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社局:事关就业创业和生活保障政策“大礼包”来了

  特困行业落实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

  对在恩施州参保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医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等22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及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已经申请缓缴的企业可以在申请缓缴期满后分期或者逐月进行补缴,最迟在2023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补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港澳台、外籍高校毕业生;依法在湖北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营半年及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申请人或公司之前已获得过此项目扶持,或者提交资料存在虚假情况,将不予受理。申报人需自行上传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登记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和港澳台、外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项目商业计划书。由实地考察人员现场上传,申报大学生需提前准备的材料有劳动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3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上述签订劳动合同的3名员工的3个月工资发放流水);涉及国家行业和领域的相关资质证明(没有涉及的不提供)。

  该项目为省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为2至20万元,申请人可通过“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http://hbdcxm.hb12333.com)进行网上申报。

  一次性创业补贴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创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有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毕业证书或学生证。以上申请信息如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协查或网上可查的,不再要求申报者提供。

  申请人可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乡镇人社中心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州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恩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可通过“恩施州创业担保贷”微信小程序进行申请(特殊情况也可通过线下申请),若所需资料信息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对接或部门间线下共享获取,再按提示提交相应资料。申请人可在企业注册经营地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乡镇人社中心窗口、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职工花名册(原件1份),如无社保缴费记录或职工社保缴费未达到连续3个月记录的需补充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工资支付凭证。申请人可在企业注册经营地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乡镇人社中心窗口、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申请人只需提供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或扫描件1份)。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或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乡镇人社中心办理。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有培训意愿的参训者开展不少于42个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确认。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有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1份,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原件1份);授课视频资料(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以上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协查或网上查询的,可不再提供。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直、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申报)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有培训意愿的参训者开展的创业培训(包括GYB、SYB、IYB、EYB和网络创业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确认。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1份,项目制培训或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原件1份);授课视频资料(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以上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协查或网上查询的,可不再提供。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直、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申报)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不少于42个课时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确认。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原件1份);授课视频资料(实现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的无需提供,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以上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协查或网上查询的,可不再提供。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直、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请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该政策受理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内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进行窗口办理。

  稳岗返还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行“免申即享”。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内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进行窗口办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参保人员符合新就业地转入条件、参保人有参保缴费记录且已办理停保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该政策受理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进行窗口办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该政策受理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进行窗口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申请人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申请人年满60周岁;申请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以上或当地政策实施时按年缴费。禁止性要求为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银行卡)。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工伤认定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时限和属地符合下列具体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属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委托文书(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办理工伤认定时提供)原件1份;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的特别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相应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受伤害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参保地(含应当参保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窗口办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已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伤(病)情有明确诊断;申请鉴定事项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范围,具体范围有: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确认、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联性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书;提出康复性治疗确认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或意见;提出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及相关鉴定材料;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病历资料、届满1年的生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提供材料证明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终止劳动关系;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送达回执及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可以通过工伤保险经办信息系统提取的,不需要重复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向参保地(含应当参保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复查)鉴定申请,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社会保障卡申领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在本省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该政策受理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进行窗口办理。

  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

  该政策的受理对象为毕业5年内首次在州直参保的民营企业和州属国有企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恩施州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审批表、发放表;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可到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转出)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档案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接收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申请人只需要提供调档函原件1个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直、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接收)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申请人已开具《调档函》。禁止性要求为档案未密封、档案密封但无密封条及骑缝章、无档案材料目录清单、无档案转递通知单、个人自带档案。

  申请人需要的材料有劳动合同原件1份、介绍信原件1份。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直、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该政策受理条件是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灵活就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原户籍所在地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禁止性要求为档案未密封、档案密封但无密封条及骑缝章、无档案材料目录清单、无档案转递通知单、个人自带档案。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已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1份;灵活就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供申请材料(由毕业学校直接将其档案转至原户籍所在地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身份证原件(仅限窗口办理时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州直、各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窗口办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该政策受理对象为申请人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法定受案范围;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有效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进行办理。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