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情权: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告知?

  现阶段,医患矛盾突出,保障患者知情权,是每个医生都应当贯彻始终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与之年龄相应的医疗知情权?医生又该如何尽到相应的义务,告知程度又如何控制,如何划分应该告知未成年人的起算年龄呢?

   

  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于医学伦理密切相关的临床药物试验领域,对未成年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做了约定。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的规定在保护未成年权益方面具有进步意义,充分尊重了儿童是否接受药物试验的个人意见。看一下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临床试验是对新型药物或者治疗方法的探索,会受到伦理委员会会的监督,因此设置这个条款能够充分保护儿童权益。国内外伦理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起始年龄多数在7~10岁,主要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教育水平相关。

   

  而在普通的医疗行为当中,却没有这样的规范约束,一般也不会征求未成年的意见,征求其父母的决定并由其父母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这里从法律层面探讨临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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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签署知情同意书,18岁不是一个坎儿

   

  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进行独立民事活动,在医疗行为中享有完整充分的知情权。18周岁为成年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法律层面还有一类人虽未满18周岁,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实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很早就进入社会闯荡并独立生活,靠自己赚钱安身立命,虽然他们未满18周岁,但已经步入社会,具备生活技能,此时再把他们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对其社会权益的限制。

   

  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患者,依靠自己劳动收入生活,具备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资格。但是临床工作中,医生却无法判断其工作收入情况和家庭情况,还是根据年龄判断比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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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的知情权,目前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一条模糊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条文中“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是一个过于模糊的概念,谁来评测这些孩子的智力与其民事活动是否适应,智力这个东西如何评判,强大的传统家长主义会不会扼杀孩子们的自主意识和知情权,都是需要更深层次研究和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