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48:父母都去世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案例

  华某夫妇因意外去世,留下了一个14岁的儿子小华。小华从小经常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外公外婆现愿意继续抚养,觉得他们应该当监护人。但小华的爷爷奶奶也要求监护,他们认为虽然平时不与小华生活在一起,但自身经济条件很好。华某夫妇还有一个已成年的女儿,即小华的姐姐,目前在外地某大城市工作,希望小华到自己所在的城市继续读书,接受更好的教育,认为自己照顾小华完全没有问题。三方对监护权产生了争议。那么,像小华这种情况,谁作为监护人更合适?李妍菁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管理、法学双学位。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昆明市妇女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代表,云南省妇女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常年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曾代理的案件分别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从监护权的角度而言,小华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以及姐姐都有权利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从抚养义务的角度而言,小华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姐姐也是都有义务的。

  在这个案例中,从监护顺序看,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优先于姐姐,但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又是同一顺位,若三方无法协商,就由小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在协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哪个组织或单位来指定,都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陈定彩

  责编:付天琴

  编审:王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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