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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中,包括一起针对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梵净山景区文物上刻字,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段拍摄于2021年7月11日的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画,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他仍执意在石壁处刻留 “丽水陈国”字样。
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三天后,贵州武陵景区针对这一不文明行为发布通报,将这名男子纳入梵净山生态旅游区入园黑名单。该案件线索经江口县人民法院及时发现,移送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完成调查。在履行诉讼公告程序后,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并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2022年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现场,起诉人提供了事发时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益诉讼起诉人杨俊表示,被告陈国平使用登山杖,在梵净山自然遗产地新金顶刻画丽水陈国四字,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了不可逆的价值损害,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权益。
法院一审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被告男子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梵净山自然遗产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表示:一、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25000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三、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在自然、人文遗迹上刻字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与预防性司法相结合的环境司法审判理念,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保护好人文遗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愿望相契合,也为以后的人文及自然遗产保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梵净山,位于贵州省铜仁市,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十大避暑名山,不仅是贵州的第一山,更是武陵山脉的主峰,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MAB)成员,同时也是第42届世界遗产大会认定的世界自然遗产。
梵净山与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四川峨眉山、安徽九华山齐名中国五大佛教名山。梵净山是贵州最独特的一个地标。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央视新闻、广州日报
保护人文及自然遗产,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