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我市境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填写离站表格、办理离站手续

  2、护送返乡、为其购票自行返乡或由亲属接回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救助站:0557-3684416

  16.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发布

   

  一、办理依据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二、受理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

  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审核、发放

  五、服务流程

  1、申报并填写表格。2、初审。3、审核。4、公示。5、资金发放。

  六、服务时限

  文件要求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0557-3255022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二、承办机构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条件

  当期各玩法开奖后

  五、服务流程

  当期彩票期结及开奖后,彩民可来电、来访查询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六、办理时限     当期各玩法开奖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电话:0557-3255087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的通知【皖彩函〔2016〕34号】为进一步践行福彩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文化,积极将“安徽福彩圆梦大学”等打造成我省福彩公益活动的品牌,经研定,省福彩中心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六、活动要求4.助学金发放形式。各市可以选择学校、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等,结合各市助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发放仪式。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三、服务对象

  救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

  凡宿州市籍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的考生,被高校录取为全日制本科的,均可报名申请救助。

  五、服务流程

  1、申报。自活动启动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考生,须携带考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城乡低保家庭证件、低保银行存折、考生身份证至所在市福彩中心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2、初审。市福彩中心负责收取各证件复印件并对资格初审。

  3、审核。市福彩中心邀请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低保类型后,将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一起寄至省福彩中心。

  4、公示。市福彩中心将资助名单在合作媒体和宿州市民政局网站公示。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8月底前,市中心联合各县区进行助学资助金发放仪式。

  六、办理时限

  具体以省、市中心规定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0557-3255022

  宿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电话:0557-3255087

  19.公墓建设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丧属群众

  四、 服务条件    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五、服务流程 

  1.现场选墓型 

  2.墓穴位可预留3个工作日 

  3.签订购墓协议并一次性付清墓穴款 

  4.发放正式发票和安葬证书 

  5.择日落葬的,下达安放通知单 

  6.墓体维护、环境维护、设施维护、保障骨灰安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0557--3255035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培训通知;

  2、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组织实施培训。

  六、办理时限    培训通知具体要求。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电话:0557--3255011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六(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条件

  农村户口,未满16周岁,监护人不在身边

  五、服务流程

  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入站登记

  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

  3、为可以离站的农村留守儿童办理离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57-3255022

  市救助站:0557-3684416

  2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我市境内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未成年儿童进行入站登记

  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

  3、为可以离站的未成年儿童办理离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救助站:0557-3684416

  22.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函〔2014〕560号)第三条:扶持方式。通过就业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以购买培训成果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培训实施主体,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中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人均500、1000、2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服务对象

  本市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举办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市、县(区)级培训班的培训机构。

  五、申报材料

  培训名单,培训合同书,培训内容,和证明培训过程的其他档案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

  1.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启动办理流程。

  2.受理后将流程提交到审核人员(审核角色)处审核。

  (二)审核: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1.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资料确认无误后,申请材料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3.程序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审批角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三)审批: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分管局长

  1.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分管局长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

  2.对审批通过的准许办理,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并书面通知未通过原因。

  (四)发放资金:宿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向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应的账户。

  (五)办结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在确认申请人收到收养登记证之后办结时录入系统,并办结流程。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现场咨询或者拨打电话3255022。

  23.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未成年的受助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入站进行心理评估

  2、开展教育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救助站:0557-368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