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作者:佟丽华   来源: 儿童权利在线

  最近一些年来,当有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时候,社会上就有一种舆论,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恰逢最近全国人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档口,在大连发生了13岁男孩残忍杀死10岁女孩的恶性案件,一时间这种批评就更为尖锐。但必须严肃地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散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这种观点是有毒的。

  壹

  这些年来,媒体报道了很多孩子受到家庭严重伤害的案件。我们曾经对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其中家暴致死359例,超过案件总数一半;有些案件持续很多年,最长的一起达到14年;有些手段极其残忍。例如,贵州金沙县年仅11岁女童遭受亲生父亲虐待超过5年,经常被用木棍吊打、缝衣针穿手指手臂、不给饭吃、开水烫头等,导致多处软组织受伤、营养不良、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南京两个小女孩饿死在家的案件更是悲惨。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不致遭受这种伤害,以让孩子在安全健康家庭环境中成长。为此这次修订强化了监护制度,明确规定了家庭的责任,完善了国家监护制度和司法保障制度。这哪里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渣?

  贰

  社会也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我们曾经在2009年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研究,后来又对2009年至2014年媒体报道的1065个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研究。研究这些案件本身就是一个揪心的过程。近70%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属、老师、邻居等熟人作案,很多案件持续很长时间,有些案件超过10年时间。这些受害人长期承受着我们难以想象的痛苦。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增加了强制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以及信息查询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这又哪里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渣?

  叁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框架结构。完善了学校保护,希望让每个学生都能在学校安全健康成长;在社会保护部分增加规定了交通优惠、大型场所设母婴室等婴幼儿场所、商场等设置安全设施;明确了很多政府部门的责任,希望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更有作为;单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希望推动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隐私泄露等问题。上述种种规定,都关系到我们每个家庭的孩子,每个孩子都会因此受益,这又怎么是保护了“未成年人渣”?

  有人说,“未成年人渣”主要是指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盗抢、欺凌、强奸甚至杀人,给其他未成年人乃至社会带来损害。但要看到的是,绝大多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曾经也是单纯善良的,绝大多数违法犯罪都有着复杂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绝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都可以是挽救矫正的。所以,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我国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认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尽管确实存在个别犯罪未成年人主观恶意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等情况,当前立法也确实缺乏对这部分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有效制度,我多年都在呼吁应该尽快完善相应司法制度,但指责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人渣”是不负责任的,指责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也是草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造福了我们每个家庭的孩子,培育了整个社会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个别极端的案例促使国家应该尽快来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但不应成为批评指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由。以偏概全,粗暴地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渣”,将误导整个社会的关注方向,忽视国家以及整个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努力,最后客观上损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本质上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损害,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损害,客观上将损害所有未成年人的福祉,所以说,这种观点是可怕的、是有毒的,是与社会的文明进程相悖的,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

  中国有两亿多未成年人,如何保障这些孩子健康成长是当前我们社会面临的挑战。其中留守儿童的问题、困境儿童的问题、校园欺凌的问题、性侵害的问题、网络保护的问题等都非常复杂。国家尽管总在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意义,但在制度设计、资源投入上是明显不足的。有些人说是非常重要,但其实重视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谬论,为漠视问题、回避责任提供了借口。所以,请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保护我们所有家庭孩子的法律,这是保障中国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法律,这是全面推进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