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间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也不可以吗?

  医生和诊疗过程中的患者保持性关系显然有违伦理,即使当诊疗关系结束后,医生再与患者保持性关系,伦理上则颇具争议性。新西兰学者Katherine H Hall对15年来的文献进行了回顾分析,认为由于移情作用的持续,最初医患关系中的地位不对等,尤其是患者的自主权和选择能力均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而即便是和过去的患者发生性关系也同样有违伦理。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这种关系才会在伦理上被认可。

  

  医学专业团体的伦理学准则均禁止医生与诊疗中的患者发生性关系。1994年,新西兰医学委员会(New Zealand Medical Council)对医患性关系提出了“零容忍”政策。尽管这一立场最初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但医学界还是越来越认可这样的关系在患者中会产生不良影响。2年后,新西兰医学委员会颁布了进一步申明,其中与前患者保持性关系将可能会被个案化考量,而符合下列条件的性关系则被视作不道德的:“如果医患关系中包含了心理治疗,或者长期的咨询和支持,病人会产生思想上的混乱,从而导致其判断力或决策力受损;如果医生知道病人性侵犯的过往史;或者当医患关系终止时,病人还未满20岁。”

  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了这个申明:

  界线与越界

  在医患关系中存在许多界线,包括角色、时间、地点、空间、金钱、馈赠与服务、衣着、语言和身体接触。性行为不检通常开始于一些极小的越界:“医生和患者之间性关系总是伴随着二者边界的不断突破而发生。除非一个病人是被强奸的,否则治疗者就一定是按照一种可预测的”自然规律“最终与患者发生性关系。”虽然并非每一个医生在与患者发生这种性关系时都经历了整个规律阶段,但是总体而言,这一规律包括:医生中立立场的逐渐改变;治疗的社交化;病人被特殊对待;医生开始自我表露;身体接触开始(例如:拥抱,接吻等);治疗以外的联系出现;约会开始;性关系出现。长期的情感导致患者与医生发生性关系,就好比强奸或近亲乱伦。

  然而,越界本身并不意味着不道德的行为必然会出现,毕竟,跨越或侵蚀边界是人类正常密切关系的演变。也不是所有的医生与患者越过界线最终都导致了性行为不检。

  医生越界的原因

  医生越界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生是强化的易感体,即移情与反向移情二分体,这种思想斗争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每个医患关系中。移情是指患者无意识的将过去对过去生活中某些重要人物的感情和态度过多的投射到医生身上的过程。反向移情是指医生对这一过程的反应,这可以包括医生对患者的过分热情、爱怜和关怀,甚至性欲望。医生可能会误认为在治疗关系中产生的爱的感觉与在别的地方产生的一样。通常情况下的爱确实与移情所投射的爱不一样,前者更加现实,并且不会因为权利不对等而导致人为的紧张,而后者主要是基于一种信托关系。此外,移情作用产生的爱极其不稳定,通常隐藏着破坏性的、由于移情而导致的恨,进而破坏正常的医患关系。

  即便是高年资的医生也难免会将自己的越界行为合理化,即让自己相信病人“很特别”、“是真正的例外”。当医生无意识地过度认可患者时,医生其实更容易产生反向移情。过度认可者通常与一些自身相似的特殊情境产生共鸣,例如婚姻不和,失去重要亲人和职业危机。尤其是孤独的并且经历过中年危机的成功男子更是如此。性行为不检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风险值为1.44/10年。而心理医生、妇科医生和家庭医生相比较于其他专业的医生更可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医生在情感需要方面的缺陷、对患者的过度认可、尤其是医患长期亲密的接触,都将潜在地强化移情与反向移情的关系。正如越界一样,移情的确也在正常恋爱关系中出现,因此伦理对其接受程度来说也是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然而,这类移情的存在性与持续性同信托关系和不对等的权利结构密切相关,因此也使得与前患者保持此种关系在伦理上也不应被接受。

  医患关系

  在医患关系中,保持中立和安全距离非常重要,这能使治疗顺利进行。新西兰医学委员会指出:“合乎伦理的医患关系建立在共同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如此病人才会有信心及安全感。”

  信托关系在医患关系中至关重要。信托关系可定义为“……特殊的信任委托于品德高尚且正直的人身上,并希望此人秉诚行事,同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三个显著的特征概括了这类关系发生的条件:一、期望诚信;二、一种不对等的权利关系;三、隐私的条件下的互动。这是边界概念的基本原则,医生与患者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受托人的信任原则,而非患者真实同意的表现,这涉及到性骚扰的核心问题。诊疗的有效性需建立在医患信任的基础之上,而承认医患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是医患信托关系建立的前提。那么,对于这段关系的责任最后承担者,毫无疑问总是权力最大的人--医生。即便患者同意时,也不例外。

  家庭医生和伦理学家HowardBrody在TheHealer‘sPower一书中提出了医生权力的三个来源:医术、人格魅力和社会地位。除此之外还有社会阶层的力量(医生本人在医疗系统内所在的阶层,如专科医生对)。医生与患者之间,总会存在权利不对等。通常情况下,病人并不会精通医术,而个人魅力和社会地位在医患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医患性关系在性感女病人和男医生之间发生。因此,负责控制权利失衡的责任方在医生。

  然而,这种相关性分析不仅适用于诊疗过程中的患者,也包括前患者,这是由于:医生因为拥有知识特权而获得的优势难以被忘却,并可能会持续。其次,鉴于医患关系中权利不对等关系历史的存在,这种最初的不对等的关系,很难发展成为一种更为平等的关系。

  自我选择和同意

  普遍认为正在接受治疗医患之间发生性关系不具有合法性。这个观点最有力的基础是移情作用导致相关能力的缺失,病人通常意识不到或缺乏对该事件的冷静分析。新西兰医疗委员会指出“病人同意并不能作为听证会上对性侵犯调查的借口”。

  与正接受治疗的病人相比,康复患者同意的有效性则更具争议性。但移情作用的持续时间并不确定,同时病人自己也无法认识到这一点,医生对对抗移情同样无意识:至少精神病专家支持“一日为病人,终身是病人”的观点。法律上来讲,可以被接受的最短的不与病人以任何形式接触时间间隔是2年,而这种接触只被加利福尼亚州立法委员会认可。有趣的是,美国精神病专家联盟却明确指出“与正在接受治疗的病人或者康复病人的性关系都是有违伦理的”,没有任何例外。

  并没有研究证实移情作用会随着医患关系的停止而消失甚至是减弱,因此关系终止后的“等待期”的观点,是不严谨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潜意识在本质上并不受时间影响。也没有证据显示医患之间在关系终止后的3个月或者3年发生性关系会变得安全。

  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不对等将会持续显示在性关系中。在权利不对等的情形下对性关系的认同也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受托人能获得关于客户的所有隐私弱点,并加以利用,即使认同能发生(性关系),也倍受争议”。美国医学会伦理和司法事务委员会指出“如果精神病专家利用信任、知识、情感或者以前关系中的影响与康复病人发生性关系,也是不合乎伦理的”。

  传统的合理的认同强调自主抉择,即提供了所有信息的条件下做出的抉择。它强调当事人必须有能力去理解所有信息,而不受任一外力的胁迫,但移情作用的持续将会对某个人的自主思想和意愿产生事实上的强迫效果。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上文所说的持续的移情作用和地位不对等才不会持续。只有在移情与反向移情潜在可能性最低,与少见的权利对等同时存在的条件下,前病人才可以行使真正的自主权,选择与医生发展性关系。

  本文源自:

  Sexualization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it ever ethically permissible?

  Katherine H Hall

  Family Practice 2001; 18: 511-515.

  原文链接:http://fampra.oxfordjournals.org/content/18/5/511.f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