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零距离①】未成年人课堂打架谁担责?
近日,塔城中院民一庭法官独任审理了一起因学生校园打闹引发的侵权案件,所谓“无知者无畏”,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手脚无轻重,使得该类案件预防、处理和救济面临诸多困难。
案情回顾
小凯与小明(化名)系同班同学,在体育课足球场上,小凯两次找小明一起玩耍,小明不予理睬,小凯将其两次抱摔后跑开,小明转身追去将小凯踹倒,并压在小凯身上,致小凯右锁骨骨折,右肩软组织挫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才基本恢复。双方父母都认为各自的孩子没有过错,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经过
考虑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如若不妥善化解,将对孩子们的心灵造成影响。承办法官通过讲述身边真实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一边从“情理”出发,安抚双方情绪,一边从“法理”方面讲解,让学生和家长、校方都能知悉法律层面的利害关系,反复疏导历时四个半小时,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孩子们也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
在该案审理中,法官及时对学校从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校区巡查、重视小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家校教育相结合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口头司法建议,为“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做好“司法园丁”,让司法之光照亮未成年的成长之路。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因上学而转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8-12岁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需承担普通过错责任。
作者:雷世贞
审核:任福正
编辑: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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