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婚姻支付的社会交换逻辑——基于豫东F乡高额彩礼的个案研究

  【摘 要】近年来,乡村社会因高额彩礼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彩礼表面上是缔结婚姻关系时的婚姻支付行为,实质上隐喻了婚姻关系中的社会交换秩序。基于乡村个案研究,从社会交换视角对彩礼的婚姻支付现象进行剖析。研究发现,高额彩礼的婚姻支付所体现的婚姻交换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社会“男女有别”的两性交换秩序通过婚姻支付得以巩固,二是乡村社会“家庭颜面”的地位象征秩序通过婚姻支付得以维系。而交换机制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乡村社会中的性别秩序与地位认知的惯习依然发挥持久的规范力。由于婚姻交换机制下的乡村社会秩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以及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性与乡村惯习的延续性之间的不调适性,使得高额婚姻支付现象成为乡村社会问题。

  【关键词】乡村婚姻;社会交换;乡村惯习;婚姻支付;高额彩礼

  一、研究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农村高额彩礼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成为民众的关注焦点。然而,矛盾的现象是:一方面,人们批评高额彩礼引发的不良社会后果,认为彩礼阻碍或破坏了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当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即将缔结婚姻关系时,人们又认同婚姻支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此,尽管存在争议,但彩礼这一婚姻支付方式依然延续至今。有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彩礼现象有强化趋势,部分省份彩礼总花费上涨近十倍,东部省份上涨较快,中部次之。2000年后,东、中、西部彩礼差距进一步扩大[1]。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对此,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婚姻市场,婚姻也成为一种“明码标价”的交易或偿付关系,人们对于市场经济的理性认同,直接影响了彩礼作为婚姻支付方式的行为;二是婚姻作为一种延续性社会文化,婚姻支付有其独特的文化意蕴,是文化价值象征以及指导人们缔结婚姻关系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既包含了经济实用功能,也包含了文化象征意义[2]。以上的观点都具有现实解释性,并有助于对“婚姻彩礼”的学理性理解,但无论哪种观点,事实上都是基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的分析结果。

  笔者亦基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分析当前农村社会高额彩礼现象发生的内在机制,尝试探讨婚姻支付作为社会交换行为能够在农村地区延续至今的深层社会原因。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选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发达的中国中部地区——豫东乡村开展个案研究。尽管一个地区的个案研究结论在代表性或推广性上存在局限,但所谓的“高额彩礼”或“天价彩礼”现象更多发生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因此,豫东乡村的个案研究具有一定的社会典型性。基于此,本文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来看,彩礼的婚姻支付为何会延续下来,婚姻的社会交换逻辑与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以及变迁之间存在何种内在联系?为什么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乡村社会,高额彩礼现象尤为突出?

  二、文献梳理与理论视角

  (一)作为婚姻支付的彩礼

  婚姻支付是既具有经济性又具有社会性特征的概念。一般认为婚姻支付是缔结婚姻过程中包括金钱与物品等各种财务的投入,其中彩礼是男方为订立婚约向女方支付的聘财[3]。目前,对中国农村彩礼的婚姻支付研究,主要分析框架有婚姻市场理论、礼物流动理论和社会行动理论等。婚姻市场理论和礼物流动理论重在讨论婚姻支付中的“财”与“礼”的功能;社会行动理论侧重于讨论婚姻支付的议价或实施等方面的微观实践机制[4]。当前讨论较多且更被认可的是婚姻市场理论,其被认为更契合现实情况。按照婚姻市场理论的解释,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市场契约关系,婚姻支付实质上体现的是婚姻市场中男女两性的供需情况及各自的经济情况,其会随着婚姻市场的变动而变动[5]。

  对于中国的婚姻市场而言,一个主要的社会现实背景是:随着产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中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成为城市产业劳动者。劳动力流动既带动了经济结构的变动,也带动了性别结构的变动。一方面,农民的家庭收入不再依赖于土地产出,而是劳动市场。因此,农村收入水平的提升,无形中带动了婚姻市场中婚姻支付额度的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也引发了城乡性别结构的改变①,尤其是流出的青年女性难以返乡,造成了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地位低的男性“结婚难”的局面。诸多研究从婚姻市场理论阐述了婚姻挤压促使男性“结婚难”的现象[6][7][8][9][10],迫使男性在婚姻市场竞争中通过提高婚姻彩礼支付的竞争策略,以应对“结婚难”问题。

  然而,婚姻市场的理论解释是有限的。婚姻市场理论无法回应人们在建立婚姻关系时是否完全认同“市场机制”,且“结婚难”与“高额彩礼”之间并不完全是对应的,有研究就探讨了彩礼作为婚姻象征符号的低额婚姻支付的逻辑[11]。为弥补婚姻市场理论的解释不足,礼物秩序理论和社会行动理论主要是从非市场的角度理解确立婚姻关系时的地域规范或价值伦理[12][13],以及人们建立婚姻关系时涉及的身份、颜面、形象等道德感受力[4],这有助于理解具体情境中婚姻支付的实践机制。然而,对于不同理论解释之间的整合与关联,仍需要更为基础性的理论逻辑支撑,即需要从交换的视角理解婚姻彩礼支付现象。

  (二)理解婚姻支付的社会交换视角

  社会交换理论是探讨婚姻关系的基础性理论。现代社会交换理论包含了微观个体与宏观社会的两种解释传统。在微观个体解释上,霍曼斯的行为主义交换理论认为交换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实质上就是在实现交换,而且是一种对等的交换,交换关系包含了价值、情感、互动和规范等范畴,强调个人的主体理性和对利益的现实追求[14]。在宏观社会解释上,布劳的结构交换理论将微观层次的分析法应用于宏观社会结构,指出交换不仅是个体层面的,更是社会层面的,强调交换模式对社会整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指出交换未必都是以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进行,不公平交换也是交换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分化、权力产生及社会变迁的主要原因[15]。无论是何种解释,社会交换理论对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高额婚姻支付现象都具有解释力。即若从个体或家庭层面看,高额婚姻支付体现了乡村社会变迁(经济水平提高及性别结构失衡等)背景下的婚姻关系的公平性。但若从社会整体层面看,高额婚姻支付又是一种不公平交换基础上的乡村社会分化与社会变迁。

  学者们更多是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婚姻的社会交换意义,认为婚姻支付是婚姻交换的外显行为。已有研究指出婚姻支付的经济互惠功能包含了换取财富、享受收益、保护潜在损失及补偿实际损失等[16],学者弗里德曼进一步概括了来自男方的婚姻支付具有三种社会功能,包括感谢女方家庭的养育之恩、女性价值的交换以及体现男方家庭优越性[17]。可以看出,研究更多强调的是婚姻支付在交换中的“补偿”功能,认为女性作为一种礼物,具有生育价值和劳动价值并能够带来人口和财富增长,婆家必须为女方的价值让渡,向娘家支付一定的补偿[18]。此外,彩礼的婚姻支付还具有家庭财产转移与分割的功能[12],并进一步表示出代际支持与代际剥削的意义,可能造就“穷了父母,富了小孩”[19][20]。

  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来看,无论是交换的方式,还是交换的结果,无论是对等的交换,还是不对等的交换,都需要回到确立“交换秩序”的核心中轴。在这方面,结构主义学者列维斯特劳斯从二元对立的角度指出,人类社会文化的本质就是交换,如语言是交换信息,政治是交换权力,经济是交换物品,婚姻是交换男女,通过交换,社会秩序得以可能[21]。社会学家布迪厄对婚姻作为社会交换的核心内容有更为明确的阐述,指出婚姻交换主要表现在两个维度,一是财富地位,二是男女性别,并进一步指出两者都建立在社会等级之上或社会等级制度之中,即婚姻交换的逻辑倾向于维护社会等级和使之永存[22],这也成为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理解婚姻支付与社会秩序关联的基础命题。

  三、豫东F乡的高额婚姻支付

  (一)F乡婚姻支付的现状分析

  1.F乡基本概况

  在中国乡村社会,彩礼等婚姻支付是漫长历史中形成的婚嫁习俗,且彩礼自古以来都不是“低价”的代名词②。当前“高额彩礼”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成为社会难题,其中华北地区或中部地区的经验现实往往具有典型性特征。本文考察的F乡位于豫东平原东南部的淮阳县,是典型的平原农村,虽具历史却发展迟缓③。F乡下辖28个行政村,114个自然村,总人口96240人(2020年初乡政府人口统计),其中18岁~30岁的适婚男性12400人,适婚女性11700人。F乡总面积85.3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2万亩,以小麦、花生、玉米等农作物为主,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地区。上世纪90年代后,F乡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镇转移,近年来除过年过节,村里很少有年轻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成为村庄的生活主体。

  F乡的人口流动是与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关联在一起的。随着外出务工成为潮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通过打工或做生意等首先富裕起来,并在村里建起新楼房、购置私家车。以F乡的一个百余户的小村庄F村为例,在2005年以前,该村主要是传统的瓦房,而在2005年后,该村房屋逐渐被现代性楼房取代,村里的道路也都修成了水泥路,能够通到家家户户。从另一个方面来看,F乡的商业化进程也在持续发展,在2008年以前,F乡最大的固定集市主要是个体经营商户以及路边摊,而近10年来集市上陆续出现大型综合超市。截至2019年,占地约100平方米的综合超市有5家,甚至原本设在市级城市的综合超市也于2016年在集市上开放营业。

  2.F乡婚姻支付的彩礼概况

  尽管现代化的外力在持续冲击F乡,但作为婚姻支付的彩礼现象依然延续着。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婚嫁彩礼从过去的“三大件”变为“万紫千红一片绿,一动不动”④,额度要求也不断提高。2019年F乡仅订婚时的现金彩礼基本标准为15万~20万元,即使当地农户家庭收入水平提升,但大部分的男方家庭难以承担如此高的彩礼。以当地村民FWY一家为例,FWY家过去以务农为生,后外出打工,从“穷困到无法吃饱饭”到成为生活无忧的一般农村家庭。FWY家有六口人,子女是三女一男,两个大女儿已成家,儿子与小女儿因为考上大学,尚未婚嫁,与父母同住。FWY家有5亩地,一年务农收入在1.5万~2万元左右,刨除农业投入的化肥、种子等每亩地产出约1500元,该收入支撑俩老人日常生活的部分支出,不足部分由子女帮扶。这些年俩老人虽也做些零工,但因供养了两个大学生而无积蓄。2019年该家庭的小儿子谈婚论嫁之时,因无法以当地的基本婚嫁标准支付订婚彩礼,导致结婚计划搁浅。由于在F乡仅靠务农的收入是无法支付得起结婚彩礼的,因此,依靠全家打工或倾尽“全家之力”为家中儿子娶妻的案例比比皆是。

  尽管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动,但作为婚姻支付的彩礼并没有弱化,反而进一步被强化。即便在F乡男女性别比例相差不大,但高额彩礼依然为当地所重视。只要彩礼达到女方要求,婚姻关系就能够很快确立,反之则困难重重,婚姻支付对于婚姻交换的意义重大。因此,当婚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或需求,就会营造出农村高额彩礼的社会氛围。

  F乡各村在彩礼的婚姻支付水平上差别不大。在2010年之前,F乡的彩礼支付虽较20世纪有所上涨,但额度变动不大,年轻男女在相亲时更注重双方的工作、教育、外貌等个人条件。近年来,村里姑娘相亲的前提基本变为“是否有车有房”,在确立婚姻关系时,个人条件让位于彩礼条件。从2010年至2019年,F乡的彩礼支付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见表1实例)。例如FJX的例子,10年前她订婚时的彩礼并不高,与同时期的姑娘差别不大,没有所谓的“看媳钱”“下轿钱”⑤等要求。但近年来,彩礼突然开始暴涨,并且出现了“看媳钱”“下轿钱”等要求。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女方在彩礼议价上占有主动权,双方能否达成婚姻契约,其前提是男方能否满足女方的彩礼要求。到2019年后,F乡彩礼普遍以15万~16万起,其他的如“看媳钱”“下轿钱”等也必不可少。

  表1 F乡彩礼支付的代表性实例

  (二)F乡的婚姻支付与社会交换

  1.婚姻支付中的两性交换

  (1)日常生活中的“男性主导”

  在F乡的传统中,女性的主要职责是打理家庭事务,包括孕育孩子、操持家务、赡养老人等,丈夫则是主要劳动力。此外,女性往往被认为是男性的依附者,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地位,同时家庭地位较低。因此,女性结婚前是“从父居”,结婚后则是“从夫居”,其并不被视为乡村社会的独立主体。随着农村的年轻女性进入城市或工厂工作,女性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掌控自己的生活。还有部分农村女性通过努力考上大学,以接受高等教育提升了社会地位。总体来说,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下降,家庭也不再是女性唯一的归宿,女性获得了更多的选择自由。

  然而,乡村社会对女性在婚姻中的认知规范并未因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而改变,例如,女性成年后迟迟不结婚则会被所处的村庄成员看不起,甚至被议论或说闲话。在调研中HH(女)曾多次表明自己结婚不是因为想结婚,而是为了结婚而结婚,反复强调说“我不要他的钱,过不下去就离婚,彩礼是为了让父母安心,不是给自己的保障,就那么点钱也保障不了什么”。而在10年前结婚的FJX(女)也表示在结婚前自己曾想过逃婚,但因为父母等原因而不敢不嫁。HH的同学FZ(女)也曾因拒绝父母的劝婚提议,导致其父亲大发雷霆,认为女儿年纪大了不结婚让他在村里很丢脸。虽然女性的经济地位提升增强了生活自主性,但在婚姻事务上依然深受乡村伦理规范所束缚。

  (2)婚姻支付中的“女性优势”

  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虽然男性依然占权威主导地位,但在婚姻交换关系中,女性比男性更占据优势地位,即男方负责彩礼的婚姻支付,女方却占据提出彩礼条件(彩礼多少钱、婚礼怎么办、房子怎么弄等)的优势地位。在F乡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如HH的堂哥家庭条件较差,堂哥女朋友怀孕后双方谈论婚嫁,女方要求20万彩礼并在县城买房,但男方连20万彩礼都无法凑齐,因此女方打掉孩子,最终导致婚姻联结失败。2015年,FJX邻居的儿子在结婚当天,新娘到家门口下车时要求给10万元现金,否则拒绝下车办婚礼,男方临时与亲戚朋友凑齐10万元给新娘后才使婚礼得以继续。

  在婚姻支付的交换关系中,为何会出现女方的“高额彩礼”要求,已有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男性地位弱化”的性别实践,该观点指出传统“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在男女性别严重失衡的社会背景下发生变化,男性在婚姻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在经济上缺乏竞争力的男性逐渐被“边缘化”,出于面子和从众心理,男方父辈会为了下一代的婚姻倾尽所有,以满足女方的“要价”[23]。二是从“女性地位抗争”的角度,提出高额彩礼是女性对性别不平等地位的反抗,认为虽然女性地位有所提升,但依然没有彻底颠覆中国男权主义传统,女性依然是从“从父居”到“从夫居”,在父家和夫家都不是家庭权力的中心地位,于是女性要求的高额彩礼支付就成为其对婚姻家庭从属地位的反抗[24]。三是侧重于“婚后地位期望”的角度,认为婚姻策略的行动者在婚姻交换中的行动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男女双方都会在婚姻交换的讨价还价中采取最有利于自身的婚姻策略。由于男性肩负着传宗接代的伦理任务,女性在生育上占有优势位置,因此,为了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占据优势地位,女性会采取用高额彩礼“要挟”策略以表明自身的重要价值[25]。

  (3)高额彩礼中的男性间接性优势地位

  在“男性主导、女性优势”的婚姻交换中,也可能出现男性间接性优势地位。即尽管男方可能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支付了高额的彩礼,但是女方将一部分彩礼(甚至全部彩礼)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在婚后返还给新婚夫妻,从而以一种间接的方式有利于婚姻关系中的男性,或者是对于有姐妹的未婚男性来说,家庭收取于姐妹的彩礼可以用于家庭中的未婚男性,从而使得未婚男性间接受益。对于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经常可以观察到的现象是:彩礼中的实物(如汽车、家具等)会部分的返还给新婚夫妻双方,部分现金也可能会成为女方个人的存款。这就会导致彩礼很难被视为一种“婚姻偿付”,理由就是男方提供的婚姻支付似乎并不是为了补偿女方家庭“失去”女性成员带来的“损失”,彩礼支付会伴随着女方进入到新组建的家庭。

  在F乡,独生子女家庭较少,多数家庭都有两个或以上的子女。受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不少家庭在生下女儿后,也会努力生育儿子。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形态会与家庭成员的婚姻交换紧密关联在一起。婚姻交换表面涉及的是家庭中一个成员,背后则关联于全体家庭成员。对于女方家庭而言,以女性外嫁而获取经济收益,既是对家庭经济功能的维系,又期望能够应对家庭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主要表现就是家庭中的女性外嫁时要求的彩礼,能够用以支持兄弟结婚时“被要求”的彩礼支付。对于男方家庭同样如此,家庭男性成员结婚时支付的彩礼,往往也需要姐姐或妹妹的支持。如前文提及的FZ一家,当FZ的弟弟谈婚时被女方要求支付超10万元的彩礼,于是FZ的两位姐姐就需要在彩礼上支持自己的弟弟。F乡当地人都知道有姐妹的兄弟结婚,姐妹都是会给钱的,这个钱不会再要回且多数不会明面上提起。这主要因为包括姐妹在内的家人都认为男性身上承担着家庭血脉的延续,代表着家庭的未来。

  婚姻交换中两性交换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换,也并非仅仅表示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的地位,而是需要扩大至婚姻双方的整体家庭。婚姻支付的彩礼通过相对间接的方式在整体家庭范畴内转化流动,隐喻的则是地方社会相对稳定的“男女有别”的地位秩序。婚姻支付虽是男女双方个体建立亲密关系的过程,却更表现为双方家庭交换性别的过程,具有超越个体的确立性别秩序的社会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说,由于男女性别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中存在差异,为使婚姻造成的性别差异在双方家庭中得以弥补或消除,所以就需要以婚姻支付来实现交换,同时表征了社会文化中的性别地位秩序[2]。

  2.婚姻交换中的地位象征

  如果家庭中的子女是单性别,如女方没有兄弟或男方没有姐妹,那么上述关于彩礼的间接性转化流动似乎并不成立,那么又如何解释彩礼作为婚姻支付的地方社会的性别秩序?关于婚姻支付体现性别交换的社会意义讨论,放在特定的地域文化场景之中十分重要。在实地调研中发现,F乡当地的村民在谈论婚姻话题时,如“某某家要办婚事了”“某某家要给儿子娶媳妇了”等,其中的“某某”名称依然主要是家中男性成员的姓名,即便说女方也是“嫁到某某家了”。可以看出,嫁入的女性被视为男方家庭实现传宗接代的成员。加之乡村熟人社会中“好面子”的影响,婚事办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家中男性成员的“颜面”。乡村社会的攀比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婚姻支付的额度与内容,“好面子”这一延续下来的文化要素发挥的功能,使得高额彩礼成为显示男性地位和女性价值的象征。

  乡村社会中常见“举全家之力”为儿子娶妻的现象。当地的FZQ(男)在婚事上几经波折,第一次是双方家庭在是否买车问题上谈不拢,导致婚事未成。而后买车再次确定相亲对象,女方要求16万的彩礼,最后“举全家之力”达成要求,婚事才算成功。看到FZQ家能拿出这么多彩礼,当地村民们议论纷纷,都认为FZQ家有钱,在外打工挣了不少钱,村民谈起这件婚事都语带羡慕:“FZQ发财了,你看他家房子盖得多好,还有车”,从而支付高额彩礼使得FZQ家的名誉与地位在村里大幅度提升。由此可见,村民们不会把个体与家庭割裂来看,年轻男性是依靠个人能力还是依靠家庭力量缔结婚姻并不重要,父母倾尽全力为儿子娶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并显示社会地位的行为。

  从婚姻市场角度来看,举全家之力或代际合力支付婚姻彩礼,是为应对当地婚姻市场的变动,建立家庭在婚姻市场中的比较优势,从而在参与婚姻市场竞争时采取的基本策略。[8][26]从代际责任的角度来看,农村婚姻中的代际责任是父代对子代婚姻的伦理责任和人生义务。[27]从婚姻交换的内在机制来看,一方面是男性家庭需要通过支付高额彩礼来彰显婚姻交换中的社会经济地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家庭有能力为男性成员完成传宗接代的人生任务,即“不能给儿子完婚,就会在村里抬不起头,做不起人”。“举全家之力”在维护婚姻交换中男性“颜面”的同时,也维护了家庭地位,其做法在婚姻交换中象征了男性的社会地位,也恰恰印证了男女性别地位有别的乡村社会秩序。

  四、乡村惯习作用下的婚姻交换秩序

  社会交换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合意,且“合意”具有超越个体行为的社会秩序意义。因此,社会交换过程的种种行为倾向也成为约定俗成的达成目标的合理性规范,对社会成员具有整合功能。彩礼达成合意,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由媒人交付给女方,这桩婚事就算确定下来。女性获得高额彩礼的同时,也让渡了自身的生育价值与劳动价值,乡村社会也并未因女性要求彩礼就改变了男性主导地位的权威秩序。在F乡,即使一些村民对高额彩礼感到不满与无奈,却没有一个人提出取消彩礼的建议,人们对彩礼支付行为的认同并没有因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动摇,反而巩固了彩礼等婚姻支付观念与行为。婚姻交换中的婚姻支付,既体现性别交换,也象征地位交换,背后是家庭对地方婚姻交换秩序的认同与维护。

  从F乡的个案研究可以看出,虽然社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女性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但在乡村社会中,女性依然处于男性的权威主导之下。因此,女性及其家庭会充分利用婚姻交换中的优势,采取提高彩礼额度的策略,不仅补偿女性外嫁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为家庭赢得颜面与地位。

  乡村社会的婚姻支付揭示了乡村社会场域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约束婚姻交换行为的乡村惯习。在F乡中,不能忽视乡村社会中“男女有别”和“家庭颜面”等性格气质与行为倾向,这些外化于婚姻支付的乡村惯习,深深地影响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交换时的婚姻支付策略。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他人的议论和评价会对自身的社会地位和交往关系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彩礼标准会被左邻右舍效仿和比较,成为颜面或地位的竞争手段,体现的是村庄的激烈地位竞争和失衡的代际关系。[28]

  在中国的北方村落,尽管女性境遇得到很大改观,但男性在诸多的社会生活领域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性别与权力关系的运作流变中隐含着稳定的社会性别秩序[29],此种秩序在当今乡村社会依然存在。延续至今的乡村社会性别秩序以及由此生成的家庭地位,依然深深影响着乡村社会的婚姻家庭生活。彩礼支付的提高并非在改变人们对婚姻交换关系的认知,而是对乡村社会性别地位秩序的重构。由于婚姻交换机制下的乡村社会秩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以及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性与乡村惯习的延续性之间的不调适性,使得高额的婚姻支付现象成为乡村社会问题。

  五、结论与讨论

  婚姻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关联于基于结构存在与关系维系的社会秩序形成机制,因而婚姻支付不仅是个体性的或经济性的,也是社会性的。彩礼作为婚姻支付的主要形式,既体现了构建婚姻交换关系的个体行为,又深刻关联于维系婚姻交换秩序的社会惯习,实质上隐喻了婚姻关系中的社会交换秩序。本文基于豫东地区乡村的婚姻支付实践考察,对当地高额彩礼现象的社会交换逻辑进行了剖析。研究结果表明,高额彩礼的婚姻支付所体现的婚姻交换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社会的两性交换秩序通过婚姻支付得以巩固,二是乡村社会的地位象征秩序通过婚姻支付得以维系。婚姻支付之所以在乡村社会延续,原因在于婚姻交换秩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而交换机制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乡村社会中的性别秩序与地位认知的惯习依然发挥持久的规范力。尽管乡村社会受到工业化与市场化等外力冲击,导致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动,但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性与乡村惯习的延续性之间的不调适性,使得高额彩礼的婚姻支付现象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乡村高额彩礼现象有其客观的社会基础。因此,要解决因高额彩礼引发的乡村社会问题,不应只站在道德的高点去指责或抨击,也不能只简单呼吁重建乡村价值体系。而是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基础上提高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尝试改变不平等的社会性别秩序;要破解制度难题,充分完善乡村人口向上流动的体制机制,增加乡村青年获得社会经济地位的机会。通过持续与强有力的乡村社会变迁,带动乡村惯习的变迁,从而消解高额彩礼支付引发的乡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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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朱爱岚(加).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M].胡玉坤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61-163.

  注释: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2010年国家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男性人口68232.9万人,女性65048.2万人,农村男性人口为33928.8万人,女性人口为32351.7万人,农村20岁—34岁年龄阶段的男性人口为16436.7万人,女性人口为16119.7万人,全国农村人口中在该年龄阶段的男女性别人口差为317万人。再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农民工监测报告》,2019年农民工人口总量达29077万人,其中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4.9%,女性占35.1%。

  ②《诗经·卫风·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这其中的“布”也是聘礼的一种,宋人吴自牧所著《梦梁录·嫁娶》中记载“道日方行送聘之礼,且论聘礼,富家当备三金送之,……加以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又送官会银铤,谓之‘下财礼’”。

  ③淮阳县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历史上多次建国立都,有中国历史“一千年看北京,三千年看西安,五千年看安阳,八千年看淮阳”之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而2012年淮阳县被评定为国家级贫困县。

  ④三大件指彩电、冰箱、洗衣机,“万紫千红”指一万张5元人民币和一千张100元人民币,“一片绿”指50元人民币,总额约15万元,“一动不动”指车子和房子。

  ⑤看媳钱指男方长辈看孙媳时给的钱,下轿钱指举办婚礼当天新娘到男方家门口从车上下来时给的钱,额度比照彩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