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查找失踪人员的法律规定与工作流程的建议

  我国人口超过14亿,人员失踪是常有的事,人员失踪后,家属等相关人员会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失踪人员案件的依据是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信息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失踪人员规定》),该规定的第二条,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失踪人员一旦被列为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后续将会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介入,根据《失踪人员规定》,刑侦部门的工作包括开展查找工作、录入失踪人员DNA等信息、全国系统查找信息、向失踪人员家属等人员调查情况、每月跟失踪人员家属联系等等。

  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会存在部分问题。

  首先,有些公安机关认为失踪人员并非“失踪原因不明”,即使超过3个月,也不会依据《失踪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六项将失踪人员列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后续就没有刑侦部门介入,能否找到人就“随缘”,对于该决定,缺少监督,家属也无法进行申诉。

  其次,针对《失踪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才会被列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诚然,该项是为了保护幼童,但15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获得公安机关保护。

  最后,法律规定对失踪人员存在“男女有别”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下称《打拐意见》),第8条规定,接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打拐意见》结合《失踪人员规定》来看,14周岁至18周岁的男性失踪,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起码公安机关不会立即刑事,法律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以下案例是本人从裁判文书网中查找,是失踪失员家属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将失踪人员列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案例:案号(2017)鄂行申574,湖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将原告(申请人)失踪的儿子列为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应于判决生效后,将该失踪案移交刑个部门处理。

  现实中,当人员失踪后,家庭将希望全部寄托于公安机关,即使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失踪人员列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一般人也不会提起行政诉讼“得罪”公安机关,即使起诉,胜诉的概率也非常低。针对现实中的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加检察院复核机制,针对没有将失踪人员列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的决定,需要有检察院介入复核,该建议会增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我国目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以修改该建议,将人员范围缩小到未成年人,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将未成年的失踪人员列为“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此时需要有检察院介入复核。

  二、修改法律规定,解决“男女有别”的问题,即将《失踪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改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