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以免费旅游、减免房租、借款利息等方式受贿时的犯罪数额?

  在资本市场上,贷款和借款是行为主体在约定时间内对资金的排他性使用,借款方获取巨额资金的使用权多以支付出借方利息作为对价。对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究竟有偿还是无偿,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这也与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密切关联,无偿提供借款的,多基于亲情、友情,或因互利互惠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具有真实借贷关系并归还借款数额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旨在获取巨额无息借款,请托人同意提供也是借此获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支持,此时免息借款的对价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权钱交易关系非常明显,应将相关期限内的借款利息认定为受贿。就本案而言,赵强的妻子张某某因商业逐利而非生活需要向黄建平借用巨额资金,实际支付年利率不足9%的利息既符合情理,也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黄建平基于赵强的职权地位及双方之间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无论从最初提出免收利息还是之后退还利息,均为藉此向赵强输送财产性利益,与直接给与赵强财物并无本质不同,仅是采取了手段更为隐秘、情感更易于被接受、实际效果通常更好的方式。赵强对上述情况完全知情,但并没有安排张某某退还,本质上属于接受他人免除债务的行为,对其以受贿论处适当。

  指导案例第1399号

  赵强受贿案

  ——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

   

  撰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华舒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