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家长千万要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会中的各类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为本,回应社会现实。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监护人责任”的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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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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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8 年10月的一天,尚未成年的陈某驾驶一辆未悬挂牌照的摩托车在西充县某街道撞伤老人邓某,邓某受伤严重,辗转于西充县人民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医疗费甚高,经司法鉴定2处10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因双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邓某将陈某起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

  该辆摩托车是由杨某从车主林某处借来转借陈某,西充法院根据陈某申请,依法追加杨某、林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于陈某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西充法院依职权追加其父母陈某伟、赵某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杨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杨某将车辆转借陈某,并默许其无证驾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陈某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陈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伟、赵某赔付邓某44007元,杨某、林某各赔付14410元。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而邓某后续治疗费用昂贵,家庭无法负担。2020年4月3日,邓某在无奈之下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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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陈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论其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 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均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在侵权责任法上称为替代责任。在本案中,陈某的监护人很明显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不能减轻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抇责任。另外,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查验借车人杨某的借车目的,杨某默许陈某无证驾驶,明显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中国警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