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成年人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相关观点】

  一、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能力预先选任信赖之亲朋作为将来自己被判断为能力丧失或衰退时之监护人(并不限于法定的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有关自己的监护事务(关于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的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授予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合同生效。即在本人能力不充分之前,事先设置好处理这种问题的应对措施。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是对本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注意点

  本条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因年老、精神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审判吋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协商确定监护人须具备书面形式这一特殊要件,即当事人应当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形式对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既可以是一般书面形式,如书而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公证文书等特殊书面形式。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一般而言,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別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完全丧失意思能力,能

  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民事行为,即为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比较困难,民法总则第24条规定,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