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承:尽快重新构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治理体系
二、建议
1、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刑罚手段惩处低龄严重暴力犯罪。
鉴于现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青少年恶性暴力犯罪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14周岁降至13周岁或12周岁,以加大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威慑,减少对社会的危害。由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在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时才予以刑罚,因此不会对现行制度造成大的冲突。
2、完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的收容教养的配套法规。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什么情况下由政府收容教养,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颁布于1982年,距今已今三十多年,且也没有解决前述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关于政府收容教养方面的法规,明确收容教养的范围、程序、场所、内容等一系列问题,从制度上保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正、帮扶、教育目的的实现。
3、加快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正制度和设施的建设。
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长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现在的制度基本上依赖于家庭的管教,而社会和教育部门都处于无所作为的状况,但一旦未能及时挽救,受伤害的除了家庭之外,学校和社会都会成为受害者,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制度,具体包括:(1)加大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责任和义务,未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承担责任;(2)加大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学校和教育部门发现学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这类行为的时候,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对学生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移送工读学校进行限期矫正,行为矫正后再回归原来学校等;(3)对工读学校重新定位和规划,在新时期赋予其全新的职能,就是知识教育+行为矫正+心理辅导,要配置与人口基数相适应的、城乡全覆盖、设施设备先进、管理理念科学的新时期工读学校,而不是过去在电影《少年犯》中那种只有犯罪的人才去就读的监牢。
4、加强中学校园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建议在中学增设法律课,通过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和模拟法庭活动、举办日常法律知识竞赛、进行校园法制宣传等一系列活动,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必须从学生抓起,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知法度则国民知法度、少年遵法纪则国民遵法纪。很难想像一个人在青年时期漠视法律,在成年后会对国法有所敬畏。多少国家学校和家庭辛苦培养的人才,在知识上是专家,在法律上是法盲。加强中学校园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真的是刻不容缓!
(作者系民进广州市委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首届广东维权十大杰出律师,首届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副主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