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伙同他人连续两次抢劫他人财物,必须要进监狱嘛?

  被告人杨A,男,1999年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B,男,1999年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 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A、黄B犯抢劫罪,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A、王C(另案处理)、程小D(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在成都市青羊区大安东路49号附近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王F拦住拖至路边,王C持木棍,杨A、程小D持砖头将王F脸部、右肩等处打伤。王C抢走王F现金200余元和VIVO手机一部(因被害人无法提供手机型号,无法鉴定手机的价值)。在王C的威逼下,王F交出四张银行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杨A、程小D看守王F,王C持卡在工商银行红星中路支行ATM机中取走卡内现金2500元。

  2.2015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A、黄B伙同程小D、王C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预谋抢劫。王C持木棍威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邓E,杨A、黄B、程小D对邓E进行殴打,并抢走邓E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700元和身份证等物品。另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杨A、黄B的家属分别向被害人邓E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获得邓E的谅解。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杨A的家属向被害人王F退赔赃款1500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A、黄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且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A、黄B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A、黄B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退赃、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A、黄B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黄B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被告人杨A为例进行法院判决量刑分析

  本案被告人杨A伙同他人抢劫二次,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杨A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有赔偿退赃及取得被害人谅解行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首先,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要综合考虑抢劫暴力程度、抢劫数额、情节、后果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结合司法实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被告人杨A抢劫二次,均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抢劫数额相近,两次抢劫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其中一次(第一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考虑到杨A伙同他人持木棍、砖头实施抢劫,综合考虑暴力程度、犯罪情节、抢劫数额等因素,故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根据抢劫次数增加刑罚量。根据四川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个案中确定具体增加的刑罚量时,主要考虑增加该次抢劫的暴力程度、抢劫数额、情节、后果等因素。被告人杨A抢劫二次,以第一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以第二次抢劫增加刑罚量。综合考虑第二次抢劫的暴力程度、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增加一年刑罚量。(2)根据抢劫数额增加刑罚量。根据四川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被告人杨A伙同他人共劫得5400余元及手机一部,手机无法鉴定价值,故酌情增加6个月刑罚量。据此,确定基准刑为四年八个月。

  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确定宣告刑。本案中,被告人杨A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积极退赃、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1)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被告人杨A作案时未满16周岁,年龄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故在四川省实施细则规定的30%~50%的从轻处罚幅度内,确定从轻50%。(2)坦白情节。杨A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故规定的20%以下的从轻处罚幅度内,确定从轻20%。(3)积极赔偿、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杨A的家属向被害人王F退赔部分赃款,向被害人邓E支付赔偿金并取得邓E的谅解,反映出杨A系真诚悔罪,确定从轻20%(本案是抢劫犯罪,应严格控制从宽调节比例)。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约为17个月。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该调节结果符合罪责刑适应原则。考虑被告人杨A系未成年人,悔罪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