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但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视为借款!要返还!

  时间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结婚前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子女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