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才: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理论与方法

   

  [摘  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观是历史地形成的而不是永恒真理,平等在彻底意义上就是消灭阶级,为此必须彻底改造生产方式,而这只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才有可能。社会主义平等具体表现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占有权平等、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权平等和消灭了阶级差别的人身权平等等。他们研究平等的方法论主要是,从人的现实社会性、在生产方式层面、用政治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

  平等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在平等观和方法论上,都有着诸多误区。平等观上如“永恒真理论”“阶级平等论”等,方法论上如人性抽象法、价值推导法等,都是不科学的,都有内在悖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各种平等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平等观和方法论。这一平等观和方法论的科学性,已被历史和实践所证实。对这些观点、方法进行提炼,用以指导平等问题的研究,指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是在对各种平等观念进行深入历史考察、对平等理论的各种模糊认识进行系统批判分析基础上形成的。

  1.平等观是历史地形成的,而不是永恒真理

  理论家们总是把“平等”看作“永恒真理”,认为“平等”是亘古不变的追求,是“最高价值原则”。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指出,平等不仅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内容,在不同阶级那里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平等”观念本身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如在古代社会(奴隶社会),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1](P113)封建社会在一定时期“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最多只能谈得上“上帝的选民的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的平等权利,“平等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不可能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因此,“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1](P671)而且,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平等”是政治权利的平等。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则不仅要求“政治平等”,而且要求“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并得出了“消灭阶级”的结论。此外,同一阶级在不同时代,其平等观的内容也大不相同。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是政治权利的平等,但在取得政权和统治地位后,则主要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所以,平等观念不仅在不同时代有不同含义,在不同阶级那里有不同诉求,而且在同一阶级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有不同内容。此外,平等观念本身也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才作为一项法权要求被提出来的。所以恩格斯指出,“把平等=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那是荒唐的”,[1](P670)“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1](P117)

  2.平等是商品经济的要求,但商品经济的平等只是一种假象

  商品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其契约关系给人以平等的外观,因此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但是,商品经济的平等只是一种假象,事实上是一种不平等。因为,“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2](P200)也就是说,在流通领域,资本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所有者,都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和交换关系,但是在“背后”,一离开流通领域,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劳动力所有者成了工人。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以及由此而来的在生产过程的支配地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把工人的工资降低到只能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限度,由此带来了工人的贫困和依附。于是,在一极(资本家阶级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在另一极(工人阶级一极)是贫困的积累,并造成不平等生产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和永久化。所以,马克思说,“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 [2](P201)

  3.“平等”的科学内涵,就是消灭阶级

  理论家们在论证“平等”时,不仅提出了“人与人平等”的诉求,而且提出了“阶级与阶级平等”的观点。其实,所谓平等就是消灭了阶级差别的人的社会地位的等同,即社会关系的平等。一方面,阶级存在本身就表明社会是不平等的,因此,阶级是不平等的标志。另一方面,各种不平等正是由阶级存在所造成的。因为,“阶级”无非是不同经济地位的利益集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者阶级把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拓展为消费资料获取的不平等,进而通过法律、政治制度延伸为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不平等。因此,“平等”的实现只能是阶级的消灭,实现平等与消灭阶级是同一语义的不同表达。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各阶级的平等”——一方面要保留现存的阶级,另一方面又要使这些阶级的成员“平等”——这是不可容忍的荒谬。[3](P662)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4](P394)这才是“平等”的科学内涵与彻底意义。

  4.平等的实现,必然要求生产方式的彻底改造

  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4](P15)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造成一切社会不平等的经济根源和根本原因。而所谓“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权或价值要求,都不过是对不平等的所有制关系、经济关系的变革诉求在主观意识或政治权利上的反映。如果离开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抽象地要求所谓“平等”,只能陷入无谓的法权要求或道德义愤,对于改造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则无济于事。就连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开端的空想共产主义者巴贝夫也认为,“如果不对财产制度实行根本改造,自由和平等的法律就永远不会得到有效和持久的运用”。[5](P107)恩格斯更是深刻地指出,“平等的要求也好,十足劳动收入的要求也好,当需要从法学上来具体表述它们的时候,都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且问题的实质,即生产方式的改造,则多少没有被触及”。[6](P547)可见,探讨“平等”问题,研究“生产方式的改造”,才是“问题的实质”。因为,不平等是由私有制造成的;而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消灭阶级的平等——必须有生产方式的彻底变革,即消除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没有生产方式的这种变革,“平等”只能是道德范畴的好听字眼或抽象的法权原则,“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7](P325)

  5.平等要求不能超出经济结构及社会发展的水平

  平等的实现是一个自然的、客观的、物质的历史进程,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客观社会变革,而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了“平等”的价值或善念,用“平等”观念塑造社会的主观历史进程。平等的实现意味着对私有制的彻底改造,然而,“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认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相矛盾,也不是仅仅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1](P306)这种“新的经济条件”,就是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需要。也就是说,平等的实现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制约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及其带来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重大进步,一切“平等”“公平”要求,都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美好的主观愿望。总之,平等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8](P22)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是在对平等理论的各种模糊认识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是对平等问题的科学回答,也是理解社会主义平等的理论依据。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平等观

  平等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内涵和内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平等观,是他们的平等观和方法论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具体展开。

  #FormatStrongID_13#.社会主义平等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占有权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才能实现消费资料获取的平等,真正实现人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的平等,从而拓展到政治、法律层面,实现法律关系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只有生产资料社会占有代替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才能为社会平等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全体公民的真正平等。所以,恩格斯指出:“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按照社会计划来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人直到现在受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奴役的状况。”[1](P318)这时,才能谈得上真正的平等。因此,社会主义平等作为对资本主义平等的扬弃,首先表现为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而这种占有平等,绝不是小资产阶级所主张的一人一份的生产资料等额私人占有的平等,而是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前提下,人人共同占有的平等。也就是马克思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概括的“在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这里所强调的是“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不是“个人所有制”。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只不过是为了说明对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的“否定的否定”,而借用的一种形象说法。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主义平等前提条件的社会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而绝不是有些理论家所理解的那样,“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建立私有制。[9](P873)

  2.社会主义是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权平等

  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8](P23)社会主义平等体现在所有制形式上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体现在分配方式上就是“按劳分配”。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证了未来社会(包括共产主义社会)都实行“按劳分配”(尽管这里他还没这样称谓)。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里,每个人都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成果构成社会总产品。其中一部分用作社会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作为生活资料用作消费。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成为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中个人消费部分所占份额的尺度。[10](P95-96)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把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区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在社会主义阶段成为平等的唯一尺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总之,社会主义平等体现在分配关系上,就是劳动成为平等的尺度,也就是依据个人所提供的劳动获得生活资料的平等关系。提供等量劳动获得等量生活资料,是社会主义平等在分配方面的基本内容。

  3#FormatStrongID_20##FormatStrongID_21#社会主义平等是消灭了阶级差别的人身权平等

  私有制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争夺,造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分化,并由此造成阶级对抗,成为人类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因此,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而私有制的消除,也就是阶级的消亡,二者是同一个历史过程。换句话说,“消除私有制的现实物质运动,就是阶级的消灭。”[11](P101)社会主义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实现了人们在全社会范围上的利益一致,也就消除了私有制出现以来存在的一切利益对抗和利益争夺,消除了不同的利益集团(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而消除了阶级,实现了人在经济关系上和社会关系上的全面平等。因此,“社会主义平等”和“消灭阶级的平等”是一回事。反过来也是一样,消灭阶级是“社会主义平等”的基本内容。而社会主义平等说到底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观。与资产阶级把平等界定为法权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相比,无产阶级“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了,必须加以消灭的不仅是阶级特权,而且是阶级差别本身”。[8](P207)因此,“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1](P117)这正是“社会主义平等”的科学内容和科学表达。

  4.社会主义平等还不是完全的平等

  在“社会主义”(即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成为个人获取消费资料的依据,平等表现为把劳动作为同一尺度对一切劳动者进行衡量。这种平等表面上看是非常公平的。“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如果按提供的劳动量分配生活资料,提供较多劳动的劳动者就比别人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从而更富有一些。此外,即使两个人提供的劳动一样多,但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较少。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有些。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由于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社会财富还没有极大丰富,社会主义还只能把劳动作为平等的唯一尺度。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充分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8](P22-23)即实质的平等、真正的平等、完全的平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平等还是不彻底、不完全的平等。

  当然,上面分析的“社会主义平等”,是以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为起点的、完全形态社会主义所应具有的平等特征,而不是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立起来的、以社会主义为发展取向的社会阶段所具有的平等特征。

  三、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平等的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理论不仅包括平等观,也包括研究平等的方法。而且,方法论是更根本、更深层的内容。

  1.从人的现实社会性而不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研究平等

  平等理论研究中,思想家们往往从人的自然属性或抽象“人”的概念上进行论证,这种研究方法即抽象人性论方法。如霍布斯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因此,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12](P92-93)这里说的“自然”,是指人的自然属性;这里说的“人”是抽象掉人的社会属性、不属于任何时代、任何阶级的孤立的人、抽象的人、概念的人。科学的平等理论,不应当从这种抽象的人性推导出人的平等,而应当说明造成人的不平等的深层次经济根源,并说明实现平等的社会变革方向。与这种从孤零零的人、抽象概念的“人”出发研究平等的方法不同,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强调从人的社会性、从现实经济关系上来分析人的平等权利。因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平等”问题说到底就是生产关系的合理性问题,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每日都发生经济联系的现实的人。他们正是通过对具体的人的分析,才区分了“现代平等”和“古代平等”,说明了平等在不同时代的不同内容和实现的不同程度。而如果从抽象的人性论来论证平等,只能得出一切时代、一切社会、一切阶级的人都具有相同的平等观念的结论,因为他们都是具有相同“人性”的人。这与历史和现实显然是不相符的。

  2.在生产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层面研究平等

  理论家们在研究平等时,往往局限于分配领域。如蒲鲁东、杜林等就提出了所谓“平等的分配”“平等的工资”等要求。现代西方平等理论中的“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等,说到底也是从分配上要求平等的方法。与此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局限于分配领域研究平等。他们认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如果局限于分配领域而不深入到生产方式的分析中去研究平等,不可能认识到平等问题的实质。没有所有制关系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有由它决定的分配关系上的平等。所以,在研究平等问题时,“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8](P23)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蒲鲁东“平等工资”的要求进行了批判,指出:“对平等工资的要求是基于一种错误,是一种永远不能实现的妄想。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4](P146)这里的“生产制度”,就是生产方式;“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就是说,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只能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至于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平等”“公平”,完全是个人主观评价。而研究平等的关键,恰恰不能停留在对分配方式的主观评价上,而应当透过分配方式,分析起决定作用的生产方式是如何造成了“不平等”“不公平”分配的,以及如何变革等等。总之,离开生产方式,纯粹在分配领域研究平等问题,不会得出科学结论,只能得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式的主观评价。

  3.用政治经济学而不是伦理学方法研究平等

  研究平等问题,最容易陷入伦理学论证,从道德上谴责社会的不平等,把“平等”说成“永恒正义”的要求。然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研究平等时,诉诸道德的做法丝毫不能使平等问题的研究前进一步,而要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为什么呢?恩格斯指出,只要是谈到道德,人们往往认为是平等的,但是一涉及经济学,那就不是这样了。[1](P668)“平等”作为一种道德诉求,和“公平”要求是同等意义的。“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8](P273)马克思正是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才科学揭示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等价交换”平等假象掩盖下的不平等事实;正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分析为了社会经济关系,才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平等和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平等作了具体区分。可见,政治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研究平等问题的根本方法。

  4.从现实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用抽象社会模型研究平等

  西方社会科学研究常用方法之一,就是用“最简单因素”构建“社会模型”,或者用假定的社会状态来研究社会问题。像哲学、社会学常用的“二人社会”、消费经济学上的“三人模型”、法学上常用的“第三人假设”,及各种“社会试验”等,都属于用简单因素代替复杂现实、用静止概念代替运动社会的研究方法。在平等研究上,也有不少人采用这种抽象社会模型研究法。如霍布斯、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用虚构的“自然状态”来研究“平等”;杜林用“鲁滨逊”和“星期五”构成的“二人世界”模型来论证“平等”等。今天,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德沃金的“拍卖模型”等,都沿用了这种抽象模型方法。恩格斯批判指出,要把关于事物和人的严格科学的观念变得简单些,肯定是做不到的。用于制定“两个人以及他们的意志是彼此完全平等的”的两个人只能是这样的人:“他们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摆脱了任何性别的和个人的特性,以致留在这两个人身上的除了人这个光秃秃的概念以外,再没有别的什么了,于是,他们当然是‘完全平等’了。”因此,这两个“人”就是“两个十足的幽灵”。“正因为如此,他们的一切鬼把戏对世界上的其他人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1](P108)与此相反,马克思、恩格斯总是把平等问题放到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视野中、放到现实社会形态中进行研究。在他们的平等理论中,历史是“人类”的历史,而不是诸如“类意识”“永恒真理”等观念的历史;“社会”是现实的社会,而不是诸如“二人社会”“三人国家”等臆想的社会;“人”是现实的人,是隶属于一定时代、一定阶级、一定经济关系的人,而不是诸如“鲁滨逊”“星期五”这样的抽象的人、概念的人。总之,研究平等要研究现实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把社会简化为抽象模型来进行。

  5.把“平等”诉求看成社会变革的“征兆”而不是塑造社会的原则

  一些研究“平等”的理论家,认为只要制定出“完美”的“平等原则”,说服人们接受,用于规制社会,就能使社会达到平等状态,而不需要生产方式的变革。如启蒙思想家认为只要人们接受了“理性”“平等”理念,“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1](P20)就能达到平等状态。当代的罗尔斯,也企图把“无知之幕”状态下“提炼”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基本制度”,并引导“公民们普遍地遵循”,以实现体现“平等”的“正义社会”。与这种期望用“平等观”塑造社会的方法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认识,只是一种征象,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1](P292)也就是说,当一个社会出现了“平等”或“公平”的要求时,只是说明生产方式已经不再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了。这种生产方式变革的要求反映到人们的意识中,表现为“平等”或“公平”的道义诉求,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却深埋在经济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中。所以,恩格斯说:“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1](P163)因此,所谓“平等”要求不过是生产方式变革要求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征象”或“象征”。既然如此,研究“平等”问题就要透过“平等”要求的表象,深入到那个时代的经济关系、生产方式中,研究“平等”要求的内容所揭示的历史发展趋势,找出社会变革的方向和道路。总之,“全部方法都在这里。首先从生产的观点去理解每一种经济关系,而不管所有的历史规定。”[1](P685)所谓“历史规定”,是指理论家们总是把“平等”“公平”等,看作“历史规定性”“历史原则”,看作超越一切历史和时代的“最高价值”。恩格斯的这句话是说,研究平等问题,不能仅仅把“平等”看作“历史规定”“最高原则”“永恒真理”这种抽象原则,无条件地向一切时代、一切社会、一切阶级诉求,而应该透过“平等”要求的这一“征象”,具体分析一定时代、一定社会、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现实经济关系,找出不同阶级的不同平等要求内容,找出这一生产方式造成不平等的经济关系的原因,找出变革生产方式实现真正平等的道路和途径。这就是研究平等问题的“全部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观,回应了平等研究上的各种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其研究平等的方法,确立了平等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理论,为我们今天研究平等问题、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遵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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