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责任论文十篇

  政治责任论文篇1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治理功能; 实现机理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78-04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是政府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具有推动完善政府治理的功能。国家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治理作用。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危机”的概念以后,治理相关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政府治理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秘书长Moser在2008年举行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会议上就指出,国家审计是良好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2013年举办的世界审计组织第21届大会的两个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我国亦有诸多学者曾在其文献中提出过“政府审计是政府治理的一种工具、手段或机制,政府审计能够促进政府治理完善”的观点,如张立民、赵彩霞(2009),尹平、戚振东(2010)等。

  政府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体现在诸多方面。世界银行学者D. Kaufmann等(2008)认为治理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话语权和问责制、政局不稳定和暴力、政府的效率、管制负担、法治、防治腐败。当前,我国学者对政府审计治理功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政府审计推进问责制的研究、政府审计提升行政效率的研究、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以及政府审计防治腐败的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在监控权力运行、防治腐败、提升行政效率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治理功能寄予了厚望,急需学界进行系统、深入的探究。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拟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切入点对政府审计的治理功能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论证经济责任审计为何具有治理功能,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揭示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是如何实现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与经验依据

  (一)理论依据

  根据契约理论,国家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政府对公民负有责任并且必须达到契约的约定。政府治理过程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政府的契约关系包括公众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契约、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与消费和供应商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顾客、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与支出部门的契约以及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确认和解除过程,就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政府官员履行一系列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的有效制度安排和监控手段,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地履行经济责任,从而使得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也可以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针对政府效率低下、政府运行成本过高、公共服务质量低劣的情况,兴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改变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管理应摒弃官僚制,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提倡改善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能力,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提供成本更低、质量更好的公共服务。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等情况的监控,可以促使领导干部有效地经管其受托的公共资源,有效率地提供公务服务,从而改善政府治理。

  (二)经验证据

  国内一些学者曾对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实证研究,董延安(2006,2007)从预算执行权、税收征管权两方面实证检验了经济权力的审计控制效果,结果表明:审计执行力度、审计任务强度、审计经济处罚力度、审计信息披露力度、经济发达程度对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效果有显著影响;李江涛(2009)对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两个层级的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审计人员数量、被审单位数量、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对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效果有显著影响;刘更新(2010)实证检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治理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数量、审计提交的信息报告数量、审计机构移交司法检察机关案件数量与政府治理效率显著正相关;韦德洪、覃智勇(201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审计效能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存在显著影响。上述实证研究都从一程度上验证了政府审计具有改善政府治理的功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涵义及具体表现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完善组织治理的功能。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体现在党的治理、政府治理、非盈利组织治理以及公司治理之中①。

  世界银行D. Kaufmann & Aart Kraay(2005)认为治理包含三个“维度”,每个维度分别由两个综合指标来表示,综合指标下涵盖多个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表1中的综合指标反映了治理体现的六个方面:表达权和问责、政治稳定性、政府效能、监管质量、法治水平和腐败控制。以治理指标体系为参照,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政府债务责任以及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审计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提升政府效率。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责任、政府投资重要项目管理责任、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审计,可以提升政府效率。(3)加强法治。通过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责任的审计可以加强法治。(4)防治腐败。通过对领导干部廉政责任的审计可以防治腐败。(5)强化问责。通过对领导应负经济责任的审计可以强化问责。

  三、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要素

  借鉴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等理论研究的要素框架,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要素框架可以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载体以及治理环境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

  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的内涵,要与经济责任审计主体进行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是指拥有特定的审计委托权、实施权或监督权的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为公共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选举或任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首长。审计关系人理论认为,审计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在理论上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全体人民,第二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因此,审计委托人包括党委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工作中,审计的具体委托权一般由党委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来行使,包括组织部门、纪委、审计部门、人事部门、国资委、监察部门等。(2)经济责任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人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具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国资委以及企业内审部门等。(3)其他拥有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一般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利益相关者,他们需要通过审计报告,了解被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从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决策。其他拥有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具体包括除审计委托人以外的上级部门、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客体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从具象的角度来分析,是对领导干部履责行为的治理,因此客体是领导干部及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委托人特定的要求和原则(一般指合法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营、管理受托的公共资金或资源,二是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管理公共资金或资源的情况和结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治理载体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载体是联系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使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得以发挥并实现的各类信息、作用实现路径和机制等的总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信息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责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作用实现路径和机制等本文将在后述部分进行详细探讨。

  (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环境主要指政府治理状况。全面地看,政府审计既是内嵌于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个要素,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治理结构和状况是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发挥所依赖的重要环境。政府治理状况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在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作用的机制就会比较完善,审计的独立性就会比较强,审计风险将更容易把控。反之,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就会更多地受到机制体制方面的限制,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审计风险也会更大。

  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理

  (一)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见图1)

  政府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治理制度,这些治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参与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沟通机制(秦荣生,2007)。经济责任审计通过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强化领导干部问责以及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等方式,可以有效参与政府治理,并推动政府治理的完善。

  1.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现代政府治理的主要特征之一,良好的政府治理需要各类不同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通过文章前述分析可知,经济责任审计的终极委托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政府审计部门的行政长官由人大选举产生,政府审计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宽广性,对权力监督的普遍性,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注、支持,甚至是监督,本身就是间接对政府治理的参与。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情况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从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

  2.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公共委托理论认为,政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而且委托方和方在利益目标函数上是不一致的,在拥有的信息量上是不对称的,因此,需要建立内部、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对政府的权力形成制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设立有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对政府部门的权力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侧重于从监督领导干部个人权力使用的角度,对财政收支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和廉政责任等进行审计,通过发挥威慑预防作用、纠偏整改作用和揭露公开作用,加强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的监控。

  3.强化领导干部问责。事前的制度体系规范、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责任追究,是规范权力运行、改善政府治理的一个全过程框架。如果仅有科学的治理制度安排,而不注重执行和问责,治理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国际经验也表明,审计是加强行政问责、完善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与一般类型的审计不同,是领导者个人,极具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结果可以直接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4.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这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一方面,通过事前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予以公告,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审计工作的安排,同时可以为审计提供线索。另一方面,通过事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予以公告,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领导干部的权力使用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路径(见图2)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包括4个环节:即审计监督、审计报告、审计问责、审计改善。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托人通过审计报告,了解领导干部的履责能力、履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据此选拔任用干部、实施审计问责,并采取措施改进政府治理制度安排,最终完善政府治理。各环节之间紧密联系,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基础,后一环节是前一环节作用的深化,通过4个环节周而复始的循环,持续改善政府治理。

  五、研究结论

  本文从契约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阐述了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总结了相关实证研究文献的结论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经验证据;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探讨了经济责任治理功能的涵义。并以此为基础,从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载体、治理环境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要素,从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环节两个方面研究了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理。

  【主要参考文献】

  [1] 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2] 蔡春,朱荣,蔡利.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与实现路径探讨――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观的视角[J].审计研究,2012(1).

  [3] 刘更新.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及其治理效率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4] 刘更新,许富荣.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审计基本理论的四大创新[J].会计之友,2012(10).

  [5] 李功耀,朱荣,李明,等.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理论创新研讨会综述[J].中国审计,2011(23).

  政治责任论文篇2

  关键词:新闻评论;社会责任;要素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10-0022-03

  新闻评论不是新闻,不是事实报道,而是事实评价,是基于新闻事实或有新闻意义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相比于新闻报道,由于新闻评论对社会制度情境的依赖更强,因而,新闻评论带有鲜明的价值属性,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为突出。

  一、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提出

  无论是以事实描述为特征的新闻报道还是以价值规范为特征的新闻评论,都属于大众媒介的传播内容,因而都处于一定的传播及媒介制度中,进而处于规定传播及媒介制度的整体社会制度之下。所谓制度,就是系统。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系统。从社会学意义上的系统论角度而论,处于社会系统内人化的各个要素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同其他人化的要素相互制约,并统一受制于整个社会系统,服从并服务于该社会系统。就传播媒介及其传播内容而言,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脱离了自在状态而进入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的整个社会系统之内,从而受制于整个社会系统。大众传播媒介因其大众性而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它理当更多地体现为公共的意志(“公意”)和公共的利益(“公益”)。正是从这个意义说,作为大众媒介传播活动的新闻评论不仅是个人和媒体机构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针对大众传播媒介为追逐利润而逾越新闻自由的界限和抛弃应对社会担负的基本责任,西方人很早就提出了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思想和理论。1788年,被美国人誉为“自由开创之父”的托马斯?杰斐逊在支持制订旨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同时,就指出:“报界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可信的、准确的和重要的消息与意见。”20世纪初,美国新闻界制订了《记者信条》《新闻法规》等规约,业界要尊重公民自由和对公众尽责的行业规范。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非政府机构―新闻自由委员会(“哈钦斯委员会”)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媒体社会责任论的基本思想:现代传播媒介应当“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应当成为“一个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社会中所有重要的观点和利益都应该在大众传播机构上得到反映”,要描绘出“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要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美德,以及要使人们便于获得当前发生的重要事件等。[1]其后在50年代,美国学者T.B.佩特森(Peterson)提出了作为“现代社会公众通讯工具”的媒介所应承担的包括以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讨论或辩论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启发和提高公众的自我决策意识,对政府进行监督等各项职责和任务,他认为:“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的特权地位的报刊,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2]70年代,美联社编辑主任协会制定伦理规则明确要求:“报纸应当为人们交流评论与批评提供论坛,特别是当那些评论与社论立场相左的时候。”[3]凡此种种,表明的是新闻媒介在追求和享受新闻自由的同时所应承担的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在所有这些对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规约中,几乎都涉及到发表意见的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

  迄今为止,新闻(包括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即新闻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新闻界及其整个社会的公共议题,西方的新闻业始终处在追逐商业利润、享受新闻自由与接受新闻审查、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冲突之中。

  中国自近代引入新闻学以来,对新闻的认识和理解就包含了对新闻责任的关切。在论述报纸社会功能和意义时,无论是梁启超的文章《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严复的文章《国闻报缘起》,还是徐宝璜的著作《新闻学》,都涉及报业即新闻业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使命和道德。[4]尤为突出的是,鉴于当时动荡的社会局势和革命的时代主题,联系国事是报纸的第一要务,报纸所担当的更多的是政治宣传家的重任和义务,报纸的政治实用价值备受重视。由此,基本上可以说,报纸不是以新闻而是以新闻评论为本位(只是到了后来,报纸才向新闻本位回归),而报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则更多地是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新闻界的这种评论本位主义盛行至改革开放前,并存留至今。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于西方,中国人所谓的新闻责任首要地不是新闻报道即新闻本身的社会责任,而更多地是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其中的政治责任。

  一般而论,从人类新闻实践来看,无论从历史还是从逻辑上说,新闻报道要早于新闻评论,因此,对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关注要晚于对新闻报道社会责任的关注。作为广义的新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主观性更强的新闻实践活动,相比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因其与新闻本身的差异而使其社会责任问题更难以被评判,更难形成公认的标准。但是,基于新闻评论更强的社会性及对公众的社会影响力并不亚于新闻报道,对新闻评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媒介批评同样成为一种媒介实践的必然。因此,迫切需要对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加以主题化研究。

  二、新闻评论社会责任的要素

  基于新闻与社会的多重关系,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这三重社会责任成为对新闻评论媒介批评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一)政治责任

  新闻是观念的产物。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新闻实践活动是一种界定和调整权力关系的权力话语活动。如果说,新闻报道是“用事实说话”,是把报道者的倾向寓于对事实的客观报道之中,因而表达的是“无形的意见”,那么,新闻评论则是“有形的意见”,是基于事实的立场和观点的价值偏向性表达,它总是受一定的权力即政治意识形态框架支配。而作为意识形态机构的新闻媒体把关后的新闻评论,更是一种制度性(而非个人性)行为,因而其政治性、意识形态性或“党性”完全是一种必然的品性。在意识形态的框架效果即筛选、过滤机制作用下,新闻评论具有鲜明的价值特征和价值观差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评论是一套言说定义(或规范)现实世界的权力话语,新闻评论活动是政治性的活动,从事新闻评论就是从事政治。恩格斯曾指出“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张放弃政治的一切报纸也在从事政治。问题只在于怎么样从事政治和从事什么样的政治。”[5]从事政治活动的新闻评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这是一项必然的逻辑。在自由主义的社会语境下,新闻评论要承担充当“社会公器”和被喻为的“看门狗”(watchdog)的角色,为社会(公益)服务,肩负起对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公司企业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政治责任,要求成就为“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在社会主义的社会语境下,新闻评论要承担充当执政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及舆论支持、舆论引导(导向)和舆论调控工具的政治责任。新闻评论履行舆论监督和政策宣传等政治功能,就是在承担政治责任。这种对政治责任的承担集中表现为合政策性,即要为一定的政策所约束,服从和服务于政党和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

  (二)法律责任

  从法律学的角度看,新闻评论是一种关涉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人的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等社会关系的新闻实践活动。基于新闻评论的权利和自由是有底线和疆界的,新闻评论的法律责任更多地表现在不作为上,力求避免评论权利的滥用和误用。新闻评论因此主要成为被社会规范的对象(而非社会规范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评论的法律责任基本上是消极性的、否定性的责任。事实上,新闻评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即要合乎法律精神的要求,要受一定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应该承认,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合法之法或“良法”。从原则上说,对不良之法或“恶法”,作为社会舆论工具的新闻评论不但不能在精神上受其束缚,而且在行动上要通过新闻批评的方式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使之尽早得到修正)。[6]换而言之,新闻评论要在法律允许的界限内进行,具体是指新闻评论主体选择评论的新闻事实和人物及得出的相关结论必须是法律(主要是新闻传播法)允许传播的内容,不会对他人或某个群体、对执政党和政府及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权利,不得损害法人的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败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造成干扰独立司法审判的“新闻审判”现象。

  (三)伦理责任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新闻评论是一种辨别善恶并影响社会价值取向的软权力话语行为。“言论是一种试图影响人、改变人―改变人的价值观、行为和信仰―的文本,因此,它不能不受到伦理的审视。”“就像论说可以用来帮助人们做出更好的决定并改变他们的生活一样,‘论说’也可以破坏和伤害人们。作为民主社会的公民和‘私民’,我们必须以监督和批判的眼光审视我们所制造和接受的论说。”[3]作为一种广为传播的社会言论(“论说”),新闻评论的伦理品性是显而易见的。新闻评论的伦理目标应当是使传播对象或者说受众“耳聪目明”,更具思考力、鉴别力、批判力和创造力,总之,更自主、自由,更有个性,而不是相反―更易于被人所操控、役使和同(质)化。换而言之,新闻评论者即“论(说)者的伦理”旨在“强化个人和社群”(strengthening the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使之更有力量。而要实现上述伦理目标,就必须要求新闻评论者像古希腊圣人苏格拉底那样,做知识和真理的“助产士”,通过“辩证法”与人“理论”,目的不在驳倒对方,而在于共同达到真理,达成共识。事实上,今天的新闻评论者更应平等对待传播对象,平等交流,做到理性劝服。如果说新闻评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消极性作为的责任,那么,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更多地表现出积极性作为的责任一面,它要积极作为,执行一定的社会基本职能。譬如,新闻评论要尽可能多地提供全社会的各种声音,搭建“开放的话语空间”和“意见的自由市场”,尤其是确保话语权和发言机会的均衡分配,让弱势、边缘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还有,新闻评论要尽可能地彰显人性中的光辉,显示人道主义和推崇人文关怀,弘扬和释放道德力量的正能量,以凝聚社会共识和舒缓社会情绪。当然,从根本上说,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要求新闻评论合道德性(“合德性”),即要求新闻评论遵守德性社会的道德约束,其评论主体所选择评论的、作为公开传播对象的新闻事实或人物及得出的结论都应该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为之所接纳。概括起来说,新闻评论的道德责任包括:在内容上,要“公正”(fairness,而非不偏不倚,impartial),不要碰触和突破民主、法治和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底线;在形式上,要公开,不得隐匿或模糊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得使用不利于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把握事实,独立、合理地进行判断、推论的论证方法或修辞手段。应该指出的是,基于伦理界限和规范不像法律界限和规范那么硬性和明确,新闻评论的道德责任比其法律责任要宽泛也要宽松一些,承担新闻评论的道德责任也就要求更自觉、自主一些。

  三、结论

  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内生的,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形态的内在属性所规定和赋予的。一般而论,新闻评论的三重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是统一的,但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新闻评论的政治价值标准、法律价值标准与伦理价值标准即合政策性、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并不完全一致。英国作家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的言论―“每个社会都有维持和平和秩序的权利,因此就有权禁止宣传报道带有危险倾向的意见……执政者在限制他所认为的危险意见时,他在道德上或神学上可能有错误,但是他在政治上则是正确的。”[4]―恰好从对立面上反映了这种多重价值标准的非统一性。因此,承担新闻评论的三重社会责任就成为一种讲求周全、兼顾的平衡艺术。此外,承担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还要求注意一种情形。上述政治、法律和伦理三重标准有可能与新闻价值标准都不一致。譬如,有些事实具有新闻价值,以新闻价值标准来衡量是值得评论和传播的,但从政治、法律或伦理的角度看,又都不适合评论和传播。因此,在承担新闻评论的社会责任时,还有一个平衡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与传播责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新闻自由委员会编.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马少华.新闻评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4]董岩.新闻责任论[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政治责任论文篇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中共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和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建设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3)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文化育人长效机制。(4)坚持遵循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提高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3.工作目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战略工程。要正确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实现创建规模适度,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目标,着力打造青年学子们的文化高地与精神高地,不断开创我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二、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1.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思想理论教育,不断提升师生思想政治素养。充分结合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梦”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师生深刻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各党委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有针对、有程序地启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作,积极组织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兼职辅导员、青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学校党委委员,各院部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为师生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或一次形势与政策报告。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各党总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并下发学校《2020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方案》,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师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时间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先进模范巡讲,优秀教师、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校园文明程度,引导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各党总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3.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进一步铸造学生的民族精神,打牢学生的文化根基,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人文品质,继续组织开展读书月活动、“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组织开展古诗词大赛、吟诵晚会等传统文化交流活动。加强革命文化教育,深化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不断激发广大党员与教职员工和学生爱党爱国热情,指引他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团委、图书馆、各党总支)

  4.积极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积极弘扬“厚德、精技、励志、笃行”的校训精神,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营造“教师乐教,学生乐学,人人思进,个个争先”的良好校风,建设“敬业爱生,言传身教”的优良教风和“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优良学风。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开设大学生人文素养课,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奠定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基石。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各二级学院)

  三、进一步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增强教学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不断提升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创新教学方法,聚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真正把学校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和宣传的坚强阵地。鼓励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员干部、专业课教师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聘请校外专家为师生作形势与政策报告,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2.规范授课教材选用与图书采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制定并落实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完善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规范教材选用。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书籍、报刊和数据库;制定图书采购管理办法、接受图书捐赠管理办法;做好学生借书动态的分析研判工作。

  (责任部门: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图书馆、各二级学院)

  四、加强教师队伍和专门力量建设

  1.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健全教职员工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将个人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与年终考核相挂钩;在教师评聘和考核体系中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增加课堂教学权重,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上;加强教师教育管理和纪律约束,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

  2.健全师德建设机制。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治学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成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践行者。校党委要对新入职教师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教风学风进行综合考察把关,党委书记或校长每年要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师德典型、诚信教育、法治教育等活动,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学风。继续实施“四大工程”建设,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注重老教师的传帮带,增强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强化制度建设,把师德规范要求融入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等评聘和考核各环节,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外事处)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建设。整体推进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咨询师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逐渐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各党总支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委员。按师生比例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担任辅导员经历并考核合格。选聘校内党员领导干部、教学名师兼职担任辅导员。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党总支)

  五、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

  1.严明课堂教学纪律。健全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责任部门:教务处)

  2.进一步规范对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校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引导和管理,落实各类讲座申报审批制度,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加强对宣传橱窗、LED屏、校内广播的规范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管理办法》,加强网络舆情搜集研判,规范师生自媒体管理,做好重大活动和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信息中心、各党总支)

  六、立足思想实际推进思想政治工作

  1.在服务引导中加强思想教育。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落实校党委委员联系学院和班级制度,坚持校领导接待制度,及时了解师生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引导他们自觉把国家的前途命运同解决学习成长中的困惑和问题结合起来,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教师的帮扶工作,使他们有更多获得感。做好党外人士工作,加强思想引导和团结教育,促进他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心认同。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成才规律,加大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力度,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水平,加强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培训,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统战部、工会、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基础教学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强化实践育人。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为契机,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鼓励师生利用节假日,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强化“双创”教育,提升“双创”意识,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推进创新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增强军事训练实效,强化学生国防意识。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开展力度,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让师生在服务中感悟雷锋精神真谛。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做好社团登记和年检工作,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社团有序发展。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基础教学部、各党总支)

  七、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都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他党委委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2.牢牢掌控意识形态领域主动权。认真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各党总支)

  政治责任论文篇4

  (唐山师范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作为强化行政监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行政问责制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非典”危机开始,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下行政问责制还需要不断完善。本文概述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目前行政问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基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行政问责制;法治政府;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5-0032-06

  收稿日期:2015-03-16

  作者简介:王芳(1982—),女,河北内丘人,唐山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法制史、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论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明确责任和改善管理的有效制度,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是研究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理论支撑,更是行政问责制发展完善的理论依据。当代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行政控权论三个层面。

  (一)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明确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思想,法国近代著名思想家卢梭进一步提出了人民监督的思想。他认为,“社会是人们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契约,人民把权利交给社会,自己又从社会获得了同等的权利。社会契约缔结之后,人民便永远成为国家的立法者,所以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主权始终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权的工具”。[1]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契约”,国家、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肩负起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政府不履行职责,或者超出“契约”的约定范围行使公共权力,公民就有权将其给予国家、政府的权力收回。行政问责制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

  (二)人民主权论

  人民主权理论的首次提出者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依据卢梭的观点,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⑴国家是人民的集合体,是一个公共的人格。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⑵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主要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和治理政治的自由。⑶“行政权力的担任者是没有任何特权的人民官吏,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人民有权立即撤换他们”。[2]按照人民主权论的观点,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权力是在人民的监督之下交由国家、政府行使的。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以保障人民所给予的权力能够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这恰恰是行政问责制存在的基础。

  (三)行政控权论

  行政控权论的宗旨是保护个人权利,控制行政权力。基于行政控权论的观点,行政权力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权益, 就必须借助于全面、有效、强力的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行政问责制借助其广泛的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权力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进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进程

  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2002年,自香港实施“高官问责制”以来,行政问责理念开始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2003年,在“非典”危机肆虐时,两位省部级高官因行政不作为使非典病毒迅速蔓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这两位省部级高官也因此被免去了职务,这标志着行政问责制度正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自此,由中央政府牵头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全国逐步展开。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从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在地方,自2003年以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相继推出了问责法规,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统一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关行政问责的中央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有近400部。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的问责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类:一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二是针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规范性文件,三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针对其他方面进行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

  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不断强化问责的法制化,即从随意性很大的“依权问责”逐步转变为有法可依的“依法问责”; 不断扩大问责范围,从只追究“有过”扩大到追究“有过”与“无为”相结合;不断规范问责程序,从带有滞后性的“事后问责”逐步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性问责”;不断强化问责主体,从单一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逐渐转化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

  (二)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⒈问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问责方式包含以下两种:一是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二是包括各级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等的异体问责。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两种问责方式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⑴同体问责的局限。在实践中,同体问责具有反应快、效率高的特点,但其局限很明显。其一,我国同体问责主体混乱。“从我国各地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方具有问责权力的主体行政机关比较混乱,有的地方由监察部门承担,有的地方由立法部门承担,有的地方直接由行政首长担任,不仅导致了各个行政部门之间权能不清、职责不明的局面,而且行政问责制也难以实现具体操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3]其二,同体问责的运作形式带有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责任都在政府内部被稀释和消化掉了。此外,如果在上级也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其对下级进行问责,显然会使行政问责缺少必要的公平和公正的成分。

  ⑵异体问责的局限。相对同体问责,异体问责具有更加独立和客观的优势,但种种现象表明,异体问责在我国相对缺失。其一,异体问责缺乏制度保障。在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虽然拥有行政问责的权力,但其在人事调动、财政支持以及机构编制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很难发挥独立、客观问责的作用。此外,各级人大的问责往往流于形式,其实施总是落后于政府问责,属于典型的“事后问责”,严重影响了问责的效果。其二,信息公开的程度也严重影响了异体问责的实施。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实际上,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完全由政府支配。其三,公众参与问责不积极。“首先,公众长期以来普遍形成的服从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已成为一种文化障碍,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或者根本没有问责的意识,导致公众缺乏对行政活动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其次,因为信息不公开,导致公众无法获得知情权,公众不了解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监督和问责也就无从谈及。再次,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体系对公众行政问责没有系统化的制度安排,公众行政问责的途径和程序非常缺乏。”[4]

  ⒉问责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往往被冠以“有关”的字样,这说明存在问责对象不清、难以确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权责区分不清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党政之间、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不明确,在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划分上间接责任人难以确定,在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的划分上以“集体负责”规避个人责任,不同层级之间的官员责任也难以明确,等等。其二,立法不统一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由于缺乏行政问责统一立法,在各地相关的立法文件中,对于行政问责客体的界定五花八门,“有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公务员;有的指现任政府领导,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下级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还有的仅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领导。”[5]其三,我国领导任职交流制度导致问责对象难以确定。在我国,一些问题的形成往往历经多任政府,一旦发现问题,首要的问责对象往往是时任政府责任人,而历届政府责任人却无需担责。

  ⒊问责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实施行政问责的手段、方法、程序和制度。在现实中,行政问责重结果、不重过程和手段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问责程序启动方面,往往是典型的事后问责、事后追究,而事前防范没有被引入问责程序中。其二,在问责程序公开方面,往往是向社会处理结果,对于问责事由、问责过程提及甚少,公众基本上无法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因而对行政问责程序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在问责程序的调查核实方面,往往是事件发生之后便快速向外界处理结果,感情化责任追究和处罚方式占很大比重。其四,在问责程序责任认定方面,对于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什么样的追究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

  ⒋问责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对问责范围的规定弹性较大,使行政问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力。主要表现在:其一,问责主要集中在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领域,侧重关注经济问题,较少关注政治、社会、教育等领域;其二,问责一般只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行政不作为或用人不当等问题问责较少;其三,问责多局限于行政执法环节,缺少对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的问责。

  ⒌问责结果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的结果即被问责对象就其不当、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是更好地实现问责目的,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动力。反观我国行政问责的结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其一,重视认错态度,轻视处罚力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其二,缺乏对问责结果的规范,缺少有关官员复出的具体规定,使得问责对象往往以“引咎辞职”的方式平息民愤、暂避风头,而后又悄然“复出”;“一地失职,异地为官”,使问责沦为政治作秀,失去了惩戒的意义。其三,对问责的结果没有统一的处罚标准,不同类型的责任与追究方式不能有效衔接,在许多案件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往往以承担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而不了了之。

  三、基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重构行政问责制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下,依法执政是核心,民本意识是出发点,责任意识是原则。其中,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意识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一)对于行政问责主体的建议

  ⒈完善同体问责。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到职权明晰、权责一致;建立政府内部行政问责专门的、独立的机构,使同体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以保证同体问责的客观性、公正性;明确同体问责主体及其问责权限,建立常态化、全程性的同体问责机制。

  ⒉强化异体问责。建立健全行政问责体系中的异体问责机制,要以人大问责为核心,以司法问责为依据,以社会力量问责为根本。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采取多元、便捷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同时,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和全面。例如:在政府网站上开辟专栏或借助电视、广播宣传政府理念、公开政府办公电话及在社区、学校、商场等主要场所设置政府信息网上查阅处等,以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加强各级人大问责。要明确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提高各级人大组成人员的专业化、专职化水平,使其具备问责的能力。要细化人大的问责方式,保障人大切实、有效的罢免权。第三,加强司法机关问责。要改革司法经费支付和人事组织体制,建立独立的经费划拨、人事选拔体系,改善司法机关受制于同级政府的现状;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部门、纪检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加大司法问责力度。第四,加强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问责。尝试建立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问责的专门性机构和部门,提高其问责的力度和质量。第五,加强新闻媒体问责。要加强新闻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批评权、报道权、调查权等。政府部门要给予新闻媒体正当、自由、全面的报道权,以保证新闻媒体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第六,加强公众问责。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多元化行政问责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加强公众问责,要大力培育公众的问责意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行政问责;拓宽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和信访制度,确保公众建议的有效传达。

  在我国,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有序参与、共同促进、功能互补的关系,只有使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协调,才能建立健全可靠、持久的行政问责制度。

  (二)对于行政问责对象的建议

  是否掌握公共权力是正确界定问责对象的重要依据。凡是拥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所掌握的权力负责,都应当是行政问责的对象。第一,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做到权、能、责的统一,明确责任主体,划分责任范围。第二,厘清党政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要明确党政之间的分工,加强对同级党委责任人的追责;明确正副职的责任;划分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建立重大责任事故集体辞职制度等。第三,实行公务人员离职、调任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公务人员在某地任职期间是否存有重大遗留问题,消除因公务员交流制度造成的问责对象难以确定的现象。

  (三)对于行政问责程序的建议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程序有利于构建行政问责长效机制。第一,设立独立、专门的行政问责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明确规定对于行政问责案件的受理期限;建立信息征集制度,完善信访制度、社会考核制度、公民检举和投诉制度等。第二,在具体问责过程中,依法明确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权限、质询期限、听证程序、决议程序;加强对问责过程的公开,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问责过程,使问责过程更加透明化;要做到依法问责,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方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感情化问责,保证问责程序的客观、合理、公正。第三,将问责救济制度纳入行政问责程序范畴。依法明确规范被追责官员的救济途径、条件、方式、时限等,建立完善的跟踪机制、官员复出机制,使问责救济透明化和公开化。第四,创新问责方式,完善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审计制度、效绩考核制度,将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行政审计、效绩考核等监管方式有机结合,构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方位的监督问责机制。

  (四)对于行政问责范围的建议

  行政问责的范围主要包括:“⑴对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本人负有领导责任的;⑵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⑶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⑷责任意识淡薄,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⑸个人道德或其行为(包括言论、举止、仪表、交际等)与其身份严重不符,有损政府和官员形象的;”[6]⑹行政不作为、用人不当、监管不力等。规范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责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拓宽行政问责范围,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无为”等纳入行政问责范围,把行政问责制全面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执法、复议、赔偿等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第二,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和免责的事由,促使行政问责范围的法定化。

  (五)对于行政问责结果的建议

  第一,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绝对不能以认错态度良好为由免除对责任人员的处罚。第二,加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统一、细化、规范行政问责结果,防止出现同一事件在不同地区承担不同责任的现象。第三,坚持追究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有机统一,处理好不同责任追究的衔接问题,使问责结果合法化。

  (六)其他方面的建议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力度:第一,加大行政问责文化宣传力度,树立问责意识。要营造民主、宽松的氛围,使公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能够充分了解政府信息、表达政治诉求;要对公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政治文化素质,促使公务人员树立“公仆意识”,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意识。第二,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要使行政问责制顺利、规范、有序地推行,就必须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体系,使行政问责制真正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总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问责制的继续深化有利于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2.30.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2.132.

  [3]徐淑霞.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与完善[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33-35.

  [4]蔡子君.论政府执行力与行政问责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04):105-107,130.

  [5]张建文.行政问责需立法[J].中国律师,2010,(05):49-50.

  政治责任论文篇5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制;理论价值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证我国行政机关以及行政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除此之外,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还有很多重要的理论价值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学习。在此,笔者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价值方面,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价值分析,由此说明,在我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早已根深蒂固。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总结出的带有普遍规律性的一种文明成果,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想把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只能靠“法治”。1997年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增加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这一天起“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标志中国已开始迈向一个崭新的法治建设时期。

  依法治国的地位虽然得到了确立,法治建设也不断取得令人骄傲的成就,但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法治进程是缓慢的,效果也并不是那么明显,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忽视了对法治政府,尤其是法治行政的研究和构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建立法治政府,而法治行政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看,行政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如果行政权力不受限制,行政机关不能依法办事,那么建设法治国家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迫切的,意义也是深远的。“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政府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而且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此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国通过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了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实行依法行政,这标志着我国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的一个巨大变革,即实现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

  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政府含义可以分为广义、狭义两方面:广义的政府,是指建立在民族国家基础上,代表着国家的一个政治主体,它可分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从国家权力的体系上看,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系列。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权。同样,法治政府也可从广义、狭义两方面来解释:广义的法治政府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的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制于法律,换句话说就是法高于权。狭义的法治政府意味着法律对行政权的限制和控制。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各种权力的运行方式各有特点,立法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集体商讨,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审判,这两种运行方式决定了立法权、司法权对社会事务的变化反应迟钝。而行政权主要用于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它与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都有着直接的接触,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反应比较敏感。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日趋复杂,需要行政权介入解决的社会问题呈上升趋势,行政权也随之不断扩张,所以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此外,现实中行政权极易异化,脱离公共性的本质,这是人们最为担忧的,也是最可怕的。因此,“无论是从广义上理解还是从狭义理解,制约行政权都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我国在探索制约行政权力途径的过程中发明的。回顾前文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历史考察,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一点了。虽然当时我国各地方并没有提出“法治政府”这样的概念,但它们几乎一致地认识到了制约行政权力滥用这个“法治政府”的核心问题,并且有的地方已树起了“依法治省”的治理理念。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法治政府”的相遇绝不是一种机缘巧合,而恰恰证明了它是“法治政府”这样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模式的中国化表现。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

  从本质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责任机制,即以责任促使和保证法定职责的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和约束,但从逻辑语义上又面临这样的问题,对行政权力行使者课以责任的正当性在哪里?要全面彻底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解决国家权力的归属,亦即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在现代社会里,国家权力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都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在理论上系统阐述“天赋人权”、“在民”思想的莫过于社会契约论者,从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一个国家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并非统治者的利益”开始,经洛克的《政府论》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民理论得以全面确立。思想先驱者们从自然权利出发认为人生来平等,其权利是天赋的,生来即享有,这些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根据卢梭的设想,人民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自愿地把权力让渡给国家和政府,相应地,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民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并指导其政治实践。在民思想的确立彻底了君权神授、在君的专制传统,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为社会民主革命指明了方向。随着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迅速地传播并深入人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直至今日,在民主国家仍确立如下的基本理念: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国家权力设立的目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利,而不是为了管制公民个人。审视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发展的目标,应是实现对人类自身的终极关怀,是人自身的发展。同时,根据经济学理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只要这些公共产品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要进行制度创新,进行制度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执法责任制又何尝不是对旧体制的反叛和革命?这场革命正需要正确的理念支持和指引,而这个理念就是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这是人类文明共通的规律性的东西,不仅适用于西方民主社会,也对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强烈的引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唯一也是全部的目的,只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践已经证明,历史也终将证明它的正确性。根据在民的原则,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才是权力的所有者,人民才是权力的基础。人民是权力的所属主体,政府作为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完全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是人民的人,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此,卢梭指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销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树立了在民的原则,使行政权力向人民本位回归,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人民行使权力若违反法律法规给权利主体(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造成任何损害而承担责任则是顺理成章的事。同时,在“在民”观念确立下的行政权力具有权利和责任的双重规定性。在在民的政治理念下,权责一致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行政权是人民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被赋予权力的同时即产生了相应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行使权力始终不能脱离权力的主体而任意行动。所以,“在现代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既有权利特性,又有义务特性,表现为责任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恰恰折射出了行政权力从属于人民权利的理念诉求,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中必然的选择。没有行政权力的控制就没有民主可言,没有健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无法控制我国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我国党和人民在民主道路探索中的一个历史性选择。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责任行政的核心要旨

  法治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不仅公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同公民和社会团体一样,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行政主体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权力将会被滥用,危害社会。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人民等原则为责任政府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是公共权力的根本源泉。现代法治政府就是责任政府,权力与责任是相伴生的。责任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必然约束,不受约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这是政治运行的规律之一。不负责的行政权力就是不受约束的公权之一,必然形成社会痈疽,一定要遏制,这是我们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共识。责任行政是行政权力的相伴物。“责任行政原则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责任行政,即是指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要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公共权力以及依法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并对因权力滥用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机制是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是为人民服务的基本保证,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问题。行政活动应当处于责任状态,每一种行政行为均与责任相连,政府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责任行政原则中最为关键的一个要求。

  现代责任行政的实现要求在责任机制中具有以下两种关键制度:一是动力制度;二是追究制度。所谓动力制度,就是要在政府内部形成竞争机制,引进利润动机,以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形成竞争机制,就是要在政府各部门及行政人员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引进利润动机,就是要使行政人员树立利润观念,比如,允许政府部门对节省成本的财政剩余具有某种自。当前,这种利润动机容易造成虚假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节余,因而必须有相应的竞争和监督机制与之相配套,通过政府预算程序对政府活动的行政经费的收支数量加以约束和控制,改革政府财政活动,建立效果导向的财政责任制度,从根本上限制政府的行为框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责任行政与责任追究制度必须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责任确定机制和责任奖惩机制,并与晋升任用制度和物质利益分配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责任行政就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者努力为授予者工作,保证公共利益不因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不负责的行为蒙受重大损失,而建立起来的责任追究制度,这种制度要使权力行使者的损失尽可能趋近权力授予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使权力行使者的损失达到足以使他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引起足够重视的水平,从而制约权力行使者不负责的行为的发生。因此,行政责任的规定和追究意味着处罚,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剥夺。而且,这种处罚和剥夺是建立在公民权利的基础上。

  与此相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了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在宪法提供了责任行政的法源基础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的运行,从程序、内容、方式及范围均作了相应的要求,这些都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责任确立的合法性依据。”这集中地表现为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本质上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相关责任联系起来,通过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系列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及责任承担的相关机制,其特征是强调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与遵守行使行政权力规则的义务的一致性,其途径是分解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考评指标,确定相应责任,通过外在强制力来促使行政执法中自我监督、约束、规范的内在机制的形成,并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种客观要求转化为主观上自觉的意志的行动。“从工作和操作层面上讲,就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性质和内容,‘明确执法主体,确定责任目标,分解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指标,逐级监督奖惩’等一系列过程和这些环节上各种具体制度的总和。”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合理地界定了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义务,并通过追究不履行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义务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来促使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执法职责、义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自我约束和行政主管机关、权力机关外部管理监督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责任行政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1997-09-13.

  [2]黄英.责任政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

  [3][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政治责任论文篇6

  摘要: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政府部门参与到公共治理中。首先分析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责任呈现的新特点,继而从民主政治理论、委托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善治理论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通过问题剖析,最后提出我国的政府问责应从问责法规建设、问责文化重塑、问责机制创新、问责主体多元等方面完善措施。

  关键词:政府责任;政府问责;多元治理主体

  1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委托理论

  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2.4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