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如何确定?【法律的道理|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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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很多朋友,对“监护人”这个词并不陌生,但是大家对“监护人”一词的定义和职责并不熟悉。那么,什么叫做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又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接下来咱们来看的这个案例,就是与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的。

  老唐膝下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外孙女糖糖,她刚刚过完10周岁的生日。糖糖是老唐的女儿小唐,在外出打工时,与一名男子谈恋爱期间生下的。十年前,刚刚生下糖糖的小唐与男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分手了。于是,小唐便将糖糖带回老家,交给自己的母亲老唐抚养,自己则继续外出打工。

  今年8月份,小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唐在世的时候,对于糖糖父亲的情况三缄其口,从来不提。直到现在,老唐也不知道糖糖的父亲姓甚名谁,家住哪里。小唐去世后,老唐面临一个极大的问题:无法证明自己对糖糖有监护权。学校的一些手续、重大决策等都需要糖糖的监护人出面来办理,但老唐却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对糖糖有监护权。于是,老唐先找到居委会,居委会说这事儿归法院管。找到法院,法院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最好先找到糖糖的父亲,让他将监护权转移给老唐。老唐只好去派出所查询糖糖的父亲,派出所说多少也要知道人家一点信息,比如名字、身份证号或者住所地什么的,要不然根本无从查起。

  后来,老唐辗转联系到我,我告知老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确定其为糖糖的监护人,并且直接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果然,老唐以自己为申请人,以糖糖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确定自己为糖糖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法院依法查明了小唐死亡、糖糖父亲身份不明,且老唐有监护能力等事实;并询问了糖糖的意见,得知糖糖愿意与老唐一起继续生活,老唐对糖糖的照顾无微不至等相关情况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指定老唐为糖糖的监护人。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空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得以改善。

  律 师 提 示

  对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问题,我们有一些小提示:

  1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导致孩子的监护人空缺,有监护能力的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自己为监护人,无需先经居委会、村委会指定。

  2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程序为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另外,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孩子留在老家,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或者其他亲属照顾,那么也可以将一部分监护权委托给第三人行使。比如,开家长会、代为支配一部分生活费、接送孩子上下学、照顾起居等某些民事活动,是可以委托给第三人的。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委托监护的制度,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监护空缺、监护不力等情况。

  专栏律师

  王明玲 律师

  《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现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拥有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先后在法院、律所任职,带领专业团队长期致力于房地产、合同、婚姻、继承、侵权、公司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的研究,有着专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案达近千起,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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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明玲

  编辑:王海洋(实习)

  审核:李小贝 / 蒋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