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花开:苏州中院“六一”活动专辑(三) 因案施策化解家庭矛盾 守护未成年人

  

  婚姻家庭纠纷中经常涉及到未成年子女,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私密性、伦理性,当事人之间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与情感纠葛,加上未成年子女行为能力、认知能力有限等原因,在纠纷处理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与诉求往往会被父母忽视,极易受到影响和损害。对未成年子女给予关注和爱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是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过程中,苏州中院少年庭始终将消除对立、修复情感、促成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目标,穷尽司法柔性手段实现法律刚性规治,追求“和合”效果。

  以苏州中院少年庭近期调解结案的一起抚养权纠纷为例。

  

  

  基本案情

  离异女子李某与已婚男子毛某在2019年相识,随后双方发展为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名非婚生子李小某。2021年3月前,李某负责李小某的日常生活,之后李某将李小某交由毛某照顾,毛某在同年6月底将李小某送至远在山东的岳父母家中,由其岳父母照看。李某对于李小某的身份地位表示担忧,且李某与毛某分手时未就李小某的直接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协商一致。故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将李小某的抚养权判归其,毛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并支付李某生产花费及身体、精神损失费合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工作情况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判决由毛某直接抚养李小某,李某每月向毛某支付抚养费12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坚持其一审诉求。上诉期间,李某为发泄不满,在某网络平台上针对案件发表了过激言论。对此,承办法官黄文杰通过线上庭审及多次电话联系,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针对本案诉争焦点与双方进行了高效沟通,对双方耐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使双方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进行理性思考,考虑到孩子低龄对母亲情感依附性更强的身心特点,承办法官给出了孩子由母亲李某直接照顾的调解方案。最终,李某同意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发表的过激言论,消除不良影响;毛某也认可李某当下更适宜抚养孩子。双方当事人就李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取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双方就后续的抚养费、探望权也形成一致意见,并表示今后会保持沟通、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一起原本剑拔弩张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小爱伤人,大爱渡人,只有先摆脱个人束缚和私欲,才能爱得更加坦荡和自由。本案中,无论是李某还是毛某,对于李小某的爱是同样深厚的,且出发点皆是希望李小某能够有稳定及健康的成长环境,但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李小某却被物化成工具和筹码,在李某和毛某之间游移,这与二人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李某和毛某均应言传身教,关注孩子当下的身心状况,勿将父母之间不愉快的经历向孩子输出,毕竟孩子是纯洁无辜的,其生命之花正待绽放,需要一方净土来滋养孕育。从道德层面,法官对不正常的婚外关系持否定态度,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样成为司法保护的重点。

  

  类似案件是少年家事法官日常面对的,对于容易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苏州法院少年庭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化解:

  注重对未成年人家庭背景的了解

  对纠纷原因和家庭背景进行调查是妥善解决婚姻家庭案件的前提,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法官借助家事调查制度可以更清晰、全面的了解纠纷形成原因,为进一步调解家事纠纷、化解家庭矛盾提供参考,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注重对未成年人独立意见的倾听

  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征询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抚养、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为保障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的权利,避免其受到直接抚养人的影响,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等灵活采用询问方式,并在布置温馨的亲情调解室或未成年人熟悉的场所进行沟通,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与焦虑。

  注重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期,家庭关系、生活环境的改变会对其敏感的心理产生巨大压力,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生活和学习。通过随案开展心理评估与心理辅导,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

  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主体,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或怠于履责的情况,严重者甚至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通过社会合力推进各项工作机制,督促、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责,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苏州中院少年庭继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后,持续优化师资团队,创新家庭教育指导形式,近期与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指导中心联合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承办法官与心理咨询师从不同角度、不同专业分析了接受指导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给出改进的意见建议,矫正监护人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帮助监护人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

  供稿 | 少年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