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对现行未成年犯罪影响

  当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总体上有三个发展趋势:1、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加速发展,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体现出注重人道主义、注重人权保护,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全球性刑事政策紧相呼应的发展趋势。2、随着世界各国、各民族的进一步融合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总体上有趋同的发展趋势。3、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更趋合理一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又称为起刑年龄。由于起刑年龄以下者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起刑年龄就成为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衡量一国(地区)人权水平高低标尺的作用。从世界范围内看,12岁至14岁将是起刑年龄的一个集中区域。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指一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当事人是否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影响当事人刑事责任大小、轻重的年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内容包括:第一,刑事责任有无;第二,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大小与量刑轻重;第三,必须是刑事实体法明文规定。

  中国古代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据已知的史料,当推战国时李悝所作的《法经》。其《具法》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最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据此,可以认为,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古代刑律中年龄已经和刑事责任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刑事年龄在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年龄关系到行为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要受到刑罚,以及刑罚的实施问题。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制度分析及分类

  综观近、现代各国刑法中所普遍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往往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确认不同的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不同影响。影响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确定及其阶段划分的因素主要有: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自然地理、气候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儿童教育实施条件所影响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和社会知识发展速度和程度,法律体制。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立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这是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当时,行为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只要你是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有多么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伤害有多大,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是依法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按照刑法第17条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年龄阶段的人如果实施的是上述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其中包括从宽责任年龄阶段,即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年龄阶段。按照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实施了犯罪并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法上之所以作如此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因为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终究还是未成年人,他的认识、控制机制不如成年人那么健全。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是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只要触犯刑法就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不管有什么理由,这也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当然这里所说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必须是健康的,没有精神和生理上的疾病的人。

  三、我国现阶段犯罪低龄化现象呈现

  近几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并显现出新的特点,其中最新的动向就是:未成年“犯罪年龄提前,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在校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从世界范围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成为世界性问题,不少国家提出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情况突出,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才构成犯罪,但现在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且很多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就是因为他们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下,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学界对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很多质疑和争论,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很大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

  1、应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低龄未成人因畏惧受罚,而不敢犯罪,至少不敢故意犯罪。(2)当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日趋早熟,人的身体、智力等件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少提前了2一3年,因此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也应相应有所调整。

  2、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未成年人的心智未成熟,不能像成年人一样能够很好的辨别自己的行为以及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且他们的塑造型很强,应该对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为主,不能过于施以刑罚。

  3、对刑事责任年龄应采取弹性规定的形式

  有学者提出,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应采取弹性规定的形式。因为年龄不能成为判断一个正常人是否具备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的唯一标准,年龄的界限不能成为属于意识范畴的认识、辨别能力的绝对界限。年龄的硬性规定不利于“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目的的实现,还会使一些严重违法分子漏于法网。因此,可以在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弹性规定的形式,把14岁伸缩为14岁左右,但上下幅度不能超过6个月即处于13岁零6个月至14岁零6个月之间。

  对于以上争议,一方面是从社会公正秩序方面谈的,另方面是从未成年的保护方面谈的,都有自己的分析道理,但第三种看法是值得推敲的,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弹性规定,有损于刑法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同时这样规定也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很可能会造成司法专断,法官的自由裁量过大,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利于未成年的保护,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四、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线

  1、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一些不法分子引诱;二是部分未成年人过早地走出校园,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缺乏社会的关心和家庭的温暖。对这样的人群,应该教育从严,处罚从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全社会通力协作,尽力将他们从犯罪的道路上拉回来重新做人,而不应该单纯地只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他们过早地品尝牢狱之苦。否则反而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直接结果是扩大了应追诉的年龄范围,这就扩大了刑罚的打击面。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途径还是本着预防和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在预防上下工夫,而不能借助于扩大刑事责任范围。单纯的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预防震慑未成年犯罪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要靠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救济制度体系的建立以及进一步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为未成年涉案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更好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3、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正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与期望。

  4、14周岁以下的幼年儿童本身人身危险性很少,由于经验和技能的不足,使其难以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并且,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我们没有必要动用刑罚给其心灵造成深深的创伤,实践证明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经过相关机关的关怀、教育、帮助,最终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成长起来。

  关于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指出: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探讨未成年人责任年龄时应该坚持刑罚与教育的结合,更好的发挥社会、家庭的作用,以促进未成年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