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大数据平台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数据开放共享规范》.pdf
DBXX/T XXX—XXXX
江西省医疗大数据平台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数据开放共享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相关单位及个人所涉及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开放共享规范,包括数据开放共享总体要求、数据开放管理
要求和数据共享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对外进行数据开放共享的设计、开发、选型和实施,可作为健康
医疗大数据平台数据开放共享的评测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67 信息技术 XML元数据交换 (XMI)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 3529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GB/T 3867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接口基本要求
GB/T 39725-2020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国卫规划发 〔2018〕23号)
《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学数据 scientific data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
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3.2
医学科学数据 scientific data in healthcare and medicine
1
DBXX/T XXX—XXXX
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
式去的并用于医学,或医学与其他科学领域容和交叉的相关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
3.3
研究数据 research data
收集来作为核验、审查和推理、讨论或计算基础的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实验结果、测量结果、实
地调查得出的观察结果、调查结果、访谈记录和图像等。
3.4
数据开放 data open
数据提供方在安全保密,去隐私化导向前提下,面向数据接收方提供数据资源的行为。
3.5
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数据提供方在公开或特定访问条件下因履行职责、多中心科研、医联体、远程会诊等需要,经数据
接收方申请,向数据接收方提供去隐私化的数据资源的行为,包括原始数据和/或衍生数据,并包括数
据用户之间的数据传输或数据交换。
3.6
数据应用 data application
基于初始收集目的的一次应用,如临床诊疗、传统逐项研究项目实施等,和超出初始收集目的之外
的再使用,如二次分析和发表等。
3.7
隐私数据 privacy data
具有唯一标识个人及其行为和活动的数据。
3.8
数据持有方 data holder
拥有医学科学数据,并有资格和/或权利与第三方机构或研究人员共享的实体机构或个人。
3.9
数据使用者 data applicant
经过向数据持有方或第三方进行申请,可以使用数据资源的医疗服务或科研机构以及个人。
3.10
数据流通 data flow
经过审批和流程,参与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去隐私及安全审计后数据从数据
提供方传递到数据接收方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