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园霸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广西新规将这样施行…

  对于涉及校园暴力、学生欺凌事件的未成年人,如果经过管教后无效的,怎么办?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可以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则进一步明确,被送到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父母不得阻挠。

  

  (网络图片)

  受到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当前广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流动未成人、闲散未成年人中多数处于缺管少爱状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暴力化、团伙化、低龄化等特点。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从有关部门获取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广西涉嫌犯罪的未成人的人数为12547人,占全区涉罪总人数的10.65%;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563人,占全区犯罪总人数的4.82%。由于未成年人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行为被不予刑事处罚。一些未成年人出现屡教不改的现象,让学校和家长都很头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志明5月24日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时指出当前的管教未成年人的一些现象:“对于学生的一些欺负行为,学校老师调节、教育完回去又没有事了。而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这个月偷了,派出所抓了,下个月又偷,却认为是政法机关不作为。”这样被动管教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6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结伙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吸食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管教无效后,可以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于5月26日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同时规定,未成年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专门学校是政府部门设置专门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场所。目前,南宁等广西部分城市建设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依法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类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网络图片)哪些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哪些属于学生欺凌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解释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送专门学校教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网络图片)

  接受矫治教育后,

  是否可以返回原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网络图片)

  来源:930老友记、123网综合编辑

  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商务合作︱13878911123(微信同号)

       17707893123(微信同号)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