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两名未成年人事先预谋奸淫未成年少女,双双被判刑
“我们不需要被教导,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法律已经作出了它的判决。
以后能不能改善,还是得看他们自己。
要学会珍惜机会。
但最重要的是不要作奸犯科。
别让人生有污点。
这种污点不是说常识性的错误,而是原则上不对。
违背法律规定、损人不利己等等。
做人要清清白白,干干净净。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某日凌晨一点左右。
宋某和孟某(案发时均为成年)经过事先预谋之后。
在L市D区某河岸草坪上。
两人协同奸淫了受害者姚某。
其中孟某负责控制姚某的双手,过程中为防止对方呼救又捂住其嘴巴。
之后宋某强行与受害者姚某发生性关系。
在案发近一年后。
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
供述其奸淫了姚某,但并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直到庭审过程中,才选择如实供述。
几天后,孟某在其父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宋某和孟某的辩护人都提出当时不知道受害者系不满十四周岁。
宋某、孟某分别供述被害人当时大约十四岁、十六七岁。
受害者则表示没有告诉过被告人宋某、孟某她的实际年龄。
他们也没有问过。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宋某和孟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因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且系暴力型犯罪。
所以应当从重处罚。
其中宋某虽主动到案但并未完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不构成自首。
鉴于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且犯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获得受害者谅解,可从轻处罚。
而孟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同样是因为未满十八周岁,还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
可从轻处罚。
综合相关情节,判决如下。
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