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法小编解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二期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今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细化。对此,法制总队结合实施办法中的重点规定编写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内容解读》,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第二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解 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为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该条规定封存应当尽可能全面覆盖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相关记录,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等各个阶段的各种文书、材料及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明确了参照适用封存的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解 读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封存的应当是犯罪记录,即仅限于经法院判决有罪的记录,而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封存范围,以及认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等非刑罚处罚方法也不属于封存范围,因而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仍标注未成年人有相关涉案记录,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的问题,经研究认为,这些情形本身也会留下与犯罪相关的记录,并对涉案未成年人产生消极影响。为充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权利,将可能影响、降低对其社会评价的相关记录依照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进行封存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举措,因此作出该条规定。

        第四条

        对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的犯罪记录的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解 读

        该情形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一是当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的,定罪量刑是综合衡量数个行为后作出的,对行为人十八周岁之前的行为没有作单独评价,无法对十八周岁前的犯罪记录单独封存。二是行为人十八周岁前后行为构成数罪的,单独封存十八周岁前的犯罪记录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数罪是一并审理、一并判决,量刑是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同一份判决书中对部分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不具有可操作性。经研究,为体现立法原意,同时便于实践操作,该条明确,只有“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才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对于未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解 读

        该条主要考虑利益平衡和实际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采取“标注”等措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需要说明的是,在起草过程中,有建议提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果一律全案封存,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特别是对性侵类犯罪,如果一律予以全案封存,则无法有效执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禁入规定。同时,性侵类犯罪再犯率高,一律封存也不利于犯罪特殊预防。经研究认为:一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作例外性规定。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了入职查询制度,共同犯罪的成年人以及涉及上述犯罪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均会受到入职查询制度的制约。三是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犯罪记录如果不予封存,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因此,未作例外性规定。

        第七条

        宣告无罪案件的相关记录是否封存予以明确

        《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对涉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解 读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封存,无罪的记录里也可能包含对未成年人不利的信息。也有观点认为无罪判决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未犯罪的证明,比封存的效果更好,无须封存。最终认为,若经审理查明犯罪行为并非被告未成年人所为而宣告无罪的,当然该卷宗材料不封存效果更好。但若是因并未完全排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以及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鉴于大众普遍对于被侦查、起诉、审判过的人存在歧视认识,为实现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封存相关记录对保护该未成年人更有利。

        第八条

        明确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实施办法》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机关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同时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释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解 读

        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的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因此在权利遭受侵害时不知道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在告知相关内容的同时,亦可依此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释明封存效果及封存条件,告知其若再次涉嫌违法犯罪时仍有向司法机关报告的义务,甚至犯罪记录可能被解除封存,以告诫其遵纪守法。

        第九条

        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及再次犯罪如实供述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

        解 读

        有建议提出,实践中,免除报告义务不能解决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就业时,单位政审查阅犯罪记录等情况。经研究,该条是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及再次犯罪如实供述的规定,依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应有例外情形。至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能否从事特定职业,不是《实施办法》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

        对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解 读

        相较纸质卷宗材料,电子信息系统使用更为便捷与频繁,由此导致信息泄露的情况更多,该条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电子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也应当实施同步封存,进行加密或者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如办案系统应当对需要封存的内容进行特殊处理或提示,户籍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置专门屏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模块等。

        第十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解 读

        解读:调研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个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有的地方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出具“十八周岁至今无犯罪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提供查询”等隐含有犯罪记录内容的证明,该条规定着重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鉴于司法实践中《无犯罪记录证明》绝大部分由公安机关出具,《实施办法》所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与公安部规定所附格式一致。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解 读

        该条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就查询主体、查询依据、查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制度运行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增加的问题,重点对查询单位需要提交的资质和依据材料、审查标准、答复的具体流程和答复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至于有些限制前科人员从事特定行业的国家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的规定可能存在冲突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从立法层面作出有权解释。鉴于上述内容不在《实施办法》解决范围内,因此,未作进一步明确。

        第十八条

        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情形

        解 读

        目前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在之后的犯罪案件中是否应当进行评价的问题,确实比较复杂,考虑到我国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果不同于前科消灭,不能因为封存而削弱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戒、教育功能,成年后再次故意犯罪已经不能实现封存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再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差异,该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

        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隐私、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 读

        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明确旧案处理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封存。

        解 读

        在调研中发现,很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审结的,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没有得到封存,导致这部分群体因其在未成年人时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影响就业、生活、晋升,而很多人不知道犯罪记录封存规定,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无法提出申请。因此,该条明确规定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予以封存,增强各地补封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