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非攻》军事伦理原则探析

  摘 要:墨子的《非攻》蕴含了非常丰富的军事伦理思想。墨翟不是简单的和平主义者,他主张“非攻”,却不反对“非战”;他支持“出诛”,更讲究“备守”。从其价值观和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他的军事思想是以“兴利除害”基本道德原则为指导,以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社会永久和平发展为目标而提出的军政方针。

  关键词:墨子;非攻;军事伦理;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B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1-0034-01

  先秦时期,“尚利且贵义”的墨子对于军事活动具体地表达了这样一种态度:“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墨子?非乐上》),墨子将“仁人志士”与“兴利除害”划上等号,他认为“功利”是人类活动尤其是军事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道德行为“行义”不过是“功利”的道德形式,而“功利”才是“行义”的本质要求。基于此,“兴利除害” 自然而然便成为了道德的行为路线和道德评价的根本尺度。

  一、“志以天下为芬”

  墨子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他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这就是说,人们“行义”是要为“天下之利”服务,而不是简单而独立的价值观念。对于这一点,孟子认识得最为清楚,“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他虽指责“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孟子?滕文公下》),但确揭示了墨子和杨子个人价值观的本质区别。必须指明的一点是,尽管杨子“为我”与墨子“兼爱”是不可调和的关系,却不能否认两者为实现天下百姓人格独立平等的用心良苦。

  墨子为民的立场是坚定的、鲜明的,亦非迂腐之辈可以比拟。他为争取小生产阶的自然求这一具有合理行与普遍性的命题,在思想上,墨子提出“兼以易别”的主张,以“无差等”的“兼”否定了“由己及人”的“别”,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所谓个人主义的扩大化而体现的局限性集体主义。又要求“中国家百姓之利”(《墨子?非攻下》),即是希望于王公大人们能与百姓同利,并且以不分远近、亲疏、贵贱平等关系而相处。同时,在实践中,墨子同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身体力行于“贵义”,大有一种虽千万人,我独往的气势,“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墨子?贵义》)。

  墨子主张“兴利除害”除了在为“农与工肆之人”谋求利益之外,更有着另外一层重要意义,即对王公大臣们起着一种惩警、威慑的作用:其一,民为邦本,不为万民“兴利除害”则国必危;其二,墨子的天鬼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天鬼,他以“兴万民之利”的规则通过天鬼的折射作用于王公大人,“顺则昌逆则亡”。

  二、“不惮以身为牺牲”

  墨子的“兴利除害”体现了“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墨子?大取》)这样一条原理,这条原理严格地区分了他所言之“利”的关系:“公利”为大,“他利”次之,“私利”为小。基于这种认识,墨子显然是强调这三种利益统一于“公利”之上。那么既是强调“公利”的至上性,也就意味着“他利”和“私利”在必要的前提下要为“公利”作出牺牲,这种牺牲靠的是自觉性。墨子尤为重视这种牺牲精神,在《墨子》一书中多有讲到,他说:“且不唯《禹誓》为然虽《汤说》即亦犹是也。汤曰:‘ 惟予小子履,敢用玄牡,告于上天后曰:今天大旱,即当朕身履,未知得罪于上下,有善不敢蔽,有罪不敢赦,简在帝心。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即此言汤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然且不惮以身为牺牲,以祠说于上帝鬼神。”(《墨子?兼爱下》)这里,墨子取法圣王汤之深明大义,献身于天下“万方”,可见其“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墨子?大取》)的无私奉献精神。

  “利益”是军事战争的永恒追求,无论是经济目的还是政治目的,都与“利”脱不了干系。墨子既以“天下苍生之利”为其军事主张的出发点,那么则必然同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之利相冲突。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墨子的“互利互助”思想油然而生,他劝诫训导统治者,下层百姓的物质生产是国家财富的源泉,若是压迫、剥削庶民百姓,则损害的必然是自己国家的利益。基于这种认识,墨子在肯定了“公利”的同时,对“私利”并不加以否定,只不过前提是“私利”必须构建在“投桃报李”这一对等互报原则的基础之上。“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也就是说,“私利”只能是先“利整体”或“利他”,从而等待对方的回报。当然,这与通过劳动所获之“利”不同,在这里强调的是社会交往的关系。所以,墨子是先通过“利人”再言“利己”这一线路,从而使得社会道德指数同幸福指数互通互助达到极致。

  对于墨子这种摩顶放踵利天下的价值观,儒、法两家就显得有些“黯然失色”。尊“极高明而道中庸”的孔子所崇尚的是价值优位的差等之爱,讲究的是“由近及远”“由己及人”的仁爱路线。这种“价值优位”在利害关系充满矛盾的阶级社会里,如果利用不当便有可能走向“损人利己”之端。与墨子论辩的巫马子正就如此,《墨子?耕柱》中记载:“巫马子谓子墨子曰:‘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击我则疾,击彼则不疾于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有我有杀彼以我,无杀我以利。’”巫马子竟从“价值优位”的由己及人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杀彼以我”的骇论。这似乎与墨子“杀己存天下”截然相反。由此可见墨子“赴火蹈刃,死不旋踵”而热心救世的伟大。法家则将“利己之心”推到了极端,主张富国强兵而称霸天下,“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商君书?立本》),“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韩非子?六反》),这种“君本位”思想似乎是要将个人“幸福”进行到底而不顾及其他,所谓的仁义道德则显得一文不值。墨子赞同“武王伐纣”之诛讨,其因正是反对此等“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的行为。

  总而言之,墨子“兴利除害”的功利思想所奉行的是“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牺牲与奉献精神。对于“利己之心”,他虽不反对,却也不提倡。

  三、“扬善弃恶”

  诸子百家对善恶观念的看法都有着独到的见解。宏观的来说,他们对于“善恶”的不同理解主要是从“义利”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辩护的,一方认为,善就是“行义”,一言一行符合于道德规范本身即可称之为善;另一方则认为,善是“求利”,即要求满足和促进人们的“所欲”。从这一论辩来看,墨子显然是持后一种态度。他认为:“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故凡从事此者圣知也,仁义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墨子?天志下》)墨子以“利害”关系来定善恶,对天、鬼、人有利的,冠之以善名;反之,有害于天、鬼、人则加之以恶名。在这里,墨子美其名曰“三利”,不如说是“一利”,“利天鬼”不过是墨子“利民”神圣化的映射,是以凭借着“天鬼”的绝对权威来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正所谓“顺天则赏,逆天则罚”。因此,“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自然就规范了人的行为路线,成为了判断善恶是非的基本标准。墨子说:“今小为非,则只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以与不义之乱也。”(《墨子?非攻中》)墨子认为,所谓世之君子知道“杀人”犯死罪,却不反对侵略他国这种行为,可谓知“义”不明“义”。“当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墨子?非攻下》),战争尤其是侵略战争对于人类来说,必然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结局。这在墨子看来,此为天下之大不义,造成的是人民、军队死亡、耕地荒废、财政耗费、社会混乱。

  因此“兴利除害”作为墨子“扬善弃恶”的核心范畴,不仅是社会道德的终极目标,同样是墨子《非攻》军事伦理思想的最高原则。墨子将军事主体与战争和“利”与“害”相联系,呼吁那些沉溺在获得侵略战争胜利而欢庆的封建诸侯们,务必要以“兴利除害”为己任,而不是坚持那些所谓“以大攻小,执强凌弱”的“义战”。

  参考文献:

  [1] 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增订版)[Z].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北京),2005,第255页.

  [2]徐中舒. 甲骨文字典[Z].四川辞书出版社(成都),1989,第47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第101页.

  收稿日期: 2015-1-14

  作者简介: 黄蔼,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