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两名未成年人事先预谋奸淫未成年少女,双双被判刑

  “我们不需要被教导,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法律已经作出了它的判决。

  以后能不能改善,还是得看他们自己。

  要学会珍惜机会。

  但最重要的是不要作奸犯科。

  别让人生有污点。

  这种污点不是说常识性的错误,而是原则上不对。

  违背法律规定、损人不利己等等。

  做人要清清白白,干干净净。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某日凌晨一点左右。

  宋某和孟某(案发时均为成年)经过事先预谋之后。

  在L市D区某河岸草坪上。

  两人协同奸淫了受害者姚某。

  其中孟某负责控制姚某的双手,过程中为防止对方呼救又捂住其嘴巴。

  之后宋某强行与受害者姚某发生性关系。

  在案发近一年后。

  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

  供述其奸淫了姚某,但并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直到庭审过程中,才选择如实供述。

  几天后,孟某在其父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宋某和孟某的辩护人都提出当时不知道受害者系不满十四周岁。

  宋某、孟某分别供述被害人当时大约十四岁、十六七岁。

  受害者则表示没有告诉过被告人宋某、孟某她的实际年龄。

  他们也没有问过。

  缺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宋某和孟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因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且系暴力型犯罪。

  所以应当从重处罚。

  其中宋某虽主动到案但并未完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不构成自首。

  鉴于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且犯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获得受害者谅解,可从轻处罚。

  而孟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同样是因为未满十八周岁,还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

  可从轻处罚。

  综合相关情节,判决如下。

  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