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的织里人注意了!电动自行车新规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图一时方便

  不戴安全头盔上路

  一次次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

  发生交通事故后

  都后悔不已

  

  “带”而不戴又是为了谁?

  只为应付交警的检查?

  佩戴好安全头盔

  关键时刻保护的是您自己的生命安全呀~

  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为此,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行车管理条例》通过审议,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1日越来越近了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将正式实施

  购买、使用、乘坐、驾驶

  有哪些规定?

  违反规定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起来看详解

  ↓↓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搭载人必须佩戴头盔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重要事情说三遍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搭载人必须佩戴头盔。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将被处以警告,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2

  发现无牌、套牌、假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扣车、罚款

  

  《条例》规定: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3

  禁止非法改装,违者扣车或罚款

  

  《条例》对此做了严格规定:

  1、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车辆。

  2、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加装或改装装置予以收缴,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4发现未年审、违法长期未处理的车辆,将暂扣车辆

  《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规定:电动车超过年审时限的,或电动车车主长期不处理违法行为较多的,办事处社区将暂扣车辆,车主必须到社区领取教育单至织里镇科技文化教育中心进行学习,再到织里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动车违法处理窗口进行相关处理,最后到社区领取车辆。5故意遮挡、污损车牌,将暂扣车辆

  

  

  

  

  《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规定: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行为且不及时整改将暂扣车辆处理并教育学习。6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上下滑动查看

  《浙江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

  全文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的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包括港湾式公交车停靠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应当在路基外侧设置非机动车道。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

  第十三条 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位除外。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安全事故。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减速标线、右转弯导向线、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爆闪灯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

  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政策,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 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依法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且电动自行车无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车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无人竞拍的电动自行车、收缴的拼装电动自行车和没收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予以拆除、解体。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下滑动查看

  《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

  全文

  ↓↓↓

  为规范织里镇辖区内电动车日常行驶及停放,共同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形象,所有牌证管理的电动车共同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电动车所有单位或个人签约后视为共同遵守《织里镇电动车日常管理公约》。

  一、上牌管理

  1.首次上牌证(限定在2019年2月1日前),由电动车营业地点所属辖区进行上牌,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协会均为上牌点。其中三轮车协会和交巡警大队共同负责中心镇区大型铅酸式蓄电池(水电瓶)营运类电动车、织里镇辖区以外电动车上牌工作。大马力铅酸式蓄电池(水电瓶)三轮车上牌工作原则上由三轮车协会和交巡警大队共同负责。

  2.新上牌证(2019年2月1日开始),按照第1款规定可继续上牌,牌证成本费用由电动车所在单位或所有人自行承担,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协会代收后统一交财政专用账户。

  3.牌证遗失补办、变更、注销,可在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协会等办理点进行补办、变更、注销,补办牌证成本费用由电动车所在单位或所有人自行承担,所属社区、行政村、漾西交通管理站、轧村交通管理站、三轮车协会等单位代收后统一交财政专用账户。

  4.专用账户收集费用用于支付电动车智慧管理协议单位成本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5.牌证号段管理由交巡警大队统一负责,各单位严格区分牌证号段,对存量牌证专人保管,对照“电动车智慧管理系统”定期核查数量。各单位定期对补办牌证进行汇总申领,由交巡警大队负责发放。

  6.建议电动车所属企业负责人或电动车所有人对上牌的电动车实行保险。

  二、日常管控

  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执法单位,根据执法权限通过“电动车智慧管理系统”电脑PC端或者移动APP端,区分权限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1.严格执行“十条禁令”。

  (1)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机动车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拖离现场车辆。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点的,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条款:按照《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5条,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由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严禁电动车违法载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行驶的,除驾驶人以外,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处20元罚款。

  (3) 严禁电动车加装改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擅自改变非机动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处50元罚款,并收缴非法装置。

  (4) 严禁电动车闯红灯,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20元罚款。

  (5) 严禁电动车逆向行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

  (6) 严禁电动车酒驾或醉驾,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处50元罚款。

  (7)严禁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8)严禁电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第7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载物的,处20元罚款。

  (9)严禁不带头盔驾驶车辆,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浙江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0)严禁污损、遮挡电动车车牌,发现车辆备案信息与车辆车牌信息不符的套牌行为,包括安装假冒车牌,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条款:按照《浙江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车号牌。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扣留车辆;驾驶伪造(假牌)、冒用号牌(套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号牌。

  2.对违反“十条禁令”被扣车的,车主必须到办事处、社区窗口进行违法处理全流程咨询,并领取“教育单”到镇科技文化中心进行45分钟的教育,接受教育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违法处罚,最后凭“教育单”与“罚款小票”到办事处、社区领取车辆。

  情节严重的,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参照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

  3.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行为且不及时整改将暂扣车辆处理;自觉遵守“限行、禁行”区域的约定。

  4.禁止70周岁以上老人驾驶车辆上路。

  5.车主车辆过户必须到街道办事处、社区、交管站、三轮车协会窗口进行信息变更,严禁私下买卖,因私下买卖导致车辆信息有异议等问题的由本人自己负责。

  6.在织里镇各上牌点上牌的电动车只允许在镇区范围内上路行驶,并按公约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规定,如驶出织里镇辖区范围外的,车辆牌证不再据有相关有效性,所有法律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7. 电动车车主自觉履行电动车年审制度,车辆因未年审被暂扣后,必须到织里镇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动车违法处理窗口进行车辆审核。

  三、违法行为教育处理全流程

  1. 车辆因违法行为被暂扣后,车主必须到办事处、社区窗口进行违法处理全流程咨询,并领取“教育单”到镇科技文化中心进行教育。

  2.有违法行为需教育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指定教育地点进行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45分钟。

  3.对“十条禁令”中涉及暂扣车辆的,必须到指定教育地点进行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45分钟。

  4.需教育后凭“教育单”领取车辆的,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流程,确保安全交通知识学习到位后方可领取“教育单”。

  5.接受教育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2楼电动车违法处理窗口进行违法案件处理,最后凭“教育单”与“罚款小票”到办事处、社区领取车辆。

  四、安全管理

  1.严禁运输违禁物品。

  2.严禁超载、超员行驶。

  3.定期做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并按时做好年审工作。

  4.电动车规范充电,严禁室内充电。

  五、补充说明

  如遇重大政策性调整时,电动车所属的企业负责人或电动车所有人应响应政策,根据实时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与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电动车日常管理是社区、行政村与业主通过公约形式形成的有效约定,电动车车主及驾驶员自愿遵守公约,共同维护文明的城市交通秩序。

  温馨提示:

  国家法律规定:非国标电动二轮车与电动车三轮车已于2019年3月31日停止上牌备案工作,2019年4月1日起禁止销售、购买非国标电动车。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牌备案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办理。

  电动车辆违法行为查询可拨打3150862,电动车年审与车辆保险咨询热线3921494。—END—

             审核 | 赵爱伟 蒋兰芬

  编辑 | 安全哥 丢丢妹

  郑重声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调查,一律通过上门或者请当事人到派出所等公安场所的方式面见当事人,绝不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直接调查处理,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汇款、转账。与此不符的,公民可视为涉嫌诈骗行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  防为主、防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