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追究领导责任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张淼淼)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11日公布的这个《意见》提出,北京市将对因公出国、出境加强市级统筹力度,避免重复、低层次组团。项目计划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外的项目一律不能执行。单位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量将受到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

  严控借培训名义出国(境)旅游,并明确在外培训总日程的三分之二应当用来考察或学习,出国(境)经费、日程安排、培训内容等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为防范“出国(境)培训”变成“公费旅游”,《意见》特别要求,培训团组在外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国(境)外零用费,公杂费每人每天10美元。

  另外,《意见》还首次明确“应引入竞争机制”,选派时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参加培训。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境)等现象的发生。不能安排同一人员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据悉,北京市将建立培训项目公开制度。组团单位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渠道、出国(境)时间、日程安排、培训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估等,提高培训项目的透明度,从而在适度范围内接受监督。北京市外专局将每年抽取20个项目进行评估,检验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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