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姐”控制女孩,从事性服务:如何打击犯罪?才能保护幼女?
骗取女孩城里玩,接受女孩性服务:是强奸犯罪?还是嫖宿幼女?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份,初中一年级女孩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的“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不辞而别,来到了县城找“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了人生的炼狱。
“梅姐”在当地小县城可谓响当当的人物,小小一个县城开了一家诺大的“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因此“梅姐”与这些人混得特别熟,这些人一进店,一开口便会问,有没有好的小妞,已成为他们心照不暄寻找服务对象的口头语。
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
当家长辗转找到小芸时,孩子已经双目无神,稍显呆滞,再也不见往昔的单纯和活泼。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上述案件中至少涉嫌三个罪名,分别是:
1.强奸罪。
2.强迫卖淫罪。
3.组织卖淫罪。
下面我们一个一个进行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就上述案例而言,不管黄某是否清楚地知道小芸是幼女,他都涉嫌强奸罪。
因为从案例中可知,小芸并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而是在“梅姐”黄某等人的逼迫下,无奈的选择,试想一个12岁的小姑娘,在多个大人的威逼利诱之下,反抗能力又有多大?
而如果黄某明知小芸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仅涉嫌强奸罪,还要从重处罚。
当然,是否明知这个问题,属于主观性问题,想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会坚持说自己不知道是幼女。
但是,真想要证明这个问题,也并不是特别困难,因为法律中是可以推定是否明知的。
也就是从客观结果上,去推测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就可以如此来推定,如果小芸虽然只有12岁,看起来却像20岁一样成熟,正常人肯定看不出来她是个未满14周岁的幼女,此时就可以推定黄某并不明知。
相反,如果小芸不管怎么看都像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那么,不管黄某怎么狡辩,都可以直接推定他明知小云是个幼女。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案例中,“梅姐”将小芸骗进城里,对其实施人身控制,并进而威逼、恐吓、利诱小芸,逼迫她提供性服务。
“梅姐”这种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已经涉嫌强迫卖淫罪。另外,根据案情,“梅姐”经营的“KTV”那么大,绝对不止小芸一个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所以,不出意外,“梅姐”还应该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
当然,因为小芸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梅姐”从重处罚。
针对上述案件中的黄某的行为,有人或许会有一个很大的疑问——
这种行为不是应该定嫖宿幼女罪吗?为啥突然就变成强奸罪了呢?
其实,这是对最新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的。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删除掉了,2015年第9次修正刑法时,立法机关出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目的,专门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因为这个罪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出现在此类案件中的幼女,绝大部分都是被迫参与进来的,当然也许有极少极少的一部分是自愿主动参与进来的。
总之大部分都是被迫无奈之下成为受害者的。
如果再把他们定性为嫖宿幼女罪的受害人,就等于让这些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甚至终生都没法正常生活,既然是“嫖宿幼女”,那么,顾名思义幼女的身份就是卖淫女。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正常生活。
和“强奸罪”相比较,“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就特别的低,这就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为。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有个原则叫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给嫌疑人定什么罪名,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如果存在“嫖宿幼女罪”的话,上述情况肯定要定“嫖宿幼女罪”,而不能定强奸罪,因为更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
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