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青少年犯罪日益恶化,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家、学者都纷纷从各自所学的不同专业,致力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根据美国、日本专家学者的分析,当代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有:精神贫困,畸形发展;腐败堕落的社会风气和不良宣传的影响;个性“自由化”的恶性膨胀;家庭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离婚率高,单一家庭增多,家庭成员间的接触间接化、部分化和表面化;学校教育制度缺陷方面的因素;等等。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认为,在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社会的基层单位发生裂变,家庭破裂,集体形态消失,邻里关系冷漠,人际关系遭到破坏。在这样一个社会的大气候中,产生了亚文化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并与社会的总的准则和价值观发生冲突。青少年在家庭和学校中没有能完成其自身的社会化过程,他们不能发展自我,发展个性,缺乏与他人建立健全关系的能力。对于外在的监督,他们没有能力将其转变为自己内在的自觉。于是,反社会性易于激化,陷入犯罪的机会增多。

  我国的犯罪学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学者对青少年犯罪原因也进行了不少的实证研究。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与其他国家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个体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极端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极其强烈的奢欲和恶习,对待挫折的消极反应,淡薄的道德观和义务感,薄弱的意志力和自制力,等等。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社会因素也不少,既包括个人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交友、家庭、邻里状况,又包括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的物质条件、管理状况以及社会文化、思想、意识等精神状况。研究表明,这些客观条件和环境的优劣,与青少年犯罪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生理、心理基础;个人社会化的不正常、不完整是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原因;家庭、邻里、学校及交往的好坏,对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道德环境的熏陶对青少年犯罪有重大影响;我国和前苏联学者,特别强调人生观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这些条件和因素的合力才能产生具体的青少年犯罪。

  下面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悉:

  一、生理发展与青少年犯罪

  这是从年龄增长所带来的生理特征上的变化的角度探讨青少年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生理特征的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与犯罪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说,青少年时期,生理特征有以下变化的出现:

  1.身体外型发生巨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体形明显变化。

  从青春期开始,两性在体型上的差异逐渐明显,少女们亭亭玉立,少男们风度翩翩。这一时期的少男少女们,变得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如果对他(她)们放任自流,一旦遇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干出违法犯罪的事。

  2.机体需要增多。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急剧增长的时期,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调节,往往会突破社会、家庭以至个人实际的需要。有些青少年为了满足这种不切合实际的需要,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体内机能进一步健全,性意识开始萌芽并逐渐成熟。

  通常男子在15至16岁、女子在13至14岁青春期来临,性腺发育开始成熟,性机能迅速发展起来,开始有了性的冲动。实践中发生的超常行为,就是因为体内新出现的性激素刺激打乱了原来的生理平衡,由于对于性有一种敏感,所以满足性的生理冲动的需要较强烈。有些有劣迹的青少年,由于过早地接受了两性方面的刺激,过早地有了性生活的体验,这种体验在邪恶欲念的引诱下,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以致一犯再犯,长期堕落而不能自拔。

  二、心理变化与青少年犯罪

  对外开放的进行,使西方消极腐化的精神垃圾、生活方式随着先进的技术一齐来到了中华大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解放了生产力的同时,又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个人私欲的膨胀。而法律及各种管理制度的滞后又带来了社会控制力的弱化,从而使各种矛盾加剧。对心理上不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面对眼前纷繁复杂、变化莫测的世界,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和生活航向,很容易走上生活的邪路,甚至干出违法犯罪的行径来。

  1.认识方面的变化与青少年犯罪

  青春期的青少年觉得自己已长大成人,从而要求取得与大人相同的地位,并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强烈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自由活动。如果家庭、学校不适当地干涉,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和想法遭到父母反对而受到压抑时,就可能出现以下结果:一是激起强烈反感和不满,甚至表现出反抗的行为;二是造成消极的反抗情绪、我行我素,当面俯首听命,背后自行其事,养成撒谎习惯。这些青少年,如果遇上坏人引诱,很可能偏离正轨,误入犯罪道路。

  2.感情上的变化与青少年犯罪

  在精神生活上,他们逐渐地产生了比较复杂的心情,对各事物都愿意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愿意与人争辩、愿意坚持己见。他们开始有理想,并且热烈地追求美好的理想,但对实现理想要付出的劳动却想得较少。当他们开始用自己的感觉和知觉去独立观察事物时,对所接触到的一切都感到新奇,都怀有好奇感。在追求新奇方面,他们敢作敢为,具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特点。对于青少年在感情方面存在的这些特点,他们就有可能调皮捣蛋、恶作剧、破坏纪律,采取冒险行动,甚至以违法犯罪来显示自己的勇敢和胆量。

  3.意志上的变化与青少年犯罪

  青春期内,内在自制力得到较大的发展,但有一个曲折的过程,在青春期初期,由于身体的迅速发展打乱了原有的心理平衡,所以,14岁左右的少男少女的自制力反比11岁左右的更差,成为最容易超常行为的危险期。以后,随着青少年独立性意向的增强,认识能力的提高,他们的意志也越来越坚定,但与成年期相比,也还处在不太稳定的阶段,其观察和对待事物往往是直观的和片面的,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他们不仅模仿自己生活周围的语言、风俗、习惯、道德等,而且对刺激性较强、与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行为和思想也会去模仿。因此,当宣传报道、电影、电视、文艺作品中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和行为方式、手段时,便在他们中很快蔓延开来。实践中,很多青少年就是由于意志力不强,在对新奇事物盲目模仿中走上了犯罪道路的。

  三、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青年若能从小就面临和睦温暖、重感情、守信义的家庭环境,他们会感到生活的美好、世界的迷人,从而会以一种独特的力量、旺盛的生命冲力、激情的心灵、特殊的文化创造方式和理解方式,投入到眼前变化旋转、形态纷呈的世界之中去,达到自己的理想的彼岸。反之,如果家庭破裂,父母关系不和,以及作风不正,行为不端,都将给青少年心灵上留下阴影,造成创伤,从而他们会感到气馁、沮丧,觉得当今世界是一个充满了奇奇怪怪的矛盾领域。

  1.父母冲突与青少年犯罪

  很多人草率成婚,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情、生活方式、追求爱好方面相差甚远,于是,三天一小战,五天一大战成了家庭生活内容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生活在这种充满矛盾、家庭关系紧张的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受环境影响形成犯罪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感情不和及永无休止的纠纷,会使子女的心情异常痛苦,他们感到自己无人关心,精神无处寄托,思想感情上受到了极大创伤,在同学、朋友面前感觉到低人一等,于是孤僻、沉默成了他们的重要特点;另一方面,他们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像一匹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地在原野上迅跑,企图从眼前“难以捉摸”和“扑朔迷离”的景象里,找出自己的希望之光,寻找他人的关心和爱护,这时,只要稍有人勾引,在寻找“关心”和“疼爱”的他(她)们便会毫无顾忌地投入对方的怀抱接受恩赐,殊不知,自己在坏人的引导下一步步向犯罪深渊滑去。

  2.破碎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破碎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已被无数事实所证实。因为家庭是一个人生活的起点,父母离异、分居、死亡而导致家庭的破碎,使儿童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了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了内心痛苦,精神忧郁之恶果。由于长期的心理失衡,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有的甚至形成了变态人格,产生对社会、集体、他人的不信任感,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心理。这些内心因素一旦遇到不良外因的引诱,便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与青少年犯罪

  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在道德品质、人格陶冶等方面所进行的教导和培养。教育方法又是实现家庭教育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在封建社会,家庭教育是十分注意教育方式的,例如,寓教于喻,循循善诱,导之以理,严宽并济,以导为主等,都是封建家庭中的教育方法。现代社会里,家庭教育方法仍被社会所重视,科学的教育方法对青少年成长十分有益,不良的乃至粗暴的教育方法是有害的,它是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又一大诱因。

  实践中,不当的教育方法主要有:

  (1)溺爱。溺爱即过分地宠爱,娇生惯养,百依百顺,袒护包庇,纵容放任。

  (2)虐待(又称打骂教育)。即用粗暴的训斥、体罚、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手段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

  (3)放任不管。对子女漠不关心,放任自流,放弃教育责任。

  4.家庭影响与青少年犯罪

  俗话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意为先天遗传的结果。其实这正说明了一个人的后天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有关调查表明,其子女幼年期缺乏正常的道德教育,不仅对其父母的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而与其父母共同“享受”犯罪成果,久而久之,其子女也就习以为常,当这些子女逐渐模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父母不仅不管教,反而采取教唆、纵容,乃至逼迫孩子去偷,终于使四个孩子在青少年时期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因为孩子年龄幼小无知,模仿性很强,他们往往模仿成年人的行为,并以成年人特别是以父母的行为来检验和调整自己的行为。

  四、学校与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时期,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要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要增长更快。故学校功能全面、完整的发挥是青少年社会化顺利实现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防止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有力防线。可是,由于各个学校人员构成状况的差异,办学方针与工作上的失误以及管理方向上的失策等,又使学校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1.学业表现与青少年犯罪

  学业表现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对所学功课掌握的好与差的程度。学业状况与青少年犯罪密切相关,由于学业成绩差,有些校方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只是批评、挖苦,渐渐地他们成了学生群体中孤独的竞技者,结果,要么偏离了正轨成为行为失范者,乃至成为违法犯罪者;要么升学考试中金榜无名,过早地走进了社会的大熔炉。面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和当代变化莫测、奥妙无穷的世界,他们更加惊慌失措。他们会觉得生命的失意与困惑、自我价值的恍忽与受压,就如一位15岁的中学生所倾述的一样:“我就像汪洋大海中的一叶小舟一样,找不到可以停泊的港口。孤独、寂寞时常笼罩着我,使我常常感到一种不可名状的悲哀,人生的道路多么漫长,而我就好像穿行于沙漠中的孤独的旅行者一样,多么害怕没有人和我会晤啊!”这种心理状态,加上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再遇上少数别有用心之徒的“关心”和“温暖”,这种青少年就很可能逾越理性的鸿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管理与青少年犯罪

  (1)片面追求升学率与青少年犯罪

  一个时期,“升学率”成了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按着看得见、摸得着的升学率来体现。于是,便少了体育课、没了品德课。接着,又有了快慢班之分。于是,厌学、辍学现象增加,流失生的队伍不断壮大,这些本该成为经济建设力量的青少年,成了违法犯罪的后备力量。

  (2)学校处分与青少年犯罪

  学校处分是挽救学生、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但运用得不好,容易使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一蹶不振,在邪道上越走越远,最终不可自拔、沦为违法犯罪者。

  五、不良交往与青少年犯罪

  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断交往、密切联系的过程,交往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当的社会交往对青少年的社会化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不良的交往会对青少年的社会化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具体地说,不良交往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如下:

  1.不良交往会使青少年形成违法犯罪的动机。

  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开始并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而是在社会的不良交往中,受坏朋友的影响、引诱、乃至教唆产生了不良需求,当个体意识到某种需要时,心理上就会呈现一种紧张状态。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动机的形成。

  2.不良朋友之间的相互影响,可以消除青少年犯罪过程中的恐惧动理,从而加速犯罪行为实施。

  违法犯罪青少年之间的交往活动使他们产生安全感和“法不治众”的侥幸心理,从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起了推动作用。不少青少年在单独作案时,动摇不安和害怕恐惧的心情十分明显,但如果几个违法犯罪青少年会合在一起从事违法活动,就可以相互壮胆、消除紧张心理,特别是团伙犯罪活动,由于相互在“逞能”、“好胜”思想的指导下,往往不计后果,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3.不良交往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增多和社会危害性的加大。

  在青少年群体中,如果有一个失足者,如不及时进行教育和挽救,很容易成为害群之马。此外,不良交往还给预防和改造工作带来阻力。很多经教育改造好的青少年,在他们准备要开始新生活之时,由于受到了原来具有不良习性伙伴的影响、拉拢、诱惑和威胁,又在茫茫人海中重蹈覆辙,再次步入犯罪的泥潭。

   

  二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无疑是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宿。研究和实践证明,最好的办法就是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党和政府为适应新的犯罪形势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建国以来同青少年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借鉴吸收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综合治理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的综合性。

  综合治理的内容,可以归纳为: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的环节;

  2.预防违法犯罪,这是综合治理的关键的一环;

  3.加强基层治安工作;

  4.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5.加强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规范的建设。等等。

  我国实行综合治理已有十多年了,应该说,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也要看到,综合治理的实施机制还不够完备、协调,保证措施不够有力,理论化程度也不够高,还应该进一步将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只有如此,才能使其更具有权威性。所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成熟与完善。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防治青少年犯罪的所有方面和过程都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彼此孤立的;预防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只有预防才是真正的治本;防治青少年犯罪,应在动态中进行,各项措施和对策要因时、因地、因人而加以调整、改善;广泛的社会参与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基础;目前,我国要治理好青少年犯罪,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分解落实到我们每一个人身上,落实到我们每一项工作之中。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自始至终都不能脱离开未成年人这一特定对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教育和保护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着眼点不是以打击来达到预防目的,而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来达到预防目的,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的。

  2.从小抓起的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小从早抓起,这样就能从小增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及对外界不良诱惑有较强的抵制力,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因上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从而体现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效能。

  3.及时的原则

  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是否及时预防和矫治,决定着是否把握住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时机。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错过了“及时”这一时机,再图进行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往往会事倍功半,并不易产生实效,对未成年人、对社会都将造成很深的负面影响。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原则。

  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有如下几点: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动员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国家和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共同搞好社会治安和防治犯罪的工作。我国是一个拥有10多亿人口的大国,社会治安工作绝不能仅仅依靠政法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去解决,而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所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治犯罪方面的总方针,它是80年代以来由党中央明确提出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社会治安实践经验所做的科学总结和发展,因而也是社会治安工作中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子。

  2.各级人民政府对综合治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职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明确授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的权力和职责。

  3.各社会力量应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并各负其责

  预防未成人犯罪,绝不仅仅是政法部门的事,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走群众路线,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自然村组等均应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更应当在综合治理的%个环节中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4.综合治理旨在做好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为达到“做好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目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就应当切实担当起“政府组织”的重任,具体而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努力创造出一个全社会都重视预防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社会环境氛围;而政府有关部门等,也应切实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对未成年人大力开展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文化市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从而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大社会环境;对于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也应当各负其责,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区环境。在这种良好的大社会环境及其氛围中,在这种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中,才能真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才能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来。

  5.加强研究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1)研究预防未成人犯罪,应当结合其生理、心理特点来进行。未成年人的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生理、心理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即使处于同一年龄阶段,男、女性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仅只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分开来研究,更重要的是应当严格区分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和不同年龄阶段,逐一把握其相应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具有不同年龄层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切忌不区分其年龄、不结合其相应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不切实际的、“大大小小一把抓”的“模糊研究”。

  (2)应当加强青春期教育的研究。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优点,也有许多弱点。例如,情感表现强烈却不很稳定,易激动、忿怒,甚至恢心丧气,一蹶不振。长期以来,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未能很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致使许多未成年人对生理知识、性知识、性行为的知识知之甚少,并对两性关系怀有神秘感,从而把目光转向不健康的音像制品和读物,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群体中,进行有针对性的青春期教育,包括性知识方面的教育、卫生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使行将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做好思想准备,消除其好奇心、不安全感、恐惧心;使已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加强其心理卫生指导。

  (3)加强心理矫治的研究。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犯罪心理均由一系列要素构成,区别仅在于严重程度不同,这些要素如:不良的意识或反社会意识;不良的需要或强烈、畸变的需要;不良的动机或犯罪的动机等等。要有效地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犯罪心理进行“心理矫治”,就不能不围绕上述一系列要素进行研究,以尽可能消除其中的消极、负面因素。此外,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犯罪心理,均有一个发展过程、质变过程,即内化过程和外化过程,因此,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治”,就必须对这些内化过程、外化过程,以及内化机制、外化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有效地破坏其内化、外化机制,使其不良心理、犯罪心理不再形成。

  (4)加强预防犯罪的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形势的不断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必将出现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为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地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新动向;在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贯彻实施中,还应当对其可操作性方面做进一步的探索,使之进一步具体化,以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在科学地预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的基础上,应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做出超前性的研究,同时还应研究相关方面的新的立法,使该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对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等方面还应加强研究,使之日趋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操作质量:应当在总结预防经验,发现或树立先进典型上下功夫,以便从中探索出更多、更好的预防经验来,及时加以推广;在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方面,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