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未成年人户口平迁政策(成都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条件2020)

  1、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已有户口的提供)(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镇,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如下: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拓展: 户口 迁移与落户的区别

  1、重点强调不同。户口迁移是从原来户籍地迁出,强调的是迁移的过程。而户口的落户强调的是落户的过程。

  2、包含内容不同。户口迁移既包括户口的迁出,又包括户口的落户也就是迁入。

  3、状态不同。户口迁移是动态的,户口落户是上户口。

  4、办理程序不同。户口迁移时需要先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迁出,拿到户口迁移证明到入户地户籍管理机关入户。户口落户,只需要持相关资料到入户地户籍管理机关上户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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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成都市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显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