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姐”控制女孩,从事性服务:如何打击犯罪?才能保护幼女?

  骗取女孩城里玩,接受女孩性服务:是强奸犯罪?还是嫖宿幼女?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份,初中一年级女孩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的“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不辞而别,来到了县城找“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了人生的炼狱。

  “梅姐”在当地小县城可谓响当当的人物,小小一个县城开了一家诺大的“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因此“梅姐”与这些人混得特别熟,这些人一进店,一开口便会问,有没有好的小妞,已成为他们心照不暄寻找服务对象的口头语。

  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

  当家长辗转找到小芸时,孩子已经双目无神,稍显呆滞,再也不见往昔的单纯和活泼。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上述案件中至少涉嫌三个罪名,分别是:

  1.强奸罪。

  2.强迫卖淫罪。

  3.组织卖淫罪。

  下面我们一个一个进行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就上述案例而言,不管黄某是否清楚地知道小芸是幼女,他都涉嫌强奸罪。

  因为从案例中可知,小芸并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而是在“梅姐”黄某等人的逼迫下,无奈的选择,试想一个12岁的小姑娘,在多个大人的威逼利诱之下,反抗能力又有多大?

  而如果黄某明知小芸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仅涉嫌强奸罪,还要从重处罚。

  当然,是否明知这个问题,属于主观性问题,想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会坚持说自己不知道是幼女。

  但是,真想要证明这个问题,也并不是特别困难,因为法律中是可以推定是否明知的。

  也就是从客观结果上,去推测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就可以如此来推定,如果小芸虽然只有12岁,看起来却像20岁一样成熟,正常人肯定看不出来她是个未满14周岁的幼女,此时就可以推定黄某并不明知。

  相反,如果小芸不管怎么看都像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那么,不管黄某怎么狡辩,都可以直接推定他明知小云是个幼女。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案例中,“梅姐”将小芸骗进城里,对其实施人身控制,并进而威逼、恐吓、利诱小芸,逼迫她提供性服务。

  “梅姐”这种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已经涉嫌强迫卖淫罪。另外,根据案情,“梅姐”经营的“KTV”那么大,绝对不止小芸一个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所以,不出意外,“梅姐”还应该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

  当然,因为小芸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梅姐”从重处罚。

  针对上述案件中的黄某的行为,有人或许会有一个很大的疑问——

  这种行为不是应该定嫖宿幼女罪吗?为啥突然就变成强奸罪了呢?

  其实,这是对最新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的。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删除掉了,2015年第9次修正刑法时,立法机关出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目的,专门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因为这个罪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出现在此类案件中的幼女,绝大部分都是被迫参与进来的,当然也许有极少极少的一部分是自愿主动参与进来的。

  总之大部分都是被迫无奈之下成为受害者的。

  如果再把他们定性为嫖宿幼女罪的受害人,就等于让这些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甚至终生都没法正常生活,既然是“嫖宿幼女”,那么,顾名思义幼女的身份就是卖淫女。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正常生活。

  和“强奸罪”相比较,“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就特别的低,这就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为。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有个原则叫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给嫌疑人定什么罪名,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如果存在“嫖宿幼女罪”的话,上述情况肯定要定“嫖宿幼女罪”,而不能定强奸罪,因为更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

  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