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口失踪不到48小时不予立案”?

  关于最近热议的中传周云露被杀害事件。内有提及当女生失联后学生家长都有联系公安部门,却被告知“人口失踪不到48小时不予立案”。结果网络相关视频播出后,使用了“报案后不到2个小时,就发现被害女生”的措辞,让人不解。虽然知道48小时以上再立案为了节约精力,防止浪费人力时间,但是总有种不人道的感觉。道理我都懂,可是试想如果是自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家里面很急,到了警局被这样拒绝一定崩溃了。这一条规定可不可以被推翻或者,有没有可能在高效解决失踪问题的前提下,顾及人员性命安全和黄金解救时间?求相关法律人员解读一下。相关视频:Sina Visitor System

  泻药,这本来就是谣言,根本就没有多少小时之说。为什么要失联48小时后才立案? - 张飞的回答

  关于人口失踪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参与,依法管辖,是有明确依据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了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请大家注意看其中的第2条和第3条,也就是说,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后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而对于十四到十八周岁的女性,也应当立案侦查。

  第2条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低的,因为上述两个人群的成员,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受到违法侵害的可能性大,所以即便不是拐卖,公安机关从阻断犯罪,避免更大危害发生的角度考虑,也应当主动介入,帮助查找确定下落。

  但是我们再看第3条,要求就很明确了,对于满18周岁的成年人,首先要优先考虑的,是其人身自由权,不和家里人打招呼,自己决定出去干点儿什么,只要不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实际上这种报案在基层非常常见,没有证据证明可能遭遇违法侵害,警察是无权管辖的。

  在周云露被杀的案件中,其同学以失踪的名义报警,显然警方是没有管辖权限的,因为不能提供出其遭遇危险的证据,我非常理解很多人会说,警察早点儿介入,可能惨案就不会发生,然而对于未发生的事实进行提前干预,这就像你今天把菜炒糊了,然后说早知道不开那么大火了一样,是没有用也不科学的。这非常接近于薛定谔的猫的状况,没有发现证据之前,无法确定有犯罪行为发生,而一旦发现了证据,实际上犯罪行为也已经发生过了。

  当然,所谓不满48小时不能立案,这个已经被公安部驳斥了公安部反驳电影《亲爱的》:儿童失踪立即立案 不需等24小时

  实际的情况是,不符合立案规定的,48小时以后也不能立案,而人口失踪满两年,才能宣告失踪,以解除其部分民事关系,而这个宣告的权力,属于法院。

  警察必须依据现实有效的证据来使用职能,一方面,是避免警务资源的浪费,而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公权力的滥用,周云露的事情令人非常遗憾,但是如果接到报案,不审查证据,就直接动手抓人,无疑会造成很多冤案,所以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之前,往往有一个案前侦查的重要阶段,对证据进行鉴别审核。

  在群众普遍缺少法律常识,甚至某些执法者自身法律意识都不过关的情况下,采取审慎的态度是十分必要的。假如这个世界上存在一种,只能说真话,不能说假话的机制,那么警察审核证据,就能够简单很多,然而现实里,说假话的人群远远要比说真话的人多。

  下面来普及一下什么是失踪

  失踪,一般是指自然人离开了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定义,因为下落不明,往往是一种主观感受,而不是其实际的存在状态,家属打电话联系不上,到单位找没有,到住所找没有,家属们就会认为这个人失踪了,但是实际其存在状态,其他人都没有办法描述。

  而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就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下落不明这样的描述,显然是达不到证据要求的程度。手机关机,并不能证明什么,也许是没电了?人不在单位,是不是翘班出去办私事了?住所也没有?免不了跑到别人家床上去嘛!两天没联系了,我有个同学在上警校时候突然失踪,七天之后自己回来了,一问是自己跑去参加驴友的户外活动了,跟谁也没说,但是这不违法啊,最后给了一个处分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是推测,警察也是推测,没有证据的推测,只能称之为脑洞,因为不能证实,也没法证伪。

  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必须遵守。

  对于警察来说,更必须谨守法律底线,今天超越底线帮群众办了一件好事,明天就很可能超越底线帮别人做一件坏事,还是这个观点,人性是靠不住的。

  对于报案人来说,光说是不行的,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什么是证据,需要自己去学习。

  泻药。

  2014年9月11日,公安部刑侦局面向全国刑侦条线发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侵害女学生犯罪活动的通知》

  我不相信帝都刑警会无视这个文件,这可是全国刑警的总瓢把子发的文啊。发文时间还那么近。

  别把北京刑警想的那么不堪好不好???

  反正我们这边,根据刑侦局的文件,男的失踪满24小时的先以非法拘禁立案,女的失踪满24小时的,特别是女学生,都先以拐卖妇女案立案,查起来再说。大不了再撤案嘛,真出事了,也没那么多话柄,因为我们确实在做工作的。

  效果嘛,六月,接报一女失踪,先以拐卖妇女立案,围绕女的开展图侦工作,确定嫌疑人,收网抓捕。抓到之后,嫌疑人第一句话:你们把尸体挖出来了?其实我们是查拐卖案牵出来的杀人抛尸案,当然,收网前我们也基本上可以确定该女子被害了。只是尸体没发现,也发现不了,因为嫌疑人把尸体拖到八百多公里外的老家埋掉了。

  不是失踪就要立案侦查的

  不是失踪就要立案侦查的

  不是失踪就要立案侦查的

  只有存在【违法犯罪】可能,才是公安机关介入的基础,离家出走也要立案侦查的话,真的是浪费社会资源

  经常性有人跑派出所来报失踪,宣告失踪是法院的活,警察不负责帮你找人!

  除非有证据证明【失踪】是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安机关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帮你找人。

  对人口失踪这个问题,应该立案越快越好!时间不能拖,否则夜长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