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南京2名未成年学生因欺凌同学被判处实刑

  >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共有六项,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六项保护内容侧重点不同,就司法保护的内容而言,包括未成年人积极权益与消极权益的保护;当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对未成年人仍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未成年保护的六项内容

  我国历来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57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指出,对于恶习不深、罪行较轻,本应判处短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如果是有人能够负责管教的,可以采用缓刑的办法,交其家长、监护人或其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严加管教。

  南京王某、张某等4人在校园内强行向冯某索要1500元;司法机关可能不能评价为罪行严重或恶习已深、屡教不改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从而必须实行强制改造。王某、张某等4人侵害的是同学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依《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可能没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司法机关不能通过判决转嫁学校的保护责任。

  当代中国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之间“相犯”已作出了提示性规定,例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7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历来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之间的犯罪应当“逻辑”地推理出裁判的结果;本本演示逻辑推理的结论,供司法人员与公众参考: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奸淫幼女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抢劫,或者抢夺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否认定为犯罪?

  通说认为,财产权益至少小于生命、性决定权:偶尔抢劫,或者抢夺了未成年财产→不认为是犯罪。

  南京的未成年学生王某、张某曾和同学冯某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几天后,王某、张某等4人在校园内强行向冯某索要1500元,但因冯某说要报警作罢。法院审理认为,不能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而一味从宽,否则无法真正体现刑法的惩罚性,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其他4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处罚。

  就南京2名未成年学生因欺凌同学被判处实刑事件而言,案件的主要情形可以做如下法律评价:

  第一,南京的未成年学生王某、张某曾和同学冯某因琐事发生过矛盾。成年人之间因矛盾而引发索要财物不能评价为寻衅滋事;未成年人之间因矛盾索要财物认定寻衅滋事应当更加慎重。

  第二,几天后,王某、张某等4人在校园内强行向冯某索要1500元,冯某称要报警,4人作罢。就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言,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犯罪中上,或者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在于:能为而不为的不中上;未成年人作案因“怕警察”可以认定为中止。

  就涉财犯罪的立案标准而言,索要1500元而构成犯罪有两个罪名,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触犯的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南京未成年人案的特点不是多次,且因纠纷引起。

  今天是国际六一儿童节;儿童年龄的定义尽管为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南京2名未成年学生因欺凌同学被判处实刑

  最为重要的是,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南京2名未成年学生因欺凌同学被判实刑适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