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盗用他人姓名借款是侵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原则上来说可以,但公安户籍部门对改姓改名是有规定的,建议向他们咨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与人结婚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具体来说,姓名权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而侵权形态则表现为:干涉他人使用姓名、不经他人同意使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从结果而言,这种行为对受害人的金融信誉形成贬低,似对受害人的名誉也形成侵害,但这种损害属于对姓名权侵害结果,两者之间为行为手段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竞合,产生牵连吸收关系。

  名誉是民事主体因其作风、行为、观点、品德、才能、信用、风貌及其他方面价值所获得的社会和自我认识的综合评价,而名誉权则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自我属性和自我价值所获得社会客观评价的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利。因此可知,名誉权具有社会评价属性。但目前,我国贷款不良记录只是在人民银行的证信系统里显示,并不对社会和公众开放,因此,不良贷款记录不具备社会评价属性。故对冒用姓名贷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属于对名誉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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