成犯罪相对于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②行为人职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如,监护人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抚养义务。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的,即负有救护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 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7.《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哪些?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特殊宽大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它们理解为“但书”规则的具体应用,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 3 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③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意:这个年龄段不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5)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能轻判就不重判:①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④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 500 元人民币;⑤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是不能强令监护人或者其他人为其垫付!)

  9.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 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少数情况下,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但是即便如此,这也是单位做犯罪主体,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做主体的自然人犯罪。

  10.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要不要区分主从犯?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